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村委會把我村閒置的校舍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我,我給了村裡

2021-04-19 23:28:29 字數 5317 閱讀 6401

1樓:壯志得酬

如果你家在那個地方勢力小的話,就先給他送點禮和平解決,鬧僵了對你不利,這叫先禮後兵。只要他收了禮就好辦了,接下來他不答應,你再起訴就出師有名了!具體找律師諮詢!

2樓:迷失de失念

這個來就要看你當初與村委

自會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怎麼規定的了,要是合同規定未經出讓人同意不得轉讓的話,你就不能轉讓,相反若沒有規定,你可以在合同規定的剩餘使用權年限內轉讓,需要的證據就是你手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3樓:【】毒藥

當初的票據表示現在的證據!找票據

法律和生活的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說現實生活與法律是緊密聯絡的。

我們在現實的行為是受到法律的約束的

,法律限定了我們行為的範圍。而我們所擁有的一切權利又是法律給與我們的,所以可以說沒有法律我們就不是一個完整的社會。

而法律的產生與發展很大程度上又是基於我們逐漸發展的道德觀念的,就是法律也是從我們千百年來養成的道德習慣中產生的,所以說法律是出自人們的,從這點來說法律與人們也是不可分割的關係。

另外我還覺得法律的制定是通過人們的,因為制定法律的權力屬於人們,執行法律的權力屬於人們,從種種角度來說法律與人都是緊密相連的。

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

5樓:張勇律師

法的作用是指法對人的行為以及最終對社會關係和社會所產生的影響,其實質是統治階級(或人民)意志、國家權力對社會關係和社會生活的影響,是社會生產方式回力的體現。

法的作用分類很多,主要是法的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

(一)法的規範作用

1)告示作用

法律代表國家關於人們應當如何行為的意見和態度。這種意見和態度以贊成和許可或反對和禁示的形式昭示天下,向整個社會傳達人們可以或必須加何行為的資訊,起到告示的作用。

2)指引作用

法是通過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的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的。調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發揮以對法律要求的知曉為前提。

3)評價作用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的作用。

4)**作用

法具有**作用,人們就可以根據法律來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價和風險取得最有效的結果。

5)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對於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義務觀念、責任感、遵守法律和紀律的自覺性,是不可或缺的。

6)強制作用

法的強制作用在於制裁違法行為。通過制裁可以加強法的權威性,保護人們的正當權利,增強人們的安全感。

(二)法的社會作用

我們法的基本作用或主要作用就是:1,保障、引導和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2,保障、引導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3,保障、引導和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4,保障、引導和推進對外開放,維護國際和平和發展。

6樓:二零一一壹壹肆

法律有它的階級性嗎?應該說有。沒階級性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法律究竟是什麼?誰能說的清呢?說它是維護道德倫理的,那在資本主義法律是維護公眾的道德倫理的嗎?

試問,在世界上哪個國家法律最完善,法制最健全呢?哪個國家的法律制序最好呢?誰能舉出例子說明呢?

是世界強國的法律執行的最好嗎?真是不得而知。總之,沒法律是不行的。

沒法律的約束,這世界和各個社會不知道要亂成什麼樣子了。

誰的法律維護誰的社會制度,這是不用說的了。在資本主義國家,法律不過是維護的是資本主義的統治罷了。在社會主義是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了。

從而也維護了國家的集中領導。法律萬能論我是始終不贊成的。外國人就吃法律,中國人也吃法律嗎?

「法」一處不到一處亂,這絕對不是什麼好的現象。是否國家也要為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設立法律呢?

中國如果成為萬法大國,事情也許更亂更糟糕了。公路法,人的走路法,吃飯法,上學法,說話法,購物法,等等無窮無盡,沒法就出事。究竟怎麼樣才算是健全法制,用法制使全社會和諧起來,這是值得**的問題。

說到這裡,進步文化的作用在**呢?進步思想又在**呢,作用還有嗎?我說,沒有一種風尚深入人心,沒有一個政黨的思想深入人心,沒有一位國家領導人的思想深入人心,沒有一個倡導的社會風氣深入人心,法制再健全也是無濟於事的。

現在,有些人還閒政策放不開,搞得人們思想放不開,人的行為還沒完全放開,主張人性的自由太受約束,說是影響了各性的發展和張揚。還嫌精神上受壓抑。說白了,這些人到你想到那個國家好了。

哪個國家法律既嚴,人又特別自由呢?自由社會,自由國家不是沒有的。那就是「西方」了。

法律對人性的自由不知道有什麼約束,需要法律專家來判定了。法制對人性的自由到底是怎樣一種關係,應該有個說法了。

目前,我們的社會屬性正在發生著深刻的變革。越來越趨於自然化。人也是一樣,都成為自然人了。

人不在有任何的階級性,這是不可扭轉的一個趨勢了。自然社會又該怎麼樣,自然人又該怎麼樣呢?說白了,只有順其自然地發展下去了。

順其自然,這是說了多少年的老話了。那政黨和法律又有什麼用呢?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資產階級自由化不可取,人性絕對自由不可取。人必須要有進步思想的約束,我們的社會才能形成向心力。

政治與法律的結合,其比重6比4,而不是全以法制法律代替政治。無政治的,進步思想的社會,一個法律大國的社會將是一個極為混亂的社會。我們現在的社會是不是一個充滿私心的社會呢?

誰不是以個人利益為先呢?事實上,誰不這樣就沒飯吃。政治思想教育已經不靈了,只好用法律進行管制。

一個案件攀升有增無減的社會絕不是法制社會應該有的現象。法制在社會中,只能起輔助作用而不是主要作用。否則,就是本末倒置,亂了章法。

要知道,各國與各國的性質具有本質的不同!帝國主義,軍國主義,沙文主義,等等,都是與它所在地人群,地理,資源,人文倫理形成是有直接關係的。不弄明白這點,就是亂來。

中國的地理條件,文化,倫理道德,就形成了中國的國家的性質。不能與其它國家等同!因此,法律在國家中的作用也是不同的。

一定要明確這點。法律大國,就是,說話的人多,幹活的人少,真正的價值靠誰去創造呢?一個說話人多幹活人少的國家,想真正走在世界前列也是很難的。

只有創造價值的多,說話的人少,趕超世界強國才有希望。

在法律上趕超世界先進水平,這可以說是極為可笑的.在資本主義國家,他們的法律是維護議會制度的,是人性和性行為極為開放式的,中國也要如此嗎?

最後要說:人不自覺,法律再嚴也無用。為了個人利益還怕法律嗎?如果法律真的是那麼神,人們都怕法律,那些腐敗早不存在,犯罪案件也不會繼續攀升了。

在文明與進步文化的背後的反動文化起著相當大的破壞作用。這種反動文化不產除,政治與法律將會失去其應有的作用。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在生活中具有強制約束人們各種行為的作用,

8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問題太大,如果想得到完整的說明,建議看看法律適用方面的書籍。

可以說,在社會不斷髮展進步的前提下,法律是一切行為的規範基礎,生活中無處不在,除了在感情和道德範疇內的問題,只要是具體行為,都有法律予以規範。

9樓:匿名使用者

範圍太大,不知道怎麼解答。。。

共同生活的法律概念是什麼?

10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生活的法律概念是各方有相互扶助的義務, 財產除法律規定外一般為共同共有, 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相互繼承, 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共有人共同償還。

表現在:

1、生活中男女雙方結婚後相互扶持,共擔生活壓力,共創美好生活的持續、穩定的狀態。

2、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願望。

3、客觀上,男女雙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共同承擔生活的壓力和風險,共同創造並享受美好生活。

擴充套件資料

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間共同的住所;

2、夫妻間共同的精神生活;

3、夫妻間在生活上相互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

4、夫妻間在物質上相互扶助;

5、夫妻共同承擔其他家庭義務。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1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生活的概念除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夫妻之間「共同生活」的含義,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理上也很少對其進行解釋,但可以通過對《婚姻法》基本原理、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社會傳統倫理觀念進行的分析來理解和明確其含義。

關於夫妻「共同生活」的立法本意應是指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持續、穩定的家庭共同體,並在經濟上互相扶養、生活上互相照顧、精神上互相撫慰,為了共同的生活和發展而進行的各種活動,並且雙方相互行使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主觀上,男女雙方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願望,並基於配偶身份能夠相互理解和慰籍;客觀上,男女雙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共同承擔生活的壓力和風險,共同創造並享受美好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的前提是雙方已登記結婚,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間共同的住所;

(2)夫妻間共同的精神生活;

(3)夫妻間在生活上相互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

(4)夫妻間在物質上相互扶助;

(5)夫妻共同承擔其他家庭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認定,有時並不需要同時滿足以上五個方面。

例如,丈夫甲因工作或學習原因與妻子乙分居兩年,兩年期間,甲乙感情穩固,仍然應認定為「共同生活」。同時,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廣義概念,是否履行性義務不是考察的重點。

如,丙、丁婚後兩人感情甚好,但因為丙的心理或生理障礙,導致兩人未發生性關係,仍然應認定為「共同生活」。所以,判斷夫妻是否共同生活,需要把握夫妻共同生活的實質,即主觀上有共同生活的願望和客觀上共同履行夫妻義務和家庭義務,綜合夫妻共同生活的五個方面來評判。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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