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現世安穩
歸責即對法律責任之歸屬的確定,是確定行為人責任的根據和標準。確定責任的時候,必須遵循一定的歸責原則,方可以正確的認定責任。在違約責任制度中,對當事人違約行為責任的追究,法律是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違約後果或是其它作為判斷標準,正是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旨意所在。
如何確定違約歸責原則,意義重大。
1.能體現國家對違約行為立法政策的選擇。如嚴格責任在於合理補充債權人的損失,體現了維護非違約方利益,保障社會公平的旨趣;而過錯責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價值觀念相一致,採用過錯責任原則則能體現合同責任的懲罰和教育功能。
2.理論意義。由於歸責原則所解決的是合同責任的責任根據或標準,它對違約責任制度的內容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歸責原則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論意義,任何人對違約責任制度予以**,都不可能迴避歸責原則問題。
3.司法意義。司法人員正確掌握歸責原則,有利於從案件伊始判明非違約方有無證明違約方過錯的義務,從而正確司法。
4.對當事人的意義。當事人明確自己案件適用何種歸責原則,利於收集有利於自己主張的證據,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提出合理的訴訟請求。
2樓:迷濛濛霧茫茫
你搞太多了,沒人答的.
找一本教材就可以了,一般都有.
回答一個:
5,違約責任是發生在合同成立後,其歸責採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廣義的過錯責任.
而締約過失責任是發生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無效\被撤銷時,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其歸責原則,有學者說是侵權責任,則採過錯責任.
3樓:我也想學好法律
原則的特點? 即無過錯原則的特點
2違約責任歸責原則與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區別? 一個採用過錯原則一個採用無過錯原則
3已知《合同法》總則第107條關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應當適用《合同法》總則第107條。
但《民法通則》第106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和《民法通則》第111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這兩條規定的是什麼歸責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
4違約責任歸責原則中嚴格責任原則體現在《合同法》總則第107條,除這條還有哪些? 我過合同法出了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無償委託合同外,都是採用嚴格責任的原則.
問題補充:5違約責任歸責原則與締約過失責任歸責原則的區別?
參見這裡太長了.我記得書裡也有.
6什麼是實質公平? 結果的公平就是實質公平
7什麼是形式公平? 過程的公平就是形式公平,也就意味著機會的平等.
本題難度比較大,而本人學識淺薄,不足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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