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只有一套房產可以強制執行嗎

2021-03-08 15:14:43 字數 5173 閱讀 5015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被告人只有一套房產,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查封,但不得拍賣或者處置。

相關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七條規定,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檔案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如果申請執行該唯一住房是為了實現其他債權,則申請執行人應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2樓:墨汁諾

一、對於被告人只在一套房產,人民法院只能進行查封,但不得拍賣或者處置。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

1、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2、第七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是一部法律解釋檔案。該檔案於2023年10月26日通過,在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

第三條 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第四條 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檔案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八條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儲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十條 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築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築物的實際佔有人,並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第十一條 扣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時,人民法院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輛的發動機編號。該車輛在扣押期間權利人要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託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託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佔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佔有而消滅。

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3樓:大少爺丶

當今社會,房屋對人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對大多數的家庭而言,往往僅擁有一套住房 。然而人民法院對「一套住房」的執**況,因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及執行工作的複雜性等種種原因,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執結。

一、「一套住房」執行難的原因分析

1、法律適用困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實踐中,被執行人往往以只有一套住房為由,申請執行豁免。

2、執行工作困境

實踐中,部分執行人員對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的認識偏差,或者因案情複雜存在畏難情緒,導致了此類案件難以得到有效的執結。理論上曾經有過「以大換小」、「以近換遠」的具體提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譬如,要為被執行人置換較小的房屋,如何尋找**,由誰去尋找**,**是否合適等。

如果先賣掉被執行人的房屋,而後再為其購買住房,中間房價增長部分的差價由誰來承擔;如先為被執行人購置住房,錢款是由法院還是申請人先行墊付;而採取「以近換遠」的方式,將會對被執行人的生活、教育、醫療等帶來一定的不便,選擇適合被執行人居住的區域的同時又得符合置換條件,在實踐中均缺乏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探索。

二、「一套住房」執行案件的具體對策

1、加強宣傳,引導人們正確理解法律規定

實踐中,人們通常是根據《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六條得出「一套住房」不得強制執行的結論,實則是對法律規定的錯誤理解。第六條規定即「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其立法本意應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超出「生活所必需」範圍以外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

認定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應結合房屋的面積、地理位置、現價值、被執行人的生活所需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實踐中,應發揮**網路等**宣傳作用,引導人們正確理解法律規定。尤其是對於在執行實踐中,通過多種渠道方式,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的「一套住房」予以執行的典型案例,加大宣傳報道力度,破除人們對「一套住房」不可執行的理解誤區。

2、建議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統一執法尺度

法律未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具體標準,由此給司法實踐帶來了一定的混亂。為破解這一執行難的問題,筆者建議各高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七條,明確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的標準。建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以下簡稱《抵押規定》)第四條規定臨時住房的標準,判斷被執行人的居住房屋是否超過必需。

具體可以參照當地建設部門公佈的上年度人均最低住房標準建築面積以及《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3、審判階段注重判決內容的可執行性

筆者認為,法官審理案件不僅要根據法律和事實做出正確的判決,還要確保判決具有合理性和可執行性,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做到「案結事了」。對於在審判階段,當事人雙方執意要求確定房屋的歸屬時,法官可以決定適時採取「當庭競價」的方式,來決定房屋的歸屬,價高者得。而為了避免當事人為爭奪房屋的產權惡意報**的情形,可以採取交納保證金的方式,具體數額由法院酌情考慮。

當事人交納保證金到法院賬戶或者在此階段採取評估或者拍賣公司提前介入的做法,即當事人雙方享有在同等條件下該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交納保證金的方式,一方面杜絕了當事人惡意**的行為,另一方面如一方出**後反悔,可以將保證金作為給對方的補償。

4、執行階段注重創新執行方法

首先,執行人員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克服畏難情緒,慎重處理離婚財產糾紛中分割「一套住房」類執行案件。對於此類案件,執行人員要善於做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工作,抓住解決矛盾的突破點,統籌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注重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其次,執行人員要善於在現有法律規定框架內,尋求解決離婚財產糾紛中分割「一套住房」案件的有效對策。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其立法本意是為了保障困難被執行人最基本的居住權。而在離婚財產糾紛中的「一套住房」執行案件中,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原先共有一套房屋,此時法律不僅要保護被執行人的生活居住權,同時也要保障申請人的生活居住權。

執行工作就要尋找平衡,即在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之間尋求最佳平衡,否則將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從《抵押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處理程式來看,法律並非絕對禁止「一套住房」不得拍賣,而是立足於保障被執行人最基本的居住權,然而有房住並不代表擁有房產,其所規定的租賃權代替所有權,實則為執行其他「一套住房」類案件提供了可循的思路。實踐中,執行人員應當勇於創新,只要是不違背法律相關規定的精神,不損害法律相關規定所需保護的利益,就應當不斷嘗試不同的方式方法。

最後,在和解工作沒有進展,被執行人拒不配合的情況下,則可視為被執行人放棄對房屋的所有權,法院應當對該房屋採取拍賣措施,具體操作規程:法院裁定拍賣、變賣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期滿後被執行人拒不遷出時,法院應當製作強制遷出裁定,將被執行人強制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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