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渤海人
不觸犯法律,捐贈遺體和器官完全是自願,即使反悔也是在合理合法之中,況且是人生最重要的決定之一,允許存在反悔的概率和可能。
法律相關 50
2樓:高頓會計職稱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3樓:匿名使用者
王某死後留下的6間房屋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應有三間房屬於張某,剩下的三間才是王某的遺產,其遺產應由張某、次子王乙(這兩者為法定第一順位繼承)、王小甲(代位繼承)三人平均分配。原因:繼承權平等原則。
有效。原因:王乙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但後來得到了張某和李某(王小甲未成年,監護人可以代為管理其財產)的追認同意,所以有效。
合同生效要件: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所以有效。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可分為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並且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否有償而有所不同。
客觀:首先,債務人須於債權成立後實施行為(題目上關於這一點說得不明白)。其次,債務人的行為須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為。再次,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
主觀: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
對於撤銷權的主觀要件,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若為有償行為,則須債務人為惡意,債權人的撤銷權才成立,受益人為惡意時,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對於無償行為,則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為要件。
因債務人無資力而為無償行為,其有害債權,至為明顯,況且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失去無償所得的利益,並未受其他損害,法律理應先考慮保護債權受危害的債權人利益而不應先保護無償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債務人有無惡意,一般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實施行為而使其無資力,就推定為有惡意。至於受益人的惡意,則應由債權人證明。受益人的惡意以其知道其所為有償行為會害及債權為已足,而不須對債務人有害及債權的串通。
這一題,我覺得題目說的不夠明白,不太好判斷。
不能。房屋是不動產,需登記,房屋已過戶到錢某手上,那麼房子就是錢某的了,朱某隻能對曹某提起違約之訴,請求賠償,而不能要求取得該房屋,否則會損害錢某(推定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係並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
(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此處所說的權利,首先是指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其次,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於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先權等。
第三,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
(三)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所謂怠於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所謂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即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價值。
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妨礙其行使權利的障礙。怠於行使權利的表現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
(四)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如果債務人雖怠於行使權利,但並不影響滿足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中,如果債務未到履行期,則不發生債權人的代位權。
(五)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車禍損害的賠償請求應該是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所以不能獲得支援。
我的訴狀裡的事實和理由寫這樣可以嗎?尤其是最後是不是根據這2種法律請求法院判決?謝謝!
4樓:
這樣寫並無不妥。
最後一句寫「請人民法院依法支援原告之訴請」即可。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了啊,法條不用寫,法官比你清楚,直接寫請求判決多少就可以了!
6樓:匿名使用者
寫「依據法律規定訴致法院,請裁判」即可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對的 你這個更多的是算一個保管合同 按照《合同法》規定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工廠為你保管一般是無償的吧 那他要證明他沒有重大過錯 如你所說 工廠是有一定的過錯 不過具體還是要看情況的 法官的自由裁量也是有的 不算是侵權責任法裡的 而且你要他賠償那麼多錢給你 肯定要明細專案的 要不然你怎麼合計呢 那被告完全可以說你的請求時沒有根據的 而且你是財物的丟失 你說是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 你是想讓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麼 可是一般財產的增減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不會得到支援的
8樓:北京孟博律師
可以這樣寫,最好別寫法條
口頭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啊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口頭協議有效。
民事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形式有兩種:第一種是口頭形式,第二種則是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協議或者合同,只要是出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則為有效的。
例外情形:當法律明確約定合同的形式是要式合同,即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形式的,若當事人只作出口頭表達,未簽訂要式的書面合同的,視為未達成協議。_
10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我國法律中對口頭協議是承認其效力的,不過要證明口頭協議的存在這個才是最大問題,只要對方死不承認,你又無法證明確實有口頭協議存在的話,你就無法獲得法律支援。
11樓:寶雞含笑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口頭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對方認可,或者有證據證明口頭協議是雙方經過協商成立,也同樣是有效的。除國家法律規定的必須要採用書面協議的方式,比如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房屋銷售合同等,如果這類合同採取口頭約定的形式,那麼可視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口頭協議屬於合同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只要口頭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雙方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協議或者合同就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
但口頭約定一旦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當事人舉證證明合同關係的存在和內容較為困難。主張方要提供當時發生合同約定行為的證據,包括雙方履行口頭合同時,往來的傳真、電子郵件、票據、**錄音、聊天記錄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3樓:
基本沒有,但是要有證據,可以公證,法律講究證據,證言,正理
王某是甲合夥企業的稅務**人,2023年1月甲合夥企業實施違反國家法律、
畫家王某把自己的作品贈予好友李某,幾年後李某將收藏的作品以王某的名義出版發依照法律,李某侵犯了() 5
14樓:我就是不可複製
我覺得這道題有問題,題目中說李某出版發行的是收藏的作品,並沒有說明就是王某所贈那幅畫。再有就是,既然已經贈予李某,那麼李某就有對該幅畫的所有權和處置權。剩下的我也搞不清楚了,答案說選c,但是完全說不通啊。
2023年6月,某市居民陸某通過金某介紹,與王某簽訂書面協議,將自己的3間平房賣給王某。金某建議王 100
15樓:初生秋露微螢草
法律只看戶主是誰,所以這個問題是顯而易見的。
但在過戶這個問題上需要協商甚至打官司。從法律角度來說,雖然未辦理過戶手續,但交易有實質發生,房產所有權已歸陸某所有,並雙方簽訂有書面協議,金某作為見證人可為陸某證明。
所以陸某應先向王某討回房產證,指證王某推諉不肯過戶,要求強制執行過戶。退一步講,在過戶這個問題上最多倆人責任均攤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過戶就不受法律保護,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附義務贈與合同和遺贈撫養協議的問題
17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由此可見,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於其死後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本案中,,李爺將房產證書上把王某列為共有人。可見,這是生前行為,從法律性質上說,該合同是贈與合同。但該贈與合同簽訂的前提是以王某對李爺生養死葬為條件,所以,李大爺是對遺贈撫養協議,撫養人什麼時間可以取得協議中財產的法律規定,產生的重大誤解,李大爺,可以依法撤銷該過戶行為。
18樓:
附義務贈與合同和遺贈撫養協議的有關法律規定如下:
1、《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19樓:匿名使用者
那個協議就是遺贈扶養協議,王某違反協議,李大爺可以把房產證的名字改為其自己一個人。
我家房子口頭外包給王某拆除,王某僱傭工人進行拆除,過施工中有一人被倒塌的牆體壓死了,怎麼賠償
家主不該賠償,因為家主與包工頭之間是承攬合同關係,而死者是工人,與包工頭之間是僱傭關係。工人與家主之間沒有關係,所以,家主作為定作人是沒有責任的,家主不應當賠償死者的任何損失。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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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與陳某兩人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陳某家作客,曹某見陳某家裡有一幅畫很是喜歡,陳某見狀對曹某說讓我先掛幾天就送給你,曹某表示不信,陳某當即立據為憑,後因曹某與陳某兩人因事發生爭執導致關係惡化,陳某一直也就沒有將畫給曹某,曹 某很生氣,拿著陳某所立憑據找陳某索要畫不成,遂曹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承擔...
王某於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兩全保險,被
應當賠付 分析本案不應適用保險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兩年後,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