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分類幾種形式有什麼作用

2021-05-22 08:19:57 字數 6410 閱讀 5393

1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是指依據一定標準對各種民事訴訟證據加以歸類。

一,證據在學理上的分類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與反證,是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的。 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與之相對應的是反證。

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物件的關係來劃分的。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物件的證據。例如,結婚證,可以直接證明夫妻關係;房產證,可以直接確定房屋的所有權;借據,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係等等。

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絡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張某死後,李某要求繼承其財產,理由是二人是收養與被收養的關係,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就需要用下述間接證據加以證明。第一,李某從五歲開始就是張某撫養**的;第二,近十年來張某由於年邁體弱多病,一直由李某贍養與伺候,張某死後的喪事費也是由李某負擔的;第三,張與李多年來一直生活在一起,群眾公認為父子關係。

通過以上三方面的間接證據,足以說明張某與李某屬於養父與養子的關係,故張某的財產應該由李某繼承。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也是相對而言的 ,並且是以同一證明物件為標準的。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應以能否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來確定。一般來說,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的為直接證據,反之,就為間接證據。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案件千差萬別,有些證據,介於二者之間既可算間接證據,所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

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嚮導 。其次,間接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

第三,幾個間接證據聯絡起來的證明效力,就可以相當於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所在在證明案件的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3)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加以區分的。所謂原始證據,就是直接**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 ,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所謂派生證據,就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二手材料」。

如證人根據別人所說的案件事實所作的證言,物證的**、複製品,書證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證據雖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因為原始證據也有一個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派生證據,雖然不如原始證據可靠,但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種不可缺少的證據,在沒有收集到原始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順藤摸瓜,通過派生證據找出原始證據 ;可以通過派生證據 ,審查和確認原始證據的可靠程度;在原始證據已被毀滅或無法直接運用的情況下,運用其複製品 、副本 、節錄本或**等派生證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證據的形式: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

根據民事訴訟法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為標準,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

三,證據的作用: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作為一種第三者中立解決糾紛的制度,民事訴訟要實現它的任務,除了要有國家強制力的支援外,還要藉助理性的說服力量。這種力量主要來自對案件真實的發現。現代民事訴訟的證明要求,已不再致力於追求案件事實是否符合客觀真實,法官對案件事實真實的認定,主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符合法律上的真實,只要符合法律上規定的真實,即使這種真實有可能與客觀真實不符,法官也應當將其確認為定案的事實,並以此作出『法律上認為正確』的裁判。

因此,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作用可以歸結為以下兩大方面:

(一)證據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裁判的基礎和依據:

民商案件中的某一事實是否存在,其存在的具體狀況如何,審判人員只能依據各種證據材料來認識,只有通過依法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才能弄清案件事實的真相,才能分清雙方當事人的是非責任,除調解結案的以外,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結束後要作出裁判,正確的裁判只能建立在證據可靠的基礎上,否則難以保證公正與合法性法。

(二)證據是當事人進行訴訟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手段:

民事和商事當事人進行訴訟,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在訴訟中就必然會提出有利於己的主張或反駁對方的主張。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提出主張或反駁對方的主張,必須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惟有如此,才能達到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目的。‌

總之,在民事訴訟中,不論是人民法院還是當事人,證據的運用都是一個十分重要問題。證據是訴訟開始的基礎,也是訴訟繼續進行的推進器,還是引導訴訟走向終結的決定性因素。所以,證據制度構成了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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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中證據的分類、形式和作用主要的法律依據有以下兩個法律:

法律依據一:《民事訴訟法

第六章 證據

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http://****

2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關於證據有下列七種: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結論

7:勘驗、檢查筆錄

7:視聽資料

民法中關於證據的講述基本相同

4和5應合併為當事人陳述

3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分類,是指在理論上將刑事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為不同類別。其目的在於研究不同類別證據的特點及其運用規律,以便於指導辦案工作。

證據分類有別於法定的證據種類。(1)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也是對證據的一種分類,是立法者根據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以及證據的存在和表現形式對證據所作法律上的劃分;而證據的分類並非法律的規定,而是從理論上對證據進行的分類研究。(2)法律規定的證據的種類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備法定表現形式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而證據的分類僅僅是學理上的解釋。

(3)證據的種類的區分標準是單一的;而證據的分類則是從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以兩分法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因此,證據的分類與法律上的證據的種類區別是明顯的。同時兩種劃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種證據,由於分類的標準和角度不同,其類屬也不完全相同。

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在理論和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意義。(1)運用分類的方法對證 據進行深入地研究,不僅把證據理論研究不斷地引向深入,更重要的是對指導公安司法人 員收集、審查、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有著直接的作用和意義,通過對刑事證據的分類 和掌握其規則,使辦案人員少走彎路,自覺地按照規律辦案,使辦案人員及時排除假證。 因此,它對保證案件的質量有著重要的作用。

(2)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掌握各類證據的 運用規則和規律,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員辦案走向規範化、科學化,可以克服長期以來辦案 人員的傳統觀念和傳統做法。

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分類?幾種形式?有什麼作用?

4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是指依據一定標準對各種民事訴訟證據加以歸類。

一,證據在學理上的分類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與反證,是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的。 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與之相對應的是反證。

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物件的關係來劃分的。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物件的證據。例如,結婚證,可以直接證明夫妻關係;房產證,可以直接確定房屋的所有權;借據,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係等等。

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絡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張某死後,李某要求繼承其財產,理由是二人是收養與被收養的關係,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就需要用下述間接證據加以證明。第一,李某從五歲開始就是張某撫養**的;第二,近十年來張某由於年邁體弱多病,一直由李某贍養與伺候,張某死後的喪事費也是由李某負擔的;第三,張與李多年來一直生活在一起,群眾公認為父子關係。

通過以上三方面的間接證據,足以說明張某與李某屬於養父與養子的關係,故張某的財產應該由李某繼承。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也是相對而言的 ,並且是以同一證明物件為標準的。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應以能否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來確定。一般來說,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的為直接證據,反之,就為間接證據。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案件千差萬別,有些證據,介於二者之間既可算間接證據,所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

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嚮導 。其次,間接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

第三,幾個間接證據聯絡起來的證明效力,就可以相當於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所在在證明案件的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3)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加以區分的。所謂原始證據,就是直接**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 ,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所謂派生證據,就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二手材料」。

如證人根據別人所說的案件事實所作的證言,物證的**、複製品,書證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證據雖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因為原始證據也有一個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派生證據,雖然不如原始證據可靠,但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種不可缺少的證據,在沒有收集到原始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順藤摸瓜,通過派生證據找出原始證據 ;可以通過派生證據 ,審查和確認原始證據的可靠程度;在原始證據已被毀滅或無法直接運用的情況下,運用其複製品 、副本 、節錄本或**等派生證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證據的形式: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

根據民事訴訟法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為標準,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

三,證據的作用: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作為一種第三者中立解決糾紛的制度,民事訴訟要實現它的任務,除了要有國家強制力的支援外,還要藉助理性的說服力量。這種力量主要來自對案件真實的發現。現代民事訴訟的證明要求,已不再致力於追求案件事實是否符合客觀真實,法官對案件事實真實的認定,主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符合法律上的真實,只要符合法律上規定的真實,即使這種真實有可能與客觀真實不符,法官也應當將其確認為定案的事實,並以此作出『法律上認為正確』的裁判。

因此,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作用可以歸結為以下兩大方面:

(一)證據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裁判的基礎和依據:

民商案件中的某一事實是否存在,其存在的具體狀況如何,審判人員只能依據各種證據材料來認識,只有通過依法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才能弄清案件事實的真相,才能分清雙方當事人的是非責任,除調解結案的以外,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結束後要作出裁判,正確的裁判只能建立在證據可靠的基礎上,否則難以保證公正與合法性法。

(二)證據是當事人進行訴訟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手段:

民事和商事當事人進行訴訟,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在訴訟中就必然會提出有利於己的主張或反駁對方的主張。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提出主張或反駁對方的主張,必須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惟有如此,才能達到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目的。‌

總之,在民事訴訟中,不論是人民法院還是當事人,證據的運用都是一個十分重要問題。證據是訴訟開始的基礎,也是訴訟繼續進行的推進器,還是引導訴訟走向終結的決定性因素。所以,證據制度構成了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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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中證據的分類、形式和作用主要的法律依據有以下兩個法律:

法律依據一:《民事訴訟法

第六章 證據

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http://****

傳來證據的表現形式證據的分類幾種形式有什麼作用

凡是間接 於案件事實的證據,也即經過轉 述 傳抄 複製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證據,是傳來證據,也叫 派生證據 或 衍生證據 比如物證 書證的複製品,證人轉述他人告知的案情,視聽資料的複製品等等。證人轉述他人告知的案情必須說明其 沒有確切 的道聽途說不能成為證據,也就不能成為傳來證據。堅持以證據事實...

我國法律關於證據種類的分類有哪些請問證據都包括

一 證據的分類有 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 本證與反證等分類 二 以下為我國三大訴訟法有關證據的種類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 當事人的陳述 二 書證 三 物證 四 視聽資料 五 電子資料 六 證人證言 七 鑑定意見 八 勘驗筆錄。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史書的型別有幾種,史書有幾種形式

編年體,紀傳體,斷代體 史書有幾種形式 一 按真實性分類 1 正史 以紀傳體 編年體的體例,記載帝王政績 王朝歷史,人物傳紀和經濟 軍事 文化 地理等諸方面情況的史書叫正史。如,通常所說的二十四史。2 別史 主要指編年體 紀傳體之外,雜記歷代或一代史實的史書,如 東觀漢紀 東都事略 大金國志 以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