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商標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
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專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屬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2樓:藍家的貓
對原行為不服告原機關,對改後行為不服,告複議機關
3樓:張勇律師
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4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行政案件經過行政複議,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是()
5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應為b。
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實質是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後重新作出了一個新的具體行政行為。與新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均可以複議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
6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應該是copyb,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只是指管轄範圍, 如果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複議機關為被告,該行政案件既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複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錯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複議決定時,應當責令複議機關重新作出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含義是什麼?
7樓:瘴癸玧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條做了說明,該條規定:複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 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1.
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的;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範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的。
該解釋對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含義的說明,對於判定行政訴訟中的管轄和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有重大的意義。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顯然,對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含義的理解,就成為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管轄得以最終確定的前提。在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方面,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顯然,在對被告確定的時候,也必須準確理解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含義。
在經過複議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後,被處罰人仍不服,繼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對下列(類訴訟請求不予受
8樓:匿名使用者
經複議,複議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為被告,經 ②對複議不服向法院起訴的,在收到複議決定後起15天內提起,逾期不作出複議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5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第2款規定: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除法律、法規規定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的以外,相關當事人對複議機關作出的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的複議決定仍然不服時,可以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向最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0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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