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是否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2021-05-16 19:05:56 字數 2409 閱讀 9241

1樓:堅定的怪石頭

沒有畢業證就沒有合同? 應屆生也是勞動者

2011-12-8 16:06:49 中國教育

年後第一場大規模 招聘 會上週末舉行,超過5萬名 求職 者湧入會場。據瞭解,年後將是應屆 畢業生 求職的高潮,很多大學生為了趕上這場盛大的 招聘 會,尚未開學便匆匆趕回北京,還有不少外地大學生進京謀職。

這些應屆生懷著激動和期盼的心情湧入 招聘 會場,但是一些企業的態度卻如一盆冷水澆得這些學生猝不及防。不少應屆生在諮詢的時候很認真地詢問起關於合同、待遇方面的問題。但是記者採訪發現,雖然企業並不拒絕應屆生,但是卻常常以「應屆生不算勞動者,不納入 《勞動合同法》 ( 權威解讀 )保護範圍」為由拒絕按照正常錄用程式來 招聘 他們。

記者隨機採訪了多家企業,他們都表示可以接收應屆生。但是無一例外,所有企業都要求學生 應聘 成功之後立即上崗。甚至一些企業匆匆篩選 簡歷 之後當場就讓應聘者趕到公司面試,用人之心非常急迫。

大部分畢業生也已經修完課程,可以全職投入 工作 。但是企業卻以應屆生尚未畢業,還沒有領到畢業證為由拒絕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這些企業提出, 大學生畢業之前只能以實習生的身份到公司工作,待遇也和正式員工有很大差距,更沒有任何保險待遇。

這樣的狀態一直持續到7月份學生領到畢業證為止。

不能簽訂勞動合同,那這些應屆生的權益應如何保護?在記者的追問下,一些企業猶豫地回答,可以簽訂實習合同,但是這個合同和其他員工的勞動合同有所不同,只是一個針對畢業前這幾個月的短期實習協議,也不能承諾任何保險待遇。

對此,記者採訪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著名勞動法專家樑智。樑智認為, 企業以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畢業證為由,拒絕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提供保險待遇的做法是違反勞動法律的 。「在校大學生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勞動法保護,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 勞動法 》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只將國家公務員、參照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這5種人排除在勞動法意義的勞動者之外,而並不包括在校學生,說明在校大學生也是勞動者。世界各國也沒有把在校大學生排除在勞動者之外的情況。」因此,一些企業所持的「應屆生不算勞動者,不納入 《勞動合同法》 保護範圍」的觀點是錯誤的。

應屆生和其他社會人員一樣,只要和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就應該受到 《勞動合同法》 的保護,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並享受相應社會保障。

樑智還介紹,一些企業以「實習」來搪塞應屆生,這種做法也是缺乏法律依據的。這些企業所謂的「實習」,根本就不能稱作真正意義的實習。嚴格來說,實習是指尚未畢業的學生以學習為目的,到企業參加實踐,鞏固課堂知識,不僅沒有工資,還要由學校或個人向企業交納實習費。

而應屆生到 招聘 會求職是以進入勞動力市場為目的,走的是員工 招聘 的程式,因此他們應該享受和其他員工相同的待遇,不能因為應屆畢業生沒有畢業證就對他們另眼相待,否則一旦發生勞動關係糾紛,企業將面臨法律風險。

很多公司認為,依據原勞動部於2023年8月日頒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簡稱《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 勞動合同 」。大學生雖然入職了本公司,但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的身份仍是在校大學生,不符合就業條件,不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因此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 律師 解答:依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005年5月5日頒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明確規定了確定勞動關係的實質條件為:(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如雙方符合實質條件,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依《勞動法》規定,年滿十六週歲的公民依法享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並沒有排除未畢業大學生的勞動權利。至於《意見》第十二條所涉情形僅指在校學生不以就業為目的,參加短期或不定期勞務工作以獲取一定勞務報酬的情況,屬於勤工助學,用人單位擅自認為大學生入職就是勤工儉學是不對的。

這不同於正常就業。

綜上,只要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符合《通知》規定的確定勞動關係的實質條件,且不存在欺詐等認定勞動關係無效的行為,從目前促進就業的方針政策來看,大學生是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法律規定是不具備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實習關係有區分的,在校生在私營企業的實習關係在法律上一般不屬於勞動關係,但是也有例外,比如臨近畢業,完全有向社會求職就業的條件,拿著就業推薦表等去進行就業型的實習,一般還是認為屬於勞動關係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勞動法》及其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實習生不具備勞動關係主體資格。實習生在實習單位的相關活動由其所在學校跟實習單位協商解決。

5樓:匿名使用者

學生也是一種職業,按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在校學生不能成為勞動關係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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