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謝平
土地使用權抵押後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
法律分析。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訊號被當作小訊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裝置,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範圍和能夠達到的範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歷洞「約定下消巖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
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計拿爛御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
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
但是,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2樓:璩長星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鬥塌國物權法》
第二百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悄銷搏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啟祥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抵押後,使用權人又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是否屬於抵押財產
3樓:王樓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抵押後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但由於建築物依附於土地使用權之上,因此在土地使用權抵押變現時,新增的建築物也需要一併變現,其折價款不屬於抵押財產,抵押權人物權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正亮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判孝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舉衝寬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建設用地抵押後新建的建築物是否屬於抵押財產?
4樓:洪斌輝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抵押後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但由於建築物依附於土地使用權之上,因此在土地使用權抵押變現時,新增的建築物也需要一併變現,其折價款不屬於抵押財產,抵押權人物權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辯搏改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銀知並處分。但是,攜判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對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新增的建築物,在實現抵押權時如何處理?
5樓:蘭鵬軍
法律分析: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抵押人仍然有權依法對該土地進行開發,建造建築物。對於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由於其不在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財產的範圍內,因此不屬於抵押財產。
為了實現抵押權,需要處分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如果該土地上已存在建築物,一般來講,只有將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才能實現建設用地使用權現實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在實踐中要遵陪轎循「房隨地走」的原則。因橡亂笑此,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雖然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仍可以將其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處分後,由梁含於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處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人行使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雖然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仍可以將其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處分後,由於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處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人行使權利。
土地使用權抵押後新增建築物
6樓:家問北京離婚諮詢
土地使用權 抵押 後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但由於建築物依附於土地使用權之上,因此在土地使用權抵押變現時,新增的建築物也需要一併變現,其折價款不屬於抵押財產, 抵押權 人物權優先受段散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模讓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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