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人員不得兼擔任哪些職務

2021-03-03 22:10:50 字數 3524 閱讀 3637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農民專bai業合作社法》規du定,「農民專業合作社zhi的理事長、理事、

dao經理不得兼任

內業務性質相容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做出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證他們全心全意服務本社成員,並保障本社成員的利益不受損失。同時規定,「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其中,「有關公務的人員」包括國家公務員和各級**為農業服務的相關機構中執行相應公務的人員。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成員有什麼要求?

2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成員的資格做出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定。

在堅持成員以農民為主體的原則下,允許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公司、科研院所、推廣機構、科技協會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這樣,既可以增強合作社的經濟實力,提高經營水平,又可以使各種組織通過合作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實現雙贏。

3樓:七臺河李陽平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擁有一定組織架構,成員享有一定權利,同時負有一定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其成員的條件、權利、義務、責任進行了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章 成 員

第十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範圍。

第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4樓:匿名使用者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章 成 員 中有具體回答:

第十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範圍。

第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5樓:匿名使用者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總數的80%。

法律規定,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條件內 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十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

農業專業合作社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一樣麼

根據 農民 專業合作社法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版,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權 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 利用者,自願聯合 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 加工 運輸 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 資訊...

如何更好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作用

壯大集體產業,以農戶加合作社按比例分層,這樣可以激發參與積極性專 和鼓勵其他人蔘與,此外屬國家針對集體經濟也有相關政策,可以申請經濟補助,由鄉鎮 上報申請。集體經濟未來是發展趨勢,以有限的資源創造更多的價值,就需要在產業主題上謀求新路,如一畝地種糧食的收入就不及種植木耳等高經濟性作物收入高,因地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