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法》是稅收實體法嗎

2021-03-04 08:09:17 字數 4616 閱讀 6372

1樓:匿名使用者

實體法與程式法的區別:

1、定義不同。  

實體法是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同予以劃分的一種法律類別,是指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的法律。

程式法是保障實體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實現而制定的訴訟程式的法律,又稱訴訟法。

2、涵蓋的內容不同。    

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程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式法等等。

3.主要功能不同。

實體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程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

程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

關於《稅務機關法》的情況,我國沒有這個法律,請確認名稱是否正確。

我國目前現行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相關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是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範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該部法律為實體法,且我國目前現行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都為實體法。

參考資料見下文:實體法與程式法

法理學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現象的過程中,依據不同的標準,將法律分為不同的種類。實體法與程式法的劃分,就是其中的一種分類。一般而言,根據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來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式法。

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式法等等。

早期的法理學中,沒有實體法與程式法的概念區分。但實踐中,程式卻被法庭廣泛用於解決糾紛。18世紀以後,隨著程式法概念的產生,才形成了實體法與程式法的分類法。

據《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程式法是英國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1748-1832)創造的類概念,用來表示不同於實體法的法律原則和規則的體系。

應當指出,在概念的分類理解上,不能把程式法與訴訟法相等同,因為程式法是一個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式法、立法程式法和選舉規則、議事規則等,也包括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

同時,實體法與程式法的劃分是為了認識、分析和研究法律現象而進行的法理概括,在認識上和實踐中,這種劃分都不是絕對的,不能機械地、形而上學地理解兩者的劃分關係。法律規範體系的實際情況是,實體法中往往有某些程式性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一部實體法,但其中有一些條文卻對有關程式作了規定。

如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又如第四十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佈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而程式法中往往也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和程式參與人的職權、權利和責任、義務。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一部程式法,但該法的一些條款卻規定了實體權利。如第九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又如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十四條規定: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由於現代立法往往在同一部法律中兼顧實體權利\職權和義務\責任與程式規則,因此,有的學者認為,在現實法律體系中實體法與程式法已經出現了相互相容的特點。

實體法和程式法作為法律的整體功能是一致的,但在具體劃分的意義上,兩者的功能又有各自的特點和內容。

實體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定和確認權利和職權以及義務和責任。法律上的權利是法律關係主體(也稱為權利主體),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擁有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者自由,這種權利的實現歸根結底將給權利主體帶來有形或者無形的利益。有形的利益如對不動產的佔有、使用、處分;無形的利益如對資格的確認,對名譽的保護等等。

職權主要是由於擔任一定職務而產生的權力,如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國家元首的權力、**首腦的權力、部長市長的權力等。法律權利的範圍和內容通常以法律的規定為準,但在一些法治國家,如英國等,還同時奉行「對於個人的私權行為來講,凡是法律未予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原則。通過這種原則規定確立的個人的自由,往往也被認為是法律所允許的權利。

法定職權依法律的規定而產生和行使,在上述法治國家,同時還奉行「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公權行為來講,凡是法律未予准許的,都是禁止的」原則,因為要是每個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可以超越許可權實施行為,那麼國家的管理必然會混亂不堪。在法理學中,義務是與權利相對應的概念,責任是與職權相對應的概念,法律在規定權利和職權的同時,往往也對義務和責任做出相應規定。

程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為了描述程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國當代著名倫理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一書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式喻為「切蛋糕」的規則。蛋糕是權利和利益的象徵,一個人負責分配蛋糕,如果程式性規則允許他在為別人分配蛋糕時也可以不加限制地為自己留一快,則他將有可能儘量少地分給別人,而儘可能多地留給自己;如果程式性規則規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給其他人以後,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後領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麼他就會盡最大努力來均分蛋糕。

可見,程式性規則對於實現實體性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對於實體法和程式法的傾向性態度不盡一致。在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較注重程式法規則,以致於提出了諸如「法律即程式」、「無程式即無救濟」等著名法律格言,認為實體法上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如果不經過具體的判決程式就只不過是一種主張或者「權利義務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式過程產生出來的確定性判決中,權利義務才得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實體化。這種傳統的形成,是因為英國歷史上實行令狀制度。

令狀是2023年諾曼人征服英國以後,由私人申請的可以向皇家法院起訴並以國王名義釋出的成文命令或批准令,私人得到令狀意味著他的訴權得到了法院確認。根據這種制度,產生了「無令狀就無權利」的訴訟原則。由於每種令狀都有相應的訴訟程式,不同的訴訟請求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式,經常導致當事人因選擇令狀錯誤而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因此當事人要獲得權利必須先經由正確的程式,這就產生了「程式先於權利」的原則。

英國重視程式的傳統由此形成,即使在成文法盛行的今天,程式先於權利的觀念也沒有多少改變。這種重視程式的傳統亦被美國所繼受。

在以法國、德國等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則更加強調實體法,認為實體法居於主導地位,是主法;程式法是為了保證實現實體法的,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質,因而是助法,或者稱為「附帶性規範」。形成這種觀念的理論前提是,社會擁有完美無缺的實體法,程式僅僅是以判決的方式產生出其結果來的機械性過程,即孟德斯鳩描繪的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僅僅充當「自動售貨機」的角色的過程。由於法院在適用成文法過程中並沒有遇到多大困難,法官通過他們在訴訟中的主導地位,創造新的訴訟方法或訴權,確立與其相適應的實體權利,改變已經不適應社會生活條件的舊的實體規範,從而促成法律的不斷髮展。

因此,在大陸法系國家中,無必要也不可能產生像英國那樣的令狀制度,程式先於權利的觀念亦無存在的客觀基礎。

在我國,法理上一般認為實體法和程式法之間的相互關係,猶如哲學上講的內容與形式之間的相互關係一樣,一定的內容應當具有與它相適應的形式。正如馬克思指出的:「實體法卻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訴訟形式。

例如中國法裡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紀刑律的內容連在一起的訴訟形式一定是拷問,以此類推,自由的公開審判程式,是那種本質上公開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內容所具有的必然屬性。審判程式和法二者之間的聯絡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聯絡,動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聯絡一樣。審判程式和法律應該具有同樣的精神,因為審判程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頁。)程式法與實體法密不可分,如影隨形,相輔相成,相互依存,是內容和形式的統一。

但在我國長期的法律傳統中,普遍存在著重實體法輕程式法的觀念。即使在今天,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程式性法律規範也沒有受到應有重視,表現為至今立法程式法、行政程式法、違憲監督程式法等重要程式法尚未出臺,已有的程式法,即使像刑事訴訟法那樣被修改過不長時間的法律,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標準和要求來看,一些內容也需要進行修改完善。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把程式置於不顧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例如,法院公開審判早已是我國訴訟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但直到現在,還需要舉國上下疾呼「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訊逼供方式非法獲取證據的做法仍屢禁不絕。種種例項表明,忽視程式法的現象普遍存在,應當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儘快轉變人們重實體法輕程式法的觀念,努力強化人們的程式法意識。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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