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只為自己賺錢而對員工很扣是好老闆嗎?

2025-04-26 16:01:48 字數 4744 閱讀 9899

1樓:3c生活小麓

一般來說,老闆對員工很小氣並不是乙個好的管理方式。

以下是幾個原螞胡因:

員工不會感到被重視:如果老闆對員工很小氣,不願意給予一些基本的福利和獎勵,那麼員工就會感到被輕視,感到自己的付出得不到應有的回報。這會影響員工的士氣和工作積極性。

難以留住絕攜人才:在當今競爭激烈的勞動力市場中,員工不再是一無是處的勞動力,他們有技能和經驗。如果老闆對員工很小氣,不願意提供合理的薪酬、福利和職業發展機會,那麼員工就會離開,尋找更好的機會。

影響公司的形象:員工是公司的形象代表之一,他們的工作表現和態度會直接影響到公司的聲譽。如果員工對公司的管理不滿意,那麼他們並物伏可能會將不滿情緒傳遞給客戶和其他人,影響公司的形象和口碑。

乙個好的老闆應該注重員工的福利和職業發展,併為他們提供合理的薪酬、獎勵和福利。他們應該關注員工的情感需求,使員工感到被重視,從而提高員工的士氣和工作積極性。

2樓:樂觀還清秀丶閨秀

老闆只為自雀睜己賺錢而對員工很扣,並不能算是好鏈歲碰老闆。作為一名優秀的老闆,除了要注重自身利益外,還應該關心員工的利益和發展。一家企業的成功不僅僅是由老闆一人實現的,棚談更需要團隊協作和合理分工才能實現。

因此,只為自己賺錢、對員工很扣的表現並不能算是好老闆。

如果老闆虧錢了扣員工的錢合法嗎

3樓:

摘要。<>

從法律角度分析<>

老闆虧錢了扣員工的錢不合法的。老闆扣員工工資的合法性視情況而定:1、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扣工資;2、如果員工違反企業管理制度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單位是可以扣工資的;3、公司扣發工資的,可以先行協商。

也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4、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以及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6、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如果老闆虧錢了扣員工的錢合法嗎。

從法律角度分析<>

老闆虧錢了扣員工的錢不合法的。老闆扣員工工資的合法性視情況而定:1、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扣工資;2、如果員工違反企業管理制度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單位是可以扣孝渣工資的;3、公司扣發工資的,可以先行協商。

也可以向調解組織歲慎察申請調解;4、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以及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乎茄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6、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法律依大睜絕據:《中華人民共和早爛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滾姿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如果老闆虧錢了扣員工的錢合法嗎

4樓:

摘要。親親,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當然不合法。只要員工工資了相應時間,就應該給相應的工資。和公司虧損不虧損無關的。

用人單位為捐贈強扣工資違法,一些單位借公益募捐活動名義,扣除員工工資進行捐款。要注意用人單位這樣的行為也是違法的,公益捐款應由職工自行決定,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強行扣除職工的工資。所以,但凡是有強迫性質的要求捐款都是違法行為,員工有權利拒絕。

員工辭職,單位就扣員工工資,一些用人單位為避免員工辭職,而故意拖欠和剋扣員工工資的行為屬於違法。工作績效未達標,單位扣工資工資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力所必須支付的報酬。換句話說,用人單位即使經營虧損甚至破產,也必須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所以,用人單位以員工未達標剋扣工資也是違法的。

如果老闆虧錢了扣員工的錢合法嗎。

親親,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當然不合法。只要員工工資了相應時間,就應該給相應的工資。和搭喚敬公司虧損不虧損無關的。

用人單位為捐贈強扣工資違法,一些單位借公益募捐活動名義,扣除員工工資進行捐款。要注意用人單位這樣的行為也是違法的,公益捐款應由職工自行決定,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強行扣除職工的工資。所以,但凡是有強迫性質的要求捐款都是違法行為,員工有權利拒絕。

員工辭職,單位就扣員工工知慎資,一些用人單位為避免員工辭職,而故意拖欠和剋扣員工工資的行為屬於違法。工作績效未達標,單位扣工資工資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力所必須支付的報酬。換句話說,用人單位即使經營虧損甚至破產,也必須支付勞動者的工鏈灶資。

所以,用人單位以員工未達標剋扣工資也是違法的。

親親~老闆沒有正當理由就扣錢的,違法。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的工資: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用人單位代帆蔽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用人嫌圓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芹轎塌會保險費用;其他費用。

乙個老闆總想從員工身上扣錢我們該怎麼評價他?

5樓:

在評價對方的話可以使用資雀槐本家這幾個字,因為對方的波需要力度是比較大的,而且是資本家的特頌歲絕質。1.其實這個社會當中的工作還是比較多的,如果受不了對方的剝削的話,可以找另外一家公司。

2.這樣的公司其實也沒有太好的發展前途的,因為這樣的公司只會野姿把自身的利益放在第1位,並不會考慮到其他人的利益的。如果你還有相關方面的問題想要諮詢的話,可以來找我來幫你解答。

員工看老闆:為何員工認為老闆很好賺?

6樓:笑意

以前臺北也有一家公司,每年包747專機招待員工出國度假,現在公司早已霧消雲散。幾年前的股王「威盛電子」,2003年卻呈現虧損。 為何員工認為老闆很好賺?

最近幾年,臺塑工會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加薪及加發年終獎金,理由是「公司既然賺錢,就應該與員工分享」。我一直深思,如果我是王永慶,究竟應發幾個月年終獎金才算合理?才不會讓員工老是認為不合理。

幾年前有一家巴士公司,員工用罷工方式威脅公司加薪,老闆乾脆宣佈關廠,依法例發放資遣費,結果員工一下子傻眼不知所措。 我觀察過上千家企業,賺錢時往往過於吝嗇,讓員工看了生氣;另一方面則是過度揮霍,這行為讓員工覺得「何不一起沉淪?要花大家一起花,先享受,以後沒錢再說。

不可能有永久賺錢的企業 企業一定有高低潮起伏,有風險危機,所以理論上應該「雨天存水,以備乾旱」,因此賺錢時應該提列至少百分之三十的準備金,當作虧損期之用。而中小企業百分之九十沒有這種財務管理觀念,因此很難在低潮期間安然度過,所以員工在領到50個月年終獎金時,最好問老闆「我們的存水夠嗎」? 很多老闆為了滿足員工,為了炫耀績效,不免得意忘形,可是在顧客看來,或許會認為「原來你是暴利」,反而可能對企業形象有負面影響。

企業應儲備健康管理費用 賺錢時如果扣除「未來準備金」,以及「明年的裝置更新費用」、「研究發展費用」、「經營者創新突破研究特支費」、「員工福利」、「員工培訓」等經費,其實企業往往沒有想象中賺的多。 嘴巴說要永續經營,可是具體上靠什麼來做?這些費用就是維持永續經營力最需要的後盾,沒有預算,怎麼會有計劃及執行?

讓員工知道公司必須要準備這些經費,這些經費是保障員工長期工作權的必要支出,所以這些錢扣除後,才是企業真正的利潤。 永續經營是一種社會良知 或許有些員工認為自己原本就無長期任職的打算,因此不接受這說法,而希望先領到手先享受。不過大部分員工仍希望有安定的工作,何況這是投資階層的理性思考,也是正統企業的管理思維,更是國家社會之期望。

人有旦夕禍福,花無百日紅,企業風險何其多!經營者應該勇敢地「拒絕短視員工的要求」,而保護企業長存,讓員工無後顧之憂,這是一種道德良知的力量使然,所以賺錢時要提撥出「企業健康管理」預算,不要把利潤花(發)光。 (子琦/編制)

為什麼老闆都喜歡扣員工的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無權隨便扣員工的工資。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

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

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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