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頭上三尺
一、1、合同有效(呵呵你這個問題挺有意思,是考題麼?2、3問已經告訴第一問的答案了,如果合同無效的話就不存在什麼違約責任的問題了)因為該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從保護交易安全的法理角度來說,賣方訂立合同時存有欺詐,買房可以選擇主張合同撤銷
2、被告應等承擔違約責任
3、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應當承擔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
二、1、甲可以起訴乙要求其履行還款義務。本案訴訟時效雖然已經過只是喪失勝訴權但是並不喪失實體權利,也就是說甲還可以向乙主張權利。
2、問題過於簡單,如果被告乙沒有以該合同已過訴訟時效作為抗辯理由提出抗辯的話法院應當支援原告的請求,這點可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有詳細解釋。
3、警告當事人不應躺在權力上睡大覺,法律給我們權利也同樣限制我們對於權利的濫用,不及時維護自己的權利,法律也不會幫我們。
三、1、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其已經構成實質違約,並且本案實屬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原告可以選擇其一維權,
2、實質違約
3、原告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要求被告繼續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違約導致的損失。
2樓:新大道至簡
回答我是房東:合同中約定後兩年租金「隨行就市」的條款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但隨行就市調價的前提條件是,必須符合所在區域房屋租賃的大致標準(對此你要舉證),不能想調高多少就調高多少。
如果雙方就租賃合同條款執行中有爭議,而又達不成協議,可通過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
對於樓主的案例分析求解:
(一)1、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無效,乙屬於無權處分,未經其妻追認,且甲也不符合善意取得。2、被告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合同無效,被告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但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3、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定金罰則;
(二)1、甲若有確鑿證據證明借錢的事實,則可以起訴(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甲若無證據證明借錢的事實,法院不予受理);2、法院不能支援甲的要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甲喪失勝訴權;3、民間借款行為,出借方要加強法制意識,出借時雙方要寫下明確具體的借條,以免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借款期限屆滿後,要及時行權,來保護自己的債權;
(三)1、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理由是被告違反合同義務,且沒有法定免責事由;2、違約責任首先是補償性質,其次是懲罰性質;但在該案件中違約責任的性質是補償性質;3、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足部份,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
3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房東,2023年底與乙方簽了3年的租房合同,2010.2011.2012.
其中2023年租金是13000元。後兩年租金「隨行就市」今年我要漲房租。但達不成協議。
我還怎麼辦?能要回房子嗎?可以這樣上述。
4樓:匿名使用者
(一)合同無效,甲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你的實際損失及予期利益損失。
(二)可以起訴,但要有證據證明借錢的事實。
(三)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並非是不可抗力,不構成合同的解除。被告應當按合同的約定賠償你的實際損失及支付違約金。
5樓:
你說的具體一點吧,
是什麼案例?
涉及到什麼?
合同法案例分析(詳細點哦!) 15
6樓:匿名使用者
1、射幸合同
2、如果在獎券上有標註競獎期限,無權獲得
未標註及在報紙上也未說明,則有權。
3、追加的效力待定的行為。
合同法案例分析
7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
1。姜某不予將那電費的行為不是在行駛同時履行抗辯權。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權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它的構成要件是:1、須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 2、須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 3、須雙方債務已屆請償期; 4、須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 所以,從構成要件來姜某就不符合第一個要件,因為這兩個義務不是同個合同中的對待給付義務,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2。a公司無權因為姜某拖欠電費而將其斷電。理由是:
a公司欠姜某500元,而其所欠的的電費是310.28元。姜某以此提出的拒絕履行電費的給付可以理解為債的抵銷的意思表示,並且該意思表示已經通知給了對方,可以成立債的抵銷。
債自抵銷之時就已經在相應範圍內消滅,,即姜某已經不欠a公司電費而a公司卻還欠姜某500-310.28=189.72元的租賃費用。
故a公司無權以此為由而將其斷電。
3。a公司不能將櫃檯再出租給別人。理由是:姜某的停止營業系a公司拒絕為其供電,更何況停止營業不能成為a公司認為其自動退出的理由。a公司的做法系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國際商法合同法案例分析,求解答,國際商法合同法案例分析,求解答
1.a公司要約中附有 要約的有效期截止為12月30日 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銷要約 2.要約有貨品名稱 和數量,為有效要約,收到承諾時,合同即告成立。3.賣方違約的救濟措施 1 中止履行合同 公約 第71條第 1 款規定,如果訂立合同後,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 或他在準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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