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違約責任承擔原則: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是指由於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下列兩個方面的內容:①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一方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由該方自己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
②無過錯的違約行為,可依法減免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2、無過錯責任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3、賠償實際損失原則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一般情況下,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4、全面履行這裡所說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後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樓:問法網姜律師
對於您的問題,律師給您提供以下諮詢意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因此,您既然約定了違約金,就應該在賠償損失的基礎上支付違約金,但是如果您的違約金約定的過高的話,可以請求適當的減少。
而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3樓:聖鬥士律師
這是合同,合同講究的是雙方之間的
4樓:雷飛平律師
1、這個條款是你們雙方自願約定的,有效。
2、按該條款約定,你把對方全部損失都賠償了,還要支付違約金。
建議你委託律師,對整個合同全盤分析,再有針對性的幫你。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把守約方的全部損失賠償了就無需再支付違約金了,但是如果你支付了10%的違約金無法彌補對方的損失的話,對方可以請求法院增加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但是不會超過實際損失部分的金額。。。但是一般都沒有人這樣籤合同的,所謂的「全部損失」應該如何界定????如果你只是負責為一棟建築送玻璃的,延遲履行導致建築延遲完工,那你還要賠償對方因你延遲履行而負擔的該工程的違約金額?
這樣的條款可以說對你是完全不利的,建議你不要籤。。。。
6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所說,存在損害賠償金和違約金,法律規定兩者不能並存,所以,你只需要賠償其一即可。但是如果損失與違約金相差比較大,對方可要求較高的賠償
希望能夠幫到你!
7樓:樑夏輝
1.條款有效,一般不違法的,民法採取法無規定即可行原則
2.如果違約了。那麼你要承擔賠償損失並賠償違約金
8樓:緣匯法苑
違約金和損害賠償並不矛盾,也不重複。依法可以並行使用。
ps:違約金和定金不能並用,只能選擇其一。
9樓:萇賦蹇溪兒
實體權利的損失是05年10月日開始,10萬的每日2%,而且要求至今訴訟時效未中斷……現在你提供的資料不足……詳詢**346629531
合同中違約金條款包括哪些內容? 5
10樓:華律網
合同中違約條來款需要注源意:1、違約責任
bai承擔方式。當事人一方du
不履行zhi合同義務dao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2、違約責任條款約定。違約責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裡面作詳細約定,對於延遲交付貨物或者交付貨款的可以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
3、損害賠償的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違約責任條款約定一般可以在合同的兩個地方描述:一是專門約定違約條款。二是如在質量責任、交付責任等條款後約定違約條款。
12樓:劉枝桂律師
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一般是指違約及違約金的約定,包括:
1、構成違約的情形;
2、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
換句話說,就是約定在什麼情況下算違約,違約了付多少違約金,違約金按照什麼標準。
合同中的違約賠償一般怎麼約定
13樓:華律網
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這種協議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內容,在發生合同違約時也會有相應的違約責任,合同違約是怎麼賠償的呢?依據當事人是否有約定違約金,分為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1、約定賠償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
由於損失的範圍在合同訂立時難以確定,因此,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賠償的計算辦法,不是固定的賠償數額。但約定賠償一般超過實際損失的30%的部分,不被支援。2、法定賠償指在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計算賠償額進行賠償。
這裡所說的法律,既包括合同法,也包括有關合同違約賠償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法定賠償方法一般是在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賠償或者違約金的情況下運用,在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的情況下,有些法律還規定了賠償限額,主要是對運輸合同中承運人規定了最高賠償限額。對超過這一限額的,違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計算公式:違約方損失賠償額=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可預見規則的限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14樓:法律快車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
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15樓:百度律師
一、約定損害
賠償約定損害賠償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二是合同沒有約定的,在合同成立後、履行前經過協商達成損害賠償的協議。約定損害賠償的根本特徵在於它具有預定性或者約定性。
約定損害賠償是事先由當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後達成的補充協議中協商確定的。它不同於違約發生後當事人協商確定的救濟方式,在違約發生後,當事人也可協商確定救濟措施、協商確定賠償數額,但這種方式只是事後賠償而不是約定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的效力
中國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條款,且承認其在違約後產生的效力。但法律承認其效力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就有約定賠償條款的絕對自由。在實踐中,當事人可能會濫用合同自由原則,約定過高數額的賠償條款而使該條款的約定變成了賭博;當事人也可能約定過低數額的賠償條款,而使該條款形同虛設。
為了保障合同自由原則的實現,應允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約定的賠償條款進行干預。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合同法》只規定了如果約定違約金數額過低或過高,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減,但並未規定對約定的損害賠償條款進行干預。這是否表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干預缺乏法律依據?我們認為,對約定損害賠償條款,當事人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前述關於變更或者可撤銷的合同的規定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這些條款進行干預。
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約定的損害賠償條款構成顯失公平,則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而變更(增減數額)或撤銷該條款。顯失公平的條款包括約定數額過高、過低或者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極不合理等多種情況。當事人請求變更或撤銷條款,應負舉證責任,證明該條款符合顯失公平要件。
二、法定損害賠償
所謂法定損害賠償,是指在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計算賠償額進行賠償。這裡所說的法律,既包括《合同法》,也包括有關合同違約賠償的其他法律(含行政法規)規定。
法定損害賠償方法一般是在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的情況下運用。其根本特徵就在於它的法定性,即由法律直接規定。在法定情況下,法律不僅規定了違約賠償的條件、範圍,也規定了賠償的計算辦法等。
尤其應當注意的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的情況下,有些法律還規定了賠償限額,主要是對運輸合同中承運人規定了最高賠償限額。對超過這一限額的,違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從這點上講,還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為好。
在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約定損害賠償是為了彌補法定損害賠償的不足而產生的。即由於法定損害賠償常常要求與實際的損害完全一致,而要債權人證明損害的範圍常常發生困難,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也會遇到計算損害的範圍上的困難,約定損害賠償額解決了這一難題。特別是在有關法律規定賠償限制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優先於法定損害賠償而適用。
從原則上講,約定損害賠償與法定損害賠償在性質上是相互排斥的。這就是說,當事人如果約定了損害賠償或者違約金,只要這些條款符合生效要件,就不應再適用法定損害賠償。受害人在取得約定賠償以後,也不應再根據有關法定賠償的規定要求賠償其他損失。
但在特殊情況下,兩種賠償也可同時存在。例如,在有些合同中,當事人只是就違反某一種合同義務的行為約定了賠償辦法,而對違反其他主要義務的行為沒有約定,此時就可以在這些違約行為發生以後適用法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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