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是否需要隱私,夫妻之間是否應該有隱私?

2021-12-22 21:29:58 字數 4672 閱讀 1454

1樓:合菁

但我要提前宣告隱私不是惡意的隱瞞,是一種善意的謊言。隱私應當是一種不涉及傷害對方尊嚴和利益的前提上產生的,即使有也應是一種短暫的失誤,不應是一種為自己的無據錯誤的掩蓋。 但是也有的隱私需要一種隱諱的告知,在對方理解後的諒解,我以為這也是一種隱私。

如果不能很好的諒解,我以為也就是說她/他不是你最親近的最愛。但是我以為不能以此為藉口。沒完沒了的反覆的隱諱的告知你沒完沒了的錯誤,也得求得對方沒完沒了地諒解,我覺得這也是對對方的不公平,這種隱私就不那麼的公允了,那就是過分了。

這終究不是什麼隱私了,是一種欺世盜名了。 心靈的隱私我覺得只要不付諸於真實地作為,那麼這樣的隱私垠當是一種隱私了。那只是一種心境的揣摩,是一種自由的思想活動,思想在犯罪學上也只有很少的犯罪學家認同是犯罪的。

所以說這樣的隱私是應當尊重的,因為這個是不涉及對任何人的傷害的。 上面講的只是夫妻之間泛泛的隱私問題,沒有具體到一個很具體的問題上來。其實我們都知道現在的所謂夫妻隱私是指那些涉及異性關係的問題,其實我以為這只是一個方面。

既然談到這個問題,我們不妨也來**一下這個問題。 夫妻之間的異性問題,應當分為兩個方面來談。一個是婚前的問題,其實這個很簡單,不涉及兩個人的根本利益,彼此當時都沒有對方,也就無所謂忠誠不忠誠的問題了。

說也好不說也罷,無傷大雅。斤斤計較的人那就是一個心胸狹窄的人,真的沒有資格去談愛與不愛。我覺得這個不是什麼隱私,只是自己的一個經歷,可說也可不說。

當作考驗你可以去說,不願意說出來也不是什麼不好。 再一個婚後的問題,有了這樣的出軌問題,我覺得求得諒解是第一前提,再一個最重要的是要求得對方理解必須讓對方之效和感覺自己對錯誤有了認識,這是一個求得諒解的前提,是原則問題,不能說我做錯了你就的原諒,這不是做人,要懂得互相理解才是。這個問題要說也劃到隱私裡去,我覺得有些牽強。

我以為夫妻間的隱私不應是齷齪的代名詞,不應是出軌的擋箭牌。 夫妻之間的隱私在生活層面上我覺得應當是在這幾個方面存在,雙方家庭的一些瑣碎的糾葛延續問題的話題,家庭裡的一些不需要對方知道又不涉及對方利益的問題,為平和夫妻之間的矛盾的善意謊言等等。在工作方面就是各自涉及國家和單位機密的問題等等。

這都是隱私,這些都是無可厚非的,應當恪守。 我以為夫妻之間涉及工作的隱私越多越好,涉及家庭生活的隱私越少越好。 一點拙見。

2樓:情感細語

夫妻之間,應該有隱私嗎?聽聽過來人的說法

夫妻之間是否應該有隱私?

3樓:華律網

嚴格意義上說,夫妻之間應該有隱私權,這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所謂隱私,就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資訊,(只能公開於有保密義務的人)當事人不願意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各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所以在婚姻關係中,夫妻之間是有隱私權的。

4樓:情感細語

夫妻之間,應該有隱私嗎?聽聽過來人的說法

5樓:望倩語

可以有。 但以不威害到家庭為底線。

夫妻之間有隱私權嗎?

6樓:蠶她爸

嚴格意義上說,夫妻之間應該有隱私權,這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

一、所謂隱私,就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資訊,(只能公開於有保密義務的人)當事人不願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知情權(the right to know)是指一個人有權知道他應當知道的事情的權利。

學術界對於知情權的性質尚無定論,許多人將知情權作為人權的一種。但夫妻之間的知情權(以下簡稱夫妻知情權)與平常所談的知情權有所區別,它是指配偶之間基於夫妻關係而享有的相互知悉對方一定範圍內的個人資訊的權利,應屬於配偶權的範圍之內。

作為最為緊密的姻親,夫妻關係仍是目前社會最基本的家庭關係,為了保證夫妻關係的存在和穩定,夫妻之間需要互相有一定程度的知情,而且這種知情應當達到相當深刻的程度。

這種知情是雙方當然享有的權利,雖然法律並沒有對此予以明文規定。夫妻知情權的範圍應當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對方的家庭狀況、財產狀況、個人喜好、生活經歷、身體情況等。如果我們認為夫妻關係是以愛情為基礎的話,那麼此範圍中最為重要的或最為核心的,應當是相互之間對夫妻感情的忠實情況,即雙方對忠實義務的履**況。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負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對這一規定有兩種解釋:廣義上的忠實義務應當包括夫妻感情相互忠實、夫妻性生活相互忠實、對家庭負責、對對方予以照顧和扶養、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和損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婚內財產共同享有等方面;狹義上的忠實義務或稱貞操忠實義務,僅意味著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狹義上的忠實義務是夫妻關係所以區別其它身份關係的根本性標誌。

基於此原因,本文中將僅僅討論夫妻在狹義的忠實義務方面的知情權。

應該指出的是,法律不能管束個人的思想,平常所說的「婚外情」或「婚外戀」,如果一方僅僅和第三方有內心感情上的戀情,而沒有為性行為或者其它過於親密的不合適行為,法律對此是無能為力的;

只有出現了與第三方的婚外性行為或其它過於親密的行為例如親吻、擁抱等,即我們俗稱的「越軌「,才能說過錯方違背了法律意義上的忠實義務。

二、夫妻間隱私權與知情權的衝突的協調

婚姻是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併為當時的法律所確認的兩性之結合,它具有法律意義。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互為配偶,基於配偶身份關係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而產生,配偶權是身份權的一種,具有專屬性,它應包括配偶姓名權、同居權、忠實請求權、互相協作權、日常家事**權等其它權利。婚後,夫妻一方雖然不是對方的財產,但並不意味著他(她)就是自己身體的絕對所有者,擁有不受限制的絕對性自由,相反,一方仍然需要對另一方保持性的忠誠。

結婚就意味著雙方在法律上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夫妻雙方同時相對失去了自由支配其自己身體的權利,也不能隨意到婚外去尋找肉體的快感,更不允許第三者的介入,因為夫妻雙方相對擁有對方身體的所有權、同居權以及對忠誠的維護權,「事實上,現代婚姻是一種配偶身體的『雙向私有制』,丈夫和妻子互為所有者和被所有者,它為配偶雙方設定了相互佔有對方身體和性的權利,這種『雙向佔有的權利』在婚姻法裡被表述為『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而婚內的權利義務在婚外則可被置換為『配偶的身體和性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以及『不得侵犯他人所有的身體和性的義務』」。[20]所以,現代婚姻中的男女平等並不意味著配偶婚外的性絕對自由。夫妻雙方除了擁有自己的身體以外,又相對擁有對方的身體和性。

這在我國《婚姻法》體現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

」而廣義的婚外戀是指已婚夫婦與配偶之外的異性間的戀愛乃至同居、重婚行為。可見婚外戀有多種表現形式。如果僅僅是精神上的戀愛,而沒有婚外性行為,配偶一方是否有知情權,比如,配偶一方通過偶然的機會翻看了另一方的日記,在日記裡發現,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戀情,但日記裡並沒有關於任何婚外性行為的記錄,在這種情況下,一方是否可以以日記本為證據向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對方進行過錯賠償呢?

或者是通過檢視手機簡訊、通話記錄瞭解上述情況?

另外,配偶一方有充足理由相信對方有婚外情,而予以跟蹤拍照或請所謂的「民間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這一類民間偵探機構予以調查取證,通過取得的證據**足以證明配偶一方有婚外戀的,這類證據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認定?這種取證方式是否侵犯了出軌一方以及第三者的隱私權?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有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監視、窺視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記、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計刺探他人的祕密,都屬於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法律規定:《憲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樓:

夫妻之間是有隱私權的。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的理論界認為夫妻之間也還是有隱私權的。

隱私權,王利明先生認為,指的是「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1]「。

夫妻之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對於涉及到另一方權利的相關資訊應當向對方予以說明而不應當予以隱瞞,但是對於與另一方無關的相關資訊享有自主決定是否予以公開或說明的權利。

夫妻之間需要有自己的隱私麼,夫妻之間有隱私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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