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應該有隱私嗎夫妻之間有隱私權嗎?

2021-05-24 19:35:30 字數 5493 閱讀 1099

1樓:華律網

嚴格意義上說,夫妻之間應該有隱私權,這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所謂隱私,就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資訊,(只能公開於有保密義務的人)當事人不願意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各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所以在婚姻關係中,夫妻之間是有隱私權的。

2樓:手機使用者

夫妻間必須有各自的隱私空間,有的事物也許一輩子也不要讓對方知道,這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配偶的尊重,跟夫妻間的感情和真誠沒有直接關係。有的隱私一旦告訴對方了,還會招來不必要的誤解和猜疑,使家庭關係變得緊張直至發生惡果。所以,永遠讓隱私埋在心底對維繫家庭的和睦、鞏固夫妻的情感都是有好處的。

3樓:樺南小夥

從權利的角度來說,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隱私;但從夫妻的角度來講,彼此不應該有太多的隱私,特別是原則性問題,當然這也不是說夫妻之間什麼事都得彙報,比如**、手機等這些建議彼此不要老是檢查,畢竟夫妻之間需要信任,如果連這點信任都沒有,感情是很難好下去的,所以不要用是否掌握**密碼來衡量是否有隱私!

4樓:新人吧

我不知道我們誰大,我也結婚了。戀愛和結婚完全是不同的事。戀愛的時候什麼都公開,什麼都願意讓你知道。。

一旦結婚了就不一樣了。其實在不違背原則的前提下,有隱私也沒有關係的。每個人都應該有屬於自己的一塊空地。

幾乎所有的人都不會怎樣把自己變成一本好書讓對方對你永讀不厭倦。所以就給對方一點點自由,也是件不錯的事。愛情就如同手中的細沙,你握的越緊就流的越快。

5樓:手機使用者

夫妻間是否應該有隱私眾說紛紜。各有理由。可我認為夫妻間決不能有隱私。

理由是:夫妻本應相親相愛,相依為命、同心同德的共同打理建設美好家園。(她不同於普通的人與人之間)這就好比人的兩隻手。

做任何事兩隻手必須相互配合。共同出力才能把一件事做好。如果你藏一點。

我掖一點。你做你的。我想我的。

情感上總是存在著隱私。那麼這對夫妻肯定無法做到頭。舉一個或許**的例子。

女人都珍惜自己的「隱私」。可某一天「隱私」出了問題需要去看醫生(不去理會男女醫生)。。。你能為了「隱私」而不讓醫生窺視,檢查、診斷嗎?。。。

恐怕會有人說。病人在醫生面前沒有隱私。是的。

病人在醫生面前應當沒有隱私。而夫妻之間在彼此面前更不應當有隱私。因為。

任何隱私都不能替代女人的「隱私」被丈夫以外的人反覆窺視。。。

6樓:手機使用者

我認為不應該有隱私,夫妻之間更應該坦誠相待,夫妻共同創造一個家,共同生活,什麼都是公平的,對方有事隱瞞,你心理能舒服嗎?任何事情明著說,就更不會產生誤會。我老公以前就因為揹著我,在上班的時候天天和一個老女人打**,一打半個多小時,經常晚上十一二點回家,由於他聽信她的話,導孩子發燒不讓給打吊水,原來打3天就好了,結果導致孩子受了7天的罪,為了那個老女人,他頻頻對我撒謊,導致我們的感情急劇惡劣,因為他的隱晦,我們是天天吵架,最後我實在無法忍受這樣的日子,無法忍受他對我的背叛,我們離婚了,到現在我的心裡都無法原諒他,每回想起這些,我恨不得把他們千刀萬剮,心裡的傷害是永遠無法去掉的。

難道你也想每天活在被欺騙的生活裡嗎?

7樓:雪儉鹹丁

隱私是有得,但是要看是什麼情況,竟然是夫妻了,手機當然可以看,我和我老公現在直接只用一個手機。

你不能讓另一半知道的事情就是,比如你今天心裡想了之前的女朋友了,或者男朋友了,也不能讓你的另一半知道你會把除了他之外的誰當成了性幻想物件·~~~懂了嗎?

8樓:學玉巧昌戊

那要看什麼隱私了,假如你已經做錯了事情不告訴他,說這就是隱私那肯定不對

其實如果兩人真心在一起,應該是沒什麼隱私的,人都有好奇心,你手機為什麼就不能給他看呢?難道真的有什麼他不能看到的?兩人都結婚了,說句不好聽的話,你人都是他的了,你什麼他沒看過?

手機不能看了,難道真有和其他男人的私密會話?如果有,那就是你錯

9樓:孝珺琪回胤

我覺得應該有,夫妻之間,也不會是完全透明的,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會有自己的隱私,但我認為這種隱私不能以傷害夫妻感情為代價,隱私允許有,但對彼此要坦誠,不能做偷雞摸狗的事,一切以維護夫妻感情為原則。

10樓:鄒晗玥碩芫

應該有!這不是單純的隱私問題。如果每天面對一個對於自己來說幾乎透明的人。

就失去了夫妻之間很多的快樂。換句話說,「凡事太近,勢必緣分早盡。」給對方留一些空間,也給自己留一些空間。

在彼此尊重對方的選擇和隱私時,能讓對方在保留了自己一片小空間的同時主動的去關心另一方。這樣不是比強迫的要好得多嗎?

11樓:楊曼華桑夏

夫妻之間應該互相信任,老一輩說不能有隱私是因為他們把隱私當成出軌和婚外情。其實只要互相信任,互相理解,再不傷害夫妻關係的情況下是需要隱私的。如果什麼都暴露在對方,那就沒有了吸引力。

12樓:呼延秀愛不香

我覺得應該有隱私。有隱私並非壞事,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空間,現實的和內心的。比如他非常喜歡那個人,而他只把她放在心裡,仍然愛著你,這不很正常嗎?

如果告訴你,就是他什麼也沒做,你如果知道了,心裡就像吃了個蒼蠅那麼難受,這個隱私有必要都給你坦白嗎?還是不知道的好,不吵不鬧,他愛得仍然是你。

13樓:肥博裕姬孟

雖然你們是夫妻,但是,不管怎麼說都應該給彼此一定的自由空間。這樣既能表明對方的大度,又能增加夫妻間的感情。如果雙方是透明的反而不太好。

但給予對方空間後就不能再有猜疑之心,否則一切就全變了。

14樓:py曹可可

如果按我的想法,結婚以後就不應該有什麼隱私,特別是手機應該屬於對方可以隨時看的物品,而不應該成為個人隱私的物品。

在我的認知裡,結婚了我們就是一家人了,我們可以有祕密,但那些祕密只限於從前,而往後我們就不應該再有任何事情瞞著對方了,比如我自己,我也有祕密,我也有不想讓他知道的事情,但那些都是從前,不會再出現在我今後的生活裡。

我們倆從來不擔心對方會有外心,也從來沒有考慮過離婚,或者是對方出軌等,可能我們之間的感情變淡了,也可能我們之間的感情變成了親情,但我們自始至終都認為,我們是一家人,而一家人就不應該有祕密。

我閨蜜則不同,她與她的老公手機密碼對方都不知道,她打不開他的手機,他打不開她的手機,他們說這是個人隱私,可他們的婚姻總是搖搖欲墜的感覺,他們才結婚二年,孩子剛剛半歲,卻讓人感覺他們遲早會離婚。這大概就是你所說的隱私造成的吧,兩個人都有自己的祕密,就好似人在心不在,這樣的婚姻有什麼意思呢。

夫妻之間有隱私權嗎?

15樓:蠶她爸

嚴格意義上說,夫妻之間應該有隱私權,這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

一、所謂隱私,就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資訊,(只能公開於有保密義務的人)當事人不願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知情權(the right to know)是指一個人有權知道他應當知道的事情的權利。

學術界對於知情權的性質尚無定論,許多人將知情權作為人權的一種。但夫妻之間的知情權(以下簡稱夫妻知情權)與平常所談的知情權有所區別,它是指配偶之間基於夫妻關係而享有的相互知悉對方一定範圍內的個人資訊的權利,應屬於配偶權的範圍之內。

作為最為緊密的姻親,夫妻關係仍是目前社會最基本的家庭關係,為了保證夫妻關係的存在和穩定,夫妻之間需要互相有一定程度的知情,而且這種知情應當達到相當深刻的程度。

這種知情是雙方當然享有的權利,雖然法律並沒有對此予以明文規定。夫妻知情權的範圍應當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對方的家庭狀況、財產狀況、個人喜好、生活經歷、身體情況等。如果我們認為夫妻關係是以愛情為基礎的話,那麼此範圍中最為重要的或最為核心的,應當是相互之間對夫妻感情的忠實情況,即雙方對忠實義務的履**況。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負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對這一規定有兩種解釋:廣義上的忠實義務應當包括夫妻感情相互忠實、夫妻性生活相互忠實、對家庭負責、對對方予以照顧和扶養、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和損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婚內財產共同享有等方面;狹義上的忠實義務或稱貞操忠實義務,僅意味著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狹義上的忠實義務是夫妻關係所以區別其它身份關係的根本性標誌。

基於此原因,本文中將僅僅討論夫妻在狹義的忠實義務方面的知情權。

應該指出的是,法律不能管束個人的思想,平常所說的「婚外情」或「婚外戀」,如果一方僅僅和第三方有內心感情上的戀情,而沒有為性行為或者其它過於親密的不合適行為,法律對此是無能為力的;

只有出現了與第三方的婚外性行為或其它過於親密的行為例如親吻、擁抱等,即我們俗稱的「越軌「,才能說過錯方違背了法律意義上的忠實義務。

二、夫妻間隱私權與知情權的衝突的協調

婚姻是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併為當時的法律所確認的兩性之結合,它具有法律意義。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互為配偶,基於配偶身份關係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而產生,配偶權是身份權的一種,具有專屬性,它應包括配偶姓名權、同居權、忠實請求權、互相協作權、日常家事**權等其它權利。婚後,夫妻一方雖然不是對方的財產,但並不意味著他(她)就是自己身體的絕對所有者,擁有不受限制的絕對性自由,相反,一方仍然需要對另一方保持性的忠誠。

結婚就意味著雙方在法律上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夫妻雙方同時相對失去了自由支配其自己身體的權利,也不能隨意到婚外去尋找肉體的快感,更不允許第三者的介入,因為夫妻雙方相對擁有對方身體的所有權、同居權以及對忠誠的維護權,「事實上,現代婚姻是一種配偶身體的『雙向私有制』,丈夫和妻子互為所有者和被所有者,它為配偶雙方設定了相互佔有對方身體和性的權利,這種『雙向佔有的權利』在婚姻法裡被表述為『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而婚內的權利義務在婚外則可被置換為『配偶的身體和性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以及『不得侵犯他人所有的身體和性的義務』」。[20]所以,現代婚姻中的男女平等並不意味著配偶婚外的性絕對自由。夫妻雙方除了擁有自己的身體以外,又相對擁有對方的身體和性。

這在我國《婚姻法》體現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

」而廣義的婚外戀是指已婚夫婦與配偶之外的異性間的戀愛乃至同居、重婚行為。可見婚外戀有多種表現形式。如果僅僅是精神上的戀愛,而沒有婚外性行為,配偶一方是否有知情權,比如,配偶一方通過偶然的機會翻看了另一方的日記,在日記裡發現,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戀情,但日記裡並沒有關於任何婚外性行為的記錄,在這種情況下,一方是否可以以日記本為證據向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對方進行過錯賠償呢?

或者是通過檢視手機簡訊、通話記錄瞭解上述情況?

另外,配偶一方有充足理由相信對方有婚外情,而予以跟蹤拍照或請所謂的「民間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這一類民間偵探機構予以調查取證,通過取得的證據**足以證明配偶一方有婚外戀的,這類證據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認定?這種取證方式是否侵犯了出軌一方以及第三者的隱私權?

夫妻之間是否需要隱私,夫妻之間是否應該有隱私?

但我要提前宣告隱私不是惡意的隱瞞,是一種善意的謊言。隱私應當是一種不涉及傷害對方尊嚴和利益的前提上產生的,即使有也應是一種短暫的失誤,不應是一種為自己的無據錯誤的掩蓋。但是也有的隱私需要一種隱諱的告知,在對方理解後的諒解,我以為這也是一種隱私。如果不能很好的諒解,我以為也就是說她 他不是你最親近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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