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破產法案例分析

2021-05-17 01:39:47 字數 3958 閱讀 7998

1樓:

2023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並同時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後,在清理其債權債務過程中,有如下事項:

(1)2023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採購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萬元貨款未付。2023年3月,甲乙雙方簽訂一份還款協議,該協議約定:甲公司於2023年9月10日前償還所欠乙公司貨款及利息共計87萬元,並以甲公司所屬一間廠房作抵押。

還款協議簽訂後,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乙公司在債權申報期內就上述債權申報了債權。

(2)2023年6月,丙公司向a銀行借款12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甲公司以所屬部分裝置為丙公司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後,丙公司未能償還a銀行貸款本息。

經甲公司、丙公司和a銀行協商,甲公司用於抵押的裝置被依法變現,所得價款全部用於償還a銀行,但尚有20萬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償。

(3)2023年7月,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一份廣告**合同,該合同約定:丁公司**釋出甲公司產品廣告;期限2年;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承擔違約金20萬元。至甲公司破產申請被受理時,雙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

(4)2023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購買一項專利,尚欠李某19萬元專利轉讓費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創辦的戊公司曾於2023年11月向甲公司採購一批電子產品,尚欠甲公司貨款21萬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後,李某與戊公司協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萬元後,取得李某對甲公司的19萬元債權。

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張以19萬元債權抵銷其所欠甲公司相應債務。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37.9萬元,其中,在2023年8月27日新的《企業破產法》公佈之前,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為20萬元。甲公司的全部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僅剩餘價值1500萬元的廠房及土地使用權,但該廠房及土地使用權已於2023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給b銀行,用於擔保一筆2000萬元的借款。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對甲公司將廠房抵押給乙公司的行為予以撤銷?並說明理由。

【解答】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2023年3月甲公司將廠房抵押給乙公司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因此,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a銀行能否將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由甲公司繼續償還?並說明理由。

【解答】a銀行不能將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根據規定,如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餘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

(3)如果管理人決定解除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廣告**合同,並由此給丁公司造成實際損失5萬元,則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應為多少?並說明理由。

【解答】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為5萬元。根據規定,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萬元債權抵銷其所欠甲公司相應債務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解答】戊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共計37.9萬元應當如何受償?

【解答】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只有在《企業破產法》公佈之日前的20萬元可以得到清償。

2樓:匿名使用者

1.不能。執行尚未終結,法院受理被執行人破產案件的,應當裁定終止執行,債權人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申報破產債權

2.乙籤亮昌公司的貨款不屬於破產債權,是優先債權,亮昌公司可以要求實現抵押權,不足部分作為普通債權申報

武漢大學出版社經濟法第五版第六章課後案例分析答案

3樓:滿城j渶瘻

經濟法 教材p123 案例分析 1、受案法院在受理a公司破產申請前後在程式上是否合法? 不合法。因為:

首先,根據破產法規定,債務人及其他主體提出的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15日。本題中,債務人a公司於2023年6月10日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依法最遲應在6月25日作出裁定,但是法院未經上一級法院批准,在6月27日才做出裁定,顯然違法了法律規定。

其次,根據破產法規定,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少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本題中,規定的申報期限只有20日,違反了法律規定。 (此條是根據老師在課上指出後而加的,大概意思如下,如有不妥,請自行修改:

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並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本題中,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指定某事務所為管理人,並公告通知債權人,沒有明確指明是從法院接受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 2、a公司是否達到破產界限?

a公司達到了破產界限。因為: 根據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應依法規定清理債務。

根據法律規定可知,企業達到破產界限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二是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 本題中,a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對近三年到期和逾期的債務本息均無力償還,並呈現出連續性狀態。

可見,a公司已經符合法律規定達到了破產界限。 3、a公司可供普通債權人分配的財產有多少? 有50萬元。

分析如下: 第一,800萬元房產分別擔保了400萬債權與1000萬元債權,根據法律規定擔保物不能作為破產財產,故此部分財產不能按照破產財產分配順序供其債權人分配。 由於a公司在破產程式終結時仍未收回的債權250萬元,故此部分財產實際上也不能按照破產財產分配順序供其債權人分配。

所以,a公司能夠按照破產財產分配順序供債權人分配的破產財產只有對外長期投資的100萬元、裝置250萬元以及未售出的a公司生產的產品價值100萬元,總計450萬元。 即 a公司破產財產為:100 +250 +100 =450(萬元)。

第二,根據破產財產分配順序,450萬元的破產財產,首先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50萬元(450萬元-50萬元=400萬元);餘下的400萬元用於清償所欠職工債權2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餘下的200萬元用於清償所欠稅款150萬元(200萬元-150萬元=50萬元);最後剩下的50萬元供普通債權人分配。 所以,可供普通債權人分配的財產為: 450萬元-50萬元-200萬元-150萬元=50萬元 2 4、a公司的普通債權額有多少?

a公司的普通債權額為1000萬元。分析如下: 第一,由於抵押的800萬元房產不足以實現被擔保的全部債權1400萬元,根據擔保法規定,同一抵押物上設定多個抵押,抵押權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先後順序清償。

本題中,甲公司的抵押權於4月22日已經辦理登記手續,早於乙銀行在5月9日辦理的抵押權登記,故甲公司優先行使抵押權,其400萬元債權優先從房產變價的800萬元中全部得到實現。餘下的變價400萬元不能實現乙銀行全部被擔保的1000萬元債權,故乙銀行未優先受償的600萬元(即:1000萬元 - 400萬元 = 600萬元)只能作為普通債權按順序分配破產財產。

第二,a公司欠銀行的100萬元為普通債權。 第三,根據法律規定,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財產不屬於破產債權,故欠丁公司的100萬元由於已過訴訟時效,故不屬於破產財產。 第四,欠其他公司未到期的貸款300萬元屬於普通債權。

所以,a公司的普通債權額為:6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1000萬元。 5、乙銀行可以獲得多少償付?

乙銀行可以獲得430萬元的償付。 可供普通債權人的分配財產50萬元÷普通債權額1000萬元×乙銀行的600萬元+乙銀行優先受償的400萬元=430萬元。 即50÷1000×600+400=4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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