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築夢
我國《勞動法》bai稱為勞
du動者或職工,從業人員zhi進行勞dao動,其生命安全回和健康受法律保護,法律賦答予其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同時現代化的大生產中,要實現安全生產,沒有從業人員的積極參與是不可能的,從業人員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基本要素,安全生產規程、安全技術標準等都需要從業人員通過其具體的勞動來實現。
知情權,即從業人員有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知情權保障從業人員知曉並掌握有關安全知識和處理辦法,從而可以消除許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或者減少人員**。
建議權,即從業人員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建議權保障從業人員作為安全生產的基本要素髮揮積極的作用,做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 即從業人員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
拒絕權,即從業人員有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是對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極大威脅,法律賦予從業人員這項權利使其能夠能與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抗衡,保護自身利益。
安全生產法中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是什麼
2樓:大野瘦子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工會有權對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工會有權對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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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所明確的從業人員的義務如下:
⑴自律遵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 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 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 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 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 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拓展資料: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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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作業過程中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範,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和安全生產知識;
(3)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報告;
(4)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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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中規定的從業人
員的義務有:
1.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上述義務分別規定於《安全生產法》第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中。
6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有哪些權利
和義務?
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有哪些權利和義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
1、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
生產經營單位往往存在著一些對員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帶有危險、危害的因素,如接觸粉塵、高處墜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場所、工種、崗位、工序、裝置、原材料,都有可能發生**,企業應該如實地將本單位的這些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通過適當的程式、方法告訴給員工,使員工知道並掌握有關安全知識和處理辦法,從而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
員工對工作環境和工作崗位中存在的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因素,更要主動的向單位領導、安全員、班組長、裝置管理員等相關人員進行了解,對於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可以要求相關人員做出書面交底。如果相關人員不能履行職責,員工可以向上級領導提出意見和建議,直接檢舉、控告。
2、安全管理的批評檢控權
員工在生產一線,對安全管理中的問題和事故隱患最瞭解,因此,員工的批評和監督更具有針對性,能及時發現生產作業過程中的危險因素,以便有關部門或人員及時解決,從而消除隱患。
對於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員工都有權向本單位領導、安全管理部門、廠級領導人提出意見或建議,也可通過工會等組織反映。也可向有關安全監督管理機關和主管部門檢舉、控告。
3、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企業負責人或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而造成事故的現象是比較常見的,員工享有這樣的權利,不僅能夠保護員工自身安全,也可以約束企業負責人或管理人員必須照章指揮,以確保安全生產。
員工在行使權力時不能逃避工作,對於正常的工作安排,故意找藉口不服從指揮,這是員工必須要注意的。
4、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權
員工在作業過程中有可能會突然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此時,如果不停止作業或撤離作業場所,就會造成重大人員**。員工在判斷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不能憑個人猜測,要有直接依據,更不能濫用該權利。同時只有在緊急情況直接威脅到人身安全情況下,才能撤離。
間接威脅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情況下,只能採取有效的安全處理措施,不能撤離。
在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首先應該是停止作業,然後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若採取的應急措施無效,才能撤離。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有哪些?
7樓:醉意撩人殤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有以下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8樓:木木木子丶李
自律遵守的義務、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危險報告義務。
根據《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
1、知情權,即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2、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是哪些?
根據 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九條至五十八條規定了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1 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 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2 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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