1樓:崔會敏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自登記時設立,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權期間屆稿旁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這相當於在房屋所有權之外,新設立「居住權」。不過,居住權只能保障居住權利,沒有繼承乃至轉讓的資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設立了「居住權」,即使沒有房產證,也可長時間乃至終生居住。
新業主吵敬判即便事後獲得不動產證、拿到所有權,也無法改變「居住權」已經存在的現實,沒有權利趕走居住權人。居住權的期限,可以自行設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終生。如果是終生有效,那麼不到去世,居住權就不會消失。
需要說明的是,不是長期居住就能獲得「居住權」。根據新規,居住權須由房主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同時向登記機構進行登記設立,所有人對此擁有決定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公升改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2樓:律說律答
居住權是指自然人為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的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居住權主要解決槐行以下社會問題:非繼承人的居住問題,如撿回小孩撫養;離婚後的經濟幫助問題;長期非唯鉛婚同居者的居住問題;**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共有房屋指明好中的居住問題等。
民法典居住權的意義
3樓:卿澄辭泠凌書箋
隨著我國《民法典》的頒佈,您可以為您的房屋設定居住權了。所謂居住權,一般是指對他人所有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享有的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新頒佈的《民法典》在物權編中單設一章,增加規定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詳細規定了居住權的設立形式、居住權合同的必要條款、居住權的期限。
同時,民法典還規定居住權一般無償設立,設立居住權應當在登記機構進行登記;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等內容。這些規定極大填補了現行法律的空白,呼應了社會需求。
居住權的設立在保障弱勢群體的居住問題、子女配偶居住、防範「以房養老」風險等問題上將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居住權的設立,還將使今後的房產交易更加複雜。購房人在購房前不僅要了解房屋的產權、抵押情況,更需要了解該房屋上是否有他人的居住權,以保障自己的購房目的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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