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問題

2025-04-26 08:13:04 字數 2915 閱讀 6708

1樓:網友

就我的理解應該是1:「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只是用益物權。土地還是國家的,只是允許你使用而已,一般居住用建築使用年限70年,綜合用地的出讓最高年限為五十年,劃撥的土地沒有使用毀饑年限,前提是國家不用,國家徵用時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根據物權法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徵收決定等,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 因合法建造等。

3."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只是一般規定,現在纖肢返的公房就屬於"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房子是你的,但土地使用權不是你的。

4當然飢瞎是國家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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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餘思解熙星

佔有和使用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就是為儲存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配孝虛權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權人的最主要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土地的使用權,應當在設定建設用地培燃使用權的行為所限定的範圍內進行。

例如,限定房屋的高度、限制房屋的用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慎芹使用土地時不得超出該項範圍。由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為使用土地的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為實現其權利,自然以佔有土地為前提;同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也可以準用不動產相鄰關係的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

3樓:師晶

建橘絕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我國設立建巨集困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但是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圓謹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理解

4樓:樂樂普法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同時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通過劃撥和出讓的方式來產生,其消滅一般是因為使用期限屆滿而未續期等原因。 根據我國《 民法典 》物權編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晌改法典》

第三百四十六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鬧缺物權。

建設用地使用使用權的定義

5樓:宇說法律

建設用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所有建設用地有所有權。我們一般在現實中接觸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佔用、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範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一)主體的特定性,(二譽州)交易的禁止性,(三)權屬的穩定性,(四)權能的分離性。

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作為集體土地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是以金錢支付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對價。

由於買賣是集體土地轉讓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集體土地轉讓一般都是指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通過以上內容,相信您對建設用地有所有權嗎的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總的來說,所有建設用地通常都會有所有權,其所有權是國家或集體所有,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權。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明虛備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激毀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6樓:王克鈞

法律分析: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沒高蘆有的建造並保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並經營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念慧權利用該枯帶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四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第三百四十六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

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7樓:齊麗格爾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孫卜以採取出讓或者散老劃撥等則掘穗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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