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2021-06-27 13:18:28 字數 5469 閱讀 2317

1樓:華律網

法院是會強制執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2樓:月夜玉狼

在金錢債務糾紛中,很多債務人自持“我就只有這一套房子,是我的生活必需保障,誰也沒有權利動我的房子”這樣的觀點。而且長期以來,多地法院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和諧,也簡單地採取一刀切的方式,當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時候,通常直接停止執行,但是法律已明確規定,在某些條件下,即使被執行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也可以進行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指出,在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統一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

唯一住房會被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

1、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假設被執行人60歲,其子女已成年且有房產,此時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居住權會得到保障。因此,即使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也可以被強制執行。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有的債務人惡意利用國家對基本居住權的保障來逃避債務的執行。很多案子中,被執行人本來名下有幾套房產,意識到自己可能會被執行的時候,趕緊賣房或是將房子轉移到自己子女或父母名下。對於這種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被執行人已經失去了基本居住權的保障,可以對其名下的唯一住房進行強制執行。

3、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提供生活必需的保障

假設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90平房屋,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本地廉租房標準,為被執行人提供住房,或者按照當地租房**,為被執行人提供5-8年的租房費用,以此來保障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需的居住權。這樣,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也可以被強制執行。

“生活必需唯一住房”的理解

司法實踐中,是否屬於“生活必需唯一住房”是能否進行強制執行的先決條件。而大家多數把關鍵點放在了是否是“唯一住房”上,而忽略了是否屬於“生活必需”的要求。

被執行人雖然只有一套住房,但是他的房子面積比較大,已經超過了當地人均保障房的面積;或是他的房子處於本地繁華地段,一套房抵郊區的幾套房。而此時被執行人所擁有的“唯一住房”因其具有的大面積或者**值,已經超過了“生活必需”的範圍,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對於這種超過“生活必需”標準的唯一住房,也是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

目前,我國各地法院如火如荼地開展“獵賴行動”,相較以前,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力度已經大大加大。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即使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若該“唯一住房”已超過“生活必需”標準或是滿足法律規定的上述三種條件時,通常也是會進行強制執行的。

3樓:杭州律師鄒祺明

什麼情形下一套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4樓:小企鵝達人老師

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背叛了付款賠款,這種的對方要求強制執行,你必須給他的。不給他他就可以拍賣你的房子

5樓:

親,若只有一套現住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法院只可查封 不能強行拍賣。

6樓:

只要是違返法律!欠人家錢!法院判決了!可以強制執行

7樓:來自靈隱寺動人的海藍寶石

這個不知道,我沒有了解過相關政策。

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嗎?

8樓:華律網

法院是會強制執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9樓:杭州律師鄒祺明

法院如何執行,被執行人唯一住房?

10樓:匿名使用者

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通產情況下,法院是不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但是,如果這套住房面積太大,或者是別墅或者豪宅,則不屬於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能會要求變賣房屋,換成普通住宅,剩餘的錢款用作償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11樓:法律快車專家

如果其房子本人並不居住,可以要求法院拍賣履行判決.

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12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強制執行。法律從來沒有規定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時不可以強制執行。

2、《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資料拓展:強制執行

1、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2、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

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13樓:回憶是最會哄人

只要保障了被執行人最低生活標準的居住條件下,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執行人的房產進行強制執行,即使房產是被執行人唯一的房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式:

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鶴崗市中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14樓:原野茫茫

可以強制執行,要符合一定條件。

見:《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15樓:長沙金龍律師

最高院明確唯一一套住房可以執行的標準

2023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該規定第二十條,可以做一下解讀,也反映了執行認識和做法上的轉變。第一,法院保障的是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權而不是所有權,以前唯一一套住房不予執行,被執行人仍擁有房產的所有權,造成不公平現象時有發生,申請人對法院執行不報有希望,司法公信力受損;第二,法院對於被執行人居住權的保障是有期限的;第三,居住標準也明確了。你總不能住著大房子,欠債還不用還。

最高院關於執行的態度就是,不能把被執行人的社會保障義務轉嫁給申請執行人來承擔,杜絕以保障生存權為由逃避債務執行。

被執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執行人本人及其家屬只有一所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 扣押 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 扣押 凍結 一 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 傢俱 炊具 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 被執行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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