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的上班時間每天是多少小時

2021-05-22 13:46:18 字數 5361 閱讀 9420

1樓:華律網

很多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為什麼有的人週末雙休,有的人週末單休,有的人一個月只休三四天?難道勞動法對於工作時間沒有具體的規定嗎?

如果有,勞動法對於工作時間是怎麼規定的呢?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的規定,以及《***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家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對用人單位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律也做了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2樓:遼遼芸兒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正常工資每日不超過8小時,加班每日不超過3小時,因此每日合計不超過11個小時。但也不是天天都可以加班3個小時,因為勞動法同時規定每個月加班不超過36個小時,即最多12天裡可以每天上班11個小時。並且,《勞動法》規定,加班必須按照規定給予加班工資(雙休日加班可以調休)。

前7天是否按小時計算工資,這可以協商,只要你願意、單位願意即可,但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發條原文:

1、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安排勞動者延長勞動時間,但是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若有特殊原因,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並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樓:法律快車

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法規規定,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具體辦法由***規定。

4樓:苑印枝黎妝

1、這樣的工作時間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和國家的相關規定,必須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準確計算方法應依據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並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據此你可以準確計算出在單位工作以來應得的加班工資,一併要求單位支付。

2、上述費用如果單位不支付,最簡單的辦法是: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

3、還可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4、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按剋扣金額和應付賠償金的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5、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你有一份勞動合同也就足夠了,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特別是剋扣或拖欠工資的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5樓:綠

勞動法規定工作時間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6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日每天上班時間為8小時,公司企業或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上班時間,但是不能超過8小時。

7樓:清逸草堂堂主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8樓:隗淑蘭司釵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有嚴格規定】

《勞動法》第四章專門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問題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其中,第三十六條明文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9樓:宋楊氏鞏寅

每天上班8個小時,加班不超過3個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加班部分工資按150%計算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天12個小時,加班14

11樓:匿名使用者

每天規定的是八小時工作制。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老婆是弱女子,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嘉興久康電器****為什麼要職工加班,早上8到弟二天的早上下班,請問這是為什麼???

13樓:匿名使用者

每天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勞動法規定的上班時間每天是多少小時?

14樓:華律網

很多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為什麼有的人

週末雙休,有的人週末單休,有的人一個月只休三四天?難道勞動法對於工作時間沒有具體的規定嗎?如果有,勞動法對於工作時間是怎麼規定的呢?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的規定,以及《***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家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對用人單位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律也做了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15樓:遼遼芸兒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正常工資每日不超過8小時,加班每日不超過3小時,因此每日合計不超過11個小時。但也不是天天都可以加班3個小時,因為勞動法同時規定每個月加班不超過36個小時,即最多12天裡可以每天上班11個小時。並且,《勞動法》規定,加班必須按照規定給予加班工資(雙休日加班可以調休)。

前7天是否按小時計算工資,這可以協商,只要你願意、單位願意即可,但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發條原文:

1、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安排勞動者延長勞動時間,但是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若有特殊原因,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並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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