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璩月靈森虹
問題:★一、調崗調薪1、
調薪、調崗屬於企業的自主決定權嗎?2、
在什麼情況下調薪、調崗才算合法?3、
強制無薪休假、停薪留職、待崗合法嗎?4、
薪酬必然隨著崗位的變化而變化嗎?5、
違法降薪、調崗的風險及補救方式有哪些?6、
如何通過勞動合同的約定規避調崗、調薪的法律風險?7、
員工同意調整崗位後,企業應該與員工辦理什麼手續,才避免法律風險?8、
調整崗位能否載明:收到本通知後5天內不回覆的,視為同意?9、
合同約定的崗位已經發生變化,且雙方已履行一段時間,勞動者能否要求按合同約定的崗位執行?10、強制調崗調薪,勞動者能否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二、裁員解僱與經濟補償(穿插3個以上的案例)1、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有哪些,非法解除的理由有哪些?2、
如何化解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支付2倍經濟補償的責任?3、
如何避免用人部門經理擅自辭退員工所產生的風險?4、
到底由人力資源部還是由用人部門,向員工發出解僱通知?5、
勞動合同的無效給用人單位帶來哪些利弊,該如何靈活運用?6、
勞動者提出口頭辭職,又拒交書面報告,有什麼風險?7、
勞動者利用業餘時間在其他組織兼職,用人單位能否作出解僱處理?8、
用人單位故意不給勞動者安排工作,給勞動者「放假」,合法嗎?9、
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僱「三期」女職工?10、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書面約定經濟補償的數額;但勞動者事後反悔,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的差額部分,到底誰會勝訴?11、對於「三期婦女、工傷員工」能否協商解除,其操作技巧有哪些?
12、如何妥善處理違紀違規問題員工?用人部門經理應注意的日常問題有哪些?13、如何書寫《辭退通知書》/《處分通知書》,以保證合法處分、辭退員工。
14、如何計算《勞動合同法》生效前後的經濟補償年限?15、離職程式有哪些技巧,既能保障用人單位利益又不觸犯法律?★三、勞動合同法真空地帶1.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是否需要到勞動局備案,不備案是否影響其法律效力?2.
在校學生到公司實習,雙方是否建立、存在勞動關係?3.
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受勞動法的調整?4.
公司、企業高層如何簽訂勞動合同,跟董事會還是上級主管部門?5.
勞動者離職2年後再次入職的,企業能否與其約定試用期?6.
試用期間,以「不勝任工作,經調崗或培訓後仍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7.
「同工同酬」如何理解及操作技巧有哪些?8.
如何約定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範圍,以保證試用期間辭退員工沒有任何風險?9.
如何約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範圍,以保證辭退問題員工沒有任何風險?10.
如何約定重大損失的範圍,以保證辭退過失員工沒有任何風險?11.
以「嚴重違紀」辭退勞動者,在新法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為什麼?14.
婚假究竟在什麼時候安排,企業能否自行說了算?可不可以分開休?15.
醫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如何支付?
2樓:你我不是對的人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規定曠工多少天可以辭退
3樓:百度律師
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
《勞動法》沒有規定職工曠工多長時間可以辭退,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2023年4月10日,***釋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其中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該條例已於2023年1月15日經***令第 516 號令廢止。 《勞動法》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把制定曠工處罰權交給了用人單位。但用人單位制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向全體職工公示。
在一些省市,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沒有明確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制定的規章制度對曠工處罰的規定違法或者顯失公平的,按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可以解除合同。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等等。
5樓:華律網
所謂曠工,就是指勞動者未經請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而未到崗工作。判斷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並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標準,關鍵是是否到崗工作。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勞動者曠工多少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員工曠工幾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規定。這裡應注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需要具有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式合法。
內容合法,指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程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6樓:常有才
這個要看具體的單位規章制度。如果單位有這麼明確的規章制度,你違反了,那麼單位是有權利解僱你的。。這個你曠工勞動法也保不了你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勞動法規未明確規定員工曠工多少天單位可以開除。因為現在已不用「開除」的名義了。但明確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之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鍵是看公司的規章制度。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原有規定15天以上什麼的這份法規已經廢除。
按照勞動法的精神,企業可以自行規定嚴重違紀的條款,比如某公司曠工超過三天,就視同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只要在員工大會上通過,或者予以公示即可生效,就可以成為正式的條文,也將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9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勞動法規並未明確規定員工曠工多少天單位可以開除;但明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之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新法賦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之制定許可權,如果規章制度符合內容合法、程式合法並及時公示就是有效的;
換句話說,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曠工3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它就是合法的;
另外,「開除」這個詞自勞動法誕生後就已經退出。比較標準的說法就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員工被公司辭退需提前多少天通知
10樓:喬微蘭門煙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公司辭退員工,需提前多久通知員工才合理。
11樓:飛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2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如果是經濟裁員,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並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如果不是經濟性裁員無論提前多久通知員工都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
2、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及補償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非經濟性裁員,辭退賠償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辭退員工如何賠償,勞動法規定辭退員工要怎樣補償?
大半年補償你一個月的工資,無理由辭退的則要兩倍補償,就是兩個月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 經濟補償金 補償時間 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的演算法 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
深圳勞動法規定辭急工要扣多少天的工資
這個沒有明文規定,主要還是要看勞動合同裡面的具體規定。但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所謂急辭工,不是法律上的定義,通常是指立即解除合同或者短時間內解除合同。有合法與違法之分,應當區別情況分別對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關於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
2019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有哪些規定
用人單位開除 解僱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 勞動合同法 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