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答案還不好麼?
打個比方
還說一把斧子吧
生產一把斧子要2小時
工人工資每小時8元,沒把斧子成本如金屬材料,燃料,機器磨損..2元價值:這把斧子的價值就是2*8+2=18元**:
而資本家賣給別人會定價一把斧子20元,這就是**剩餘價值:**-價值=4元,這就是剩餘價值,是資本家不參加勞動而獲得的。
這個答案還不好麼
2樓:匿名使用者
看一下羅正楷寫的《政治經濟學》,武漢大學出版社,隨便找個例子就有.哦,那是一本高自考的書,賣高自考書的地方肯定有,盜版的四,五塊一本.
在此不再贅述了!
3樓:韓斯晴
經濟學小品二則(原創)
第一則:記得前年汪丁丁跟***教授二人就是否有傾斜向上的需求曲線而引發了一場國內經濟學界大爭論。去年上中級微觀課的時候老師曾講過消費者理論,結果發現這個爭論實在是小題大作。
通常的需求曲線總是向下傾斜的,因為****導致需求量下降。東西貴了買的就少了。但是「理論」上物品****可能引起對該物品的需求量也上升。
根據slutsky方程,**引起的需求量的變化可以分解為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其中替代效應總是跟**變化相反,就是說如果**高了,由於替代效應引起的需求量變化一定為負,就是下降。但如果收入效應引起的需求量變化足夠大且為正值,足夠抵消替代效應,那麼完全有可能總的需求量變化為正值。
因此理論上是完全可能的。這種特殊物品也被名為「吉芬商品」 (giffen good). 吉芬商品首先必須是低階商品,如日常必需品等,滿足這一點還不夠,還必須是極其低階的商品才行。
但是理論歸理論,現實生活中至今沒有發現一個物品符合這樣的要求。百年前曾有一位經濟學家聲稱在芬蘭的一個貧窮人家發現這個現象。該戶人家平時靠馬淋薯度日,很少有錢消費牛奶。
某日馬淋薯突然**大降,結果發現此戶人家對馬淋薯的消費量居然減少,對牛奶的消費量增加。聽起來很美好,但是後來有人證實,這位經濟學家是在撒謊,所謂芬蘭貧窮人家只是一個杜撰。接下來的百年裡,經濟學家們觀察了全世界各個角落,始終沒有找到吉芬商品。
所以***教授(芝加哥大學經濟學博士教授,差點獲諾貝爾經濟學獎)說沒有吉芬商品,也就沒有向上的需求曲線。看,這樣的爭論只是問題的兩面,除非能找出一個真正的吉芬商品來,否則我看是沒有任何意義的。讀者誰能聯絡生活實際找到一個來,別忘了發表,一定可以憑此獲得中國首個nobel prize.
第二則:是關於拍賣的兩個真實笑話。先講2023年發生在紐西蘭的一個**拍賣波頻的故事。
當時紐西蘭**準備向社會公開拍賣波頻,就是無線電電波的頻率。為謹慎起見,**特地請教了該國最著名的經濟學家,名字忘了,就叫z吧。z是很出名也很有學問,但這件事上有點草率,畢竟關於拍賣的研究從50年代才開始引人矚目。
z建議採用當時理論界流行的維克裡拍賣(vickery auction),就是傳統的英式拍賣,競價最高者中標,但不同的是,獲勝者所付的錢是第二競價最高者的競拍**。結果怎麼樣?紐西蘭最大的電信運營商獲得了標投,開價$100,000, 但它所付的是第二**格--$6!!!!
因為對此項投標,其他運營商都沒有信心,認為最大的那家必勝無疑.此事傳開,一時成為笑柄. 第二個是澳洲的**拍賣,同樣是波頻.
不知道大洋州的國家是不是都這麼傻.呵呵... 此時澳洲**吸取了紐西蘭兄弟的教訓.
也是採取了維克裡拍賣,但是限制了最低價,因此沒有出現$6的狀況.但是壞就壞在澳洲**規定中標者可以在中標後一個月內付錢.如果一個月後沒有付錢的話,標的就自動讓給第二**者.
當時澳洲最大的電信公司u***是最高標價者,$740,000. 一個月了,u***沒付,於是給第二個出**的.發現還是u***, 但**低了,$450,000.
再一個月,u***還是不付,給第三個. 發現又是u***! **, $120,000!
這回u***見好就收,輕鬆節約了$620,000! 當然,它仍然是出價最高者,東西歸它是應該的,也符合帕雷託最優.但因此該拍賣拖了一年才搞定,就不符合效率原則了
4樓:匿名使用者
改革和完善大陸個人所得稅制的思考
\近幾年來,大陸居民個人收入差距迅速擴大,已進入國際警戒線區。若考慮尚有大量的**收入無法在基尼係數中得到反映,收入分配的實際差距無疑更大。貧富兩極分化苗頭的顯現,再度引起海內外的普遍關注,對與此相關的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質疑也日益增多。
中共十六大報告已明確指出,要「加強**對收入分配的調節職能,調節差距過大的收入」。這使人們有充分理由對大陸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與完善,予以更多的研究和反思。
世界各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可分為三種模式:一是分類所得稅制,就是將納稅人的各項所得劃分為若干種類,按類別規定不同的適用稅率和不等的費用扣除及優惠辦法,分別計徵所得稅。二是綜合所得稅制,即將納稅人的各項所得統統加總,再減去稅法允許扣除的有關費用和減免專案之後,按統一的稅率計徵所得稅。
三是混合所得稅制,即分類課稅和綜合課稅兩者兼而用之,亦稱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大陸、臺灣、香港在個人所得稅型別選擇上,恰恰依次各擇其一,因而三地個人所得稅制各具特點。從實踐效果看,大陸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在公平與效率方面均存在著一些不合理的、值得改革和完善之處,主要表現為:
第一,分類所得稅制產生的不公平問題。
分類所得稅制是一種最古老的所得稅徵收制。其特點是通過分類採用高低不等的稅率和不同的費用扣除規定及優惠辦法,來體現**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意圖。目前世界上僅有極少數國家實行這種課稅模式,甚至其發明者——英國也早就改為實施混合課稅制。
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於分類徵收制會產生橫向不公平的不良後果,即納稅能力相同的人因收入渠道不同而必須納不同的個人收入所得稅,甚至較低收入者納稅額高於較高收入者。例:甲某每月收入1600元,全部為工薪所得;乙某每月收入1800元,800元來自勞務報酬,1000元來自工薪。
甲某工薪收入扣除800元固定費用後,應稅所得為800元,現行適用稅率為10%,則甲某需納稅80元。而乙某勞務報酬所得800元,扣除800元費用後應稅所得為0;其工薪所得1000元,扣除800元費用後,應稅所得為200元,現行適用稅率為5%,則乙某僅須納稅10元。甲乙兩人在稅負上的不公平顯而易見。
事實上在大陸目前的分類所得稅制下,儘管個人所得稅應稅專案分類複雜(劃分為11類),但有些所得仍難以準確確定所得專案,因而個人所得稅徵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很難防止通過收入分解來規避稅負和利用差別利率來減輕稅負,從而造成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扭曲,加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和不公平。而在綜合稅制下,無論個人所得來自何種型別的收入,最終只適用同樣的稅率和同樣的稅前扣除,這就可以避免分類徵收造成的稅負不公平。但有些人認為,分類徵收制雖不太公平,但最大好處是適用於源泉扣繳,能有效避免偷逃稅,因而適合大陸公民納稅意識不強、稅務當局又缺乏相應徵管和監控手段的現實狀況。
其實,這是一種誤解,綜合徵收制並不排斥源泉扣繳方式。無論是在臺灣、香港,抑或在最早採用綜合徵收制的美國,在個人所得稅徵收過程中,仍然採用源泉扣繳方式。如,在工資支付時由僱主代扣代繳,到年終再在納稅人自我申報基礎上,由稅務當局按綜合徵收制所適用的稅前扣除和稅率進行綜合計算,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可見,至少大陸目前完全可以採用混合稅制模式,即對多數應稅專案採用綜合徵稅辦法,要求納稅人綜合申報各項所得,稅務當局彙總計算徵收;對一些特定專案則仍可採用分類徵稅辦法,如財產轉讓所得、特許使用費所得、偶然所得等採用分類徵稅。這樣既可以做到徵收上的方便,又可避免分類徵收產生的不公平問題。
第二,稅率結構設計產生的非效率問題
由於採取分類所得稅制,大陸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依所得的性質類別不同而異,大體有三種:一是超額累進稅率,即對工薪所得實行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制,對個體經營、承包租賃經營所得則實行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制;二是對其他8項所得專案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三是對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加成徵稅稅率。不同**的個人所得設計高低不同的稅率及檔次,這種規定本身就缺乏令人信服的客觀依據。
其負面效應至少表現在兩方面:其一,抑制人們工作的積極性。大陸對工薪所得和個體經營所得分別實行45%和35%的最高邊際稅率。
顯然形成對職工工薪所得的歧視性待遇和對收入較高的個體經營者和承包、租賃者的優惠待遇。這裡已埋藏著逆向調節的隱患,有違個人所得稅調節的目的和初衷。更不應忽視的是,工薪所得高達45%的最高邊際稅率會產生抑制人們工作積極性的負效應。
從全球範圍看,自80年代以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和廣大發展中國家,為了刺激人們工作、投資、儲蓄的積極性,紛紛進行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大幅度降低了最高邊際稅率。目前我國工薪所得最高邊際稅率不僅大大高於香港和臺灣,而且明顯高於歐美及許多發展中國家,這既不利於刺激個人工作的積極性,也不利於應對國際人才爭奪戰,削弱了大陸對海內外優秀人才的吸引力。其二,增加了稅務徵管難度。
繁多的收入分類專案及稅率檔次,客觀上為納稅人避稅提供機會,不僅會強化納稅人的避稅動機,還加大了稅務人員的工作量,不利於降低徵稅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鑑於上述弊端,大陸首先應降低工薪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根據目前收入差距過於懸殊,且高收入主要表現為工薪外收入的特點,個人的所得稅作為調節過大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理應重點面向高收入者而不是中下等收入的工薪族。
同時參考臺灣、香港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經驗,對工薪所得與其他經營所得等,實行統一稅率,並將個人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降為30~35%為宜。此外,還應簡化稅率檔次,形成合理的稅率結構,即將個人所得稅稅率檔次降為3~5檔,以體現市場經濟的公平、簡化與效率原則。這樣也有利於我國個人所得稅制與國際稅制改革同步。
第三,費用扣除簡單化造成的不公平問題
大陸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方法上過於簡單化,遠不如臺灣、香港合理。僅以大陸的工薪費用扣除額為例,按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凡取得工薪者,每月固定扣除生計費用800元。這種表面上的平等,結果造成事實上的不平等。
由於納稅人的家庭經濟負擔各不相同,致使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亦不相同。按等額扣除後,不但未能縮小收入差距,反而可能擴大差距,顯然也不符合「再分配注重公平」的要求。因此,應在充分考慮目前大陸家庭人均收入差距的前提下,借鑑臺灣、香港的有關做法,科學確定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和豁免。
也就是說,稅前的費用扣除必須綜合考慮納稅人的經濟負擔和實際情況,包括家庭實際贍養人口、傷殘疾病支出、教育培訓支出,住房貸款利息支出等各項加計扣除,並結合大陸的人口生育政策、社會保障制度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的免稅額。通過上述扣除,才能使納稅人在較公平的起點上繳納稅收,避免扣除簡單化所造成的課稅不公。還應看到,月薪800元的起徵點尚是20多年前確定的,當時大陸尚處溫飽階段。
這一起點與如今小康社會的標準相比,顯然偏低,這也是造成大陸個人所得調節物件不到位,80%的個人所得稅均來自職工工資收入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應參照臺灣、香港的做法,構建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的調整機制,使之能配合物價水平和整個國民收入狀況的變化適時調整,始終保持在相對合理的水平上,真正成為有效調節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
第四,源泉扣繳伴隨的稅收流失問題
個人所得稅調節物件能否到位,不僅取決於稅制本身的設計是否存在缺陷,更取決於稅制執行的社會基礎及相關配套條件是否具備。源泉扣繳方法只有在納稅人收入顯性化、社會監管體系健全,且支付報酬的單位或個人的財務制度規範,並願意與稅務機關密切配合的條件下才會有效,但大陸目前很難保證這幾點。事實上,大陸在改革開放後,居民收入**具有多元化、**化和非規範化特點。
個人收入通常直接以現金支付,並不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單位或個人又常常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使得稅務部門很難掌握個人的真實收入情況,導致代扣代繳義務人納稅申報不真實,瞞報和不報現象較為普遍。由於源泉扣繳只能管住那些代扣代繳規範的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的工資收入,結果必然形成個人所得稅管住了中低收入的工薪階層,卻管不住高收入的「新生貴族」的尷尬局面。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把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基點放在稅制執行的基礎條件和配套條件上,實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和源泉扣徵並重的徵繳制。
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個人收入支付機制和代扣代繳機制,包括:實現個人收入支付信用化和規範化,個人任何**的收入都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儘量減少現金支付;一律實行存款實名制和居民身份證**制,並建立銀稅一體的資訊管理系統,銀行與稅務機關通過計算機聯網,實現資料資訊的交換與共享,以利於稅務部門對個人真實收入監控和徵稅;大力整治代扣代繳制度,完善《代扣代繳義務申報條例》,建立約束激勵機制,運用利益誘導方式鼓勵誠信納稅,對違規者則應加大懲罰力度,提高其違規成本,從而督促單位和個人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另一方面,要真正全面實施個人申報納稅制度,包括:
統一規定納稅人無論是否已適用源泉扣繳,年終都須向稅務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手續,對已扣繳的稅額可以從全年應稅額中抵扣;建立全國統一的納稅登記號碼體系,並同居民身份證聯絡;建立健全稅務**制及現代化徵管手段,為個人自行申報納稅提供社會化和專業化服務:建立全社會的個人信譽約束機制,構建一套覆蓋社會的單位和個人的社會信譽檔案資訊系統,通過公開納稅資訊,推進誠信納稅,制約偷逃稅行為。
有關政治經濟學的問題,有關政治經濟學方面的問題
近幾年來,大陸居民個人收入差距迅速擴大,已進入國際警戒線區。若考慮尚有大量的 收入無法在基尼係數中得到反映,收入分配的實際差距無疑更大。貧富兩極分化苗頭的顯現,再度引起海內外的普遍關注,對與此相關的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質疑也日益增多。中共十六大報告已明確指出,要 加強 對收入分配的調節職能,調節差距...
政治經濟學計算題,政治經濟學計算題
該部門勞動生產率提高1倍 所以生產每件商品所用的時間也縮減為原來的一半故價值也縮減一半 原來每小時生產12.5件產品 但現在每小時能生產25件 價值縮減一半,產量增加一倍 一增一減,價值總量不變 我也不知道,太難了吧 政治經濟學計算題 某工廠投資固定資本400萬元 其中,廠房投資120萬元,用30年...
政治經濟學考研需要靠那些,政治經濟學考研需要靠那些
這個專業屬於理論經濟學,你先要把學校確定下來,最好選個經濟學實力比較強的學校,北京大學,人民大學,上海財大,南京大學等都還可以。確定學校後就要到該校 去查資訊資料,把書買齊。然後做好計劃,關鍵在堅持。給你推薦點資料。英語 買本單詞書,天天背,新東方 星火之類的都可以。然後就是做真題,研究閱讀理解,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