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物」的種類有多少種,民法上物的分類

2021-05-14 11:17:19 字數 5511 閱讀 2227

1樓:

民法上的物,作為bai

民事du權利的客體之一zhi,有3個特徵:一是存在於dao人身之外,二是能夠滿專足人們的社會需求屬,三是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客體。通常是指資源或財物。

骨灰是自然界中的物,但不是民法意義上的物,不具備第二個特徵。

民法上物的分類

2樓:13862590347林

民法學者、專家們對民法上的「物」尚未作一個系統的、有層次的分類。粗糙的分類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面:

第一層,以客觀實在性為標準,分「實在物」和「虛在物」。具有的,為實在物;不具有的,為虛在物. (廢棄「有體物」和「無體物」的劃分。)

第二層,「實在物」下,以權利的取得和變更是否需要登記為標準(摒棄傳統的以能否移動為標準),分「動產」和「不動產」;「虛在物」下,分「知識產」(即常說的智慧財產權之客體)、「網路產」(比如網路財產,ip地址,qq號等)、收益產(比如常說的特許經營權、收費權等體現的利益)。

這樣分類至少有幾個好處:

一、避開電、熱、水、氣等「能」到底是有體物還是無體物的疑惑。

二、承認智力成果仍然是「物」之一種。這樣,智慧財產權法可以歸入物權法中。

三、及時適應現實需要,將與網路有關的「網財」吸收進民法理論中,使民法理論切實能適應現實、指導現實。

四、既然物權法草案已將諸如收費權之類的寫進去,我們憑什麼不承認其客體作為「物」之一種?

附:物的分類——周枏先生《羅馬法原論》三編一章二節(供參考)

一、非財產物或不可有物與財產物或可有物

二、有體物與無體物

三、要式移轉物與略式移轉物

四、動產與不動產

五、消費物與不消費物

六、代替物與不代替物

七、特定物與不特定物

八、可分物與不可物

九、單一物、合成物與聚合物

十、主物與從物

十一、原物與孳息

十二、費用與損害

十三、有主物與無主物

十四、現在物與未來物

誰能解釋一下民法上「種類物」和「特定物」的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講種類物就是可以被替代的物,特定物是不可替代的物,比方講我把你的100元錢搞丟了,我可以拿另外100元賠你,但如果我把你的一件祖傳的東西搞丟了,你就不可以讓我在賠你一件同樣的東西,只能賠錢或用別的東西補償你。如果你是要標準的區別,隨便一本民法教科書上都會有詳細的解釋。

4樓:匿名使用者

特定物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獨一無二的,無可替代的物,還有一種是加有主觀意志的可替代物。前者如某副名畫,後者如黃老師的《民法學》課本。而種類物則是可以替代的物,例如《民法學》課本。

種類物與特定物中的第二種情況之區分,在於是否有主觀意志駕馭物之上。理論上把特定物的第二種情況稱之為「特定化的種類物」,歸入特定物的範疇。

5樓:匿名使用者

種類物又稱不特定物,是特定物的對稱,對於債權債務關係中應作為給付的標的物,依當事人的意思抽象地以種類、品質、數量而指定者也。故種類物與特定物之分,同代替物與不代替物之區分,微有不同:前者純系依債之關係當事人的主觀意思為標準,對民事流轉中的物所作的區分;後者則系以一般社會觀念為客觀標準,對靜態的物所作的區分。

而且,兩類區分的實益也各不相同。在我國民法理論上,因為受前蘇聯民法學說的影響,迄今仍將種類物與可代替物、特定物與不可代替物等同,這種做法未見妥當。因為,代替物固然多作為種類物而交易(例如,北大圖書館購藏《魯迅全集》10套),但也可以經由當事人具體指定而作為特定物來交易(例如,北大圖書館購藏2023年8月復社初版,版式為紀念本乙種,紀念本編號為第1號之《魯迅全集》);反之,不代替物固然多作為特定物參與交易(例如,甲向乙收購二手膝上型電腦一臺),但也可以經由當事人以種類品質數量抽象地指定(獨一無二的物除外),而作為種類物進行交易(例如,甲向丙批發ibm535型二手膝上型電腦10臺)。

所以,代替物亦得為特定物,不代替物亦得為種類物,當事人的意思乃最後之決定標準。

民法中種類物和特定物各自有什麼的特點特徵

6樓:後界律師

一、種類物和特定物概念

a.特定物是獨具特徵或被特定化並且無從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獨一無二的物,如魯迅某書手稿、劉海粟的畫等,也包括經當事人指定後被特定化的種類物,如經挑選的傢俱等。

特定物因其不可替代性,故也稱不可替代物。

b.種類物是以品種、規格、質量或度量衡確認的一類具有共同特徵的物。如1噸煤、20公斤大米等。

種類物在交易時,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稱可替代物。種類物如經當事人指定後,也可成為特定物。

2、種類物和特定物區分的法律意義

a.民事法律關係的專屬性。

民事法律關係,有的只能以特定物為客體,如租賃、借用合同等,而有的只能以種類物為客體,如消費借貸、貨幣借貸等。在租賃合同和借用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和借用人必須歸還原物——特定物。相反,在消費借貸或貨幣借貸合同期限屆滿時,借貸人只要歸還同種數量的物或同值的貨幣即可,因為所借之物或錢已被處分掉了,不可能也不需要返還原物或原幣,況且原物、原幣與返還的物、貨幣是具有共性、可替代的物——種類物。

b.標的物滅失時的法律效果不同。

當特定物作為債履行的標的物時,該物於交付對方當事人前滅失的,債務人可免除交付義務,改負過失賠償責任。而若以種類物作為債履行的標的物時,債務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滅失作為免除交付的抗辯理由,仍需以同樣品質、數量的種類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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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所有權移轉時間不同。

特定物的轉讓,既可以物之交付為所有權移轉的時間,也可依約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確定所有權移轉的時間。而種類物的轉讓,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為所有權移轉的時間

物權的種類有哪些/

7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中所規定的物權種類三大類: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所有權是構成物權的基礎,所有權制度是物權法的靈魂。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是從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自己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處分權是所有權區別於其它權利的重要特徵。所有權包括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並派生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用益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用益物權就是他物權(限制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權法所規定的用益物權種類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設立擔保物權的目的就是為了擔保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擔保分可分為物的擔保和財產權利擔保兩種方式。

分為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也即擔保物權的分類。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物權法規定了三種物權的型別:(一)所有權;(二)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三)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9樓:似水飄琳

《民法》第五版219頁說,物權種類分為四類,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佔有。

民法上「種類物」和「特定物」的區別是什麼?

民法中物的概念

10樓:匿名使用者

1. 傳統理論認為,物必須是人們的感官所感覺的客觀實在,而且作為法律上的物必須存在於人身之外。2.

凡是為人力所能佔有和支配的才是物。3. 民法中的物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

二、物的分類

1. 動產和不動產

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固著在土地上的物,如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樹木、橋樑等。除了不動產之外,其餘的物稱為動產。

二者區別的法律意義在於:

(1)不動產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以登記為必要;動產物權則以交付為必要。

(2)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動產則不需要。

(3)以不動產提供擔保稱抵押,須經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而以動產提供擔保稱質押,無須登記。

(4)有關不動產的訴訟必須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進行。

2. 主物和從物

這是根據相互關聯的物在作用上的主次所作的分類。凡是兩種以上的物互相配合,因一定經濟目的結合在一起,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物是主物,而屬於同一主體,非主物的成分且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輔助作用的物為從物,如帆船與船廠上的帆;旅館與旅館所設的接送旅客的汽車。

區分主從物的意義在於,主物所有人對主物進行處分時,其效力直接及於從物。例如,抵押權設定後,其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擔保法》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及於地上建築物。

這是民法上的「從物隨主物」的原則。

3. 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是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轉的物;限制流通物是依據法律的規定,在民事流轉過程中受到一定程度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轉的物。

案例20:

張鋒有祖遺私宅一處。後因子女多,家庭生活困難,遂於2023年以人民幣1000元的**將此私宅賣給張青山。2023年6月,張青山因該房破舊,無法繼續居住,在原宅基上翻建新房,在挖掘地基時,挖出鑄造於清朝乾隆年間的銀元寶30錠,共重32200克。

張鋒聞訊後以該元寶是其祖遺財產為由找張青山交涉,要求歸還此元寶,張青山拒絕歸還,張鋒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與此同時,當地文物主管部門獲知此事,認為這些銀元寶屬於文物,應當歸國家所有,交文物管理部門收藏。法院審理後查明,上述住宅確係張鋒祖輩遺產。

根據有關資料記載,這批元寶確係張鋒祖輩所埋。

本案中的銀元寶屬於地下埋藏物,既然已經查明所有人,就屬於所有人明確的埋藏物,應歸所有人張鋒所有。雖然這些銀元寶具有文物價值,屬於限制流通物,但文物限制流通並不妨礙其歸個人所有,因此不能判歸國家所有。

4.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並且分割後不影響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如糧食、石油。

不可分物,是指不能分割,或分割後會影響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如一件衣服、一隻動物。

劃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法律意義在於:

(1)當共有財產為可分物時,可以按實物進行分割,當共有財產為不可分物時,則分割時只能將該物作價歸當事人一方所有,其他共有人獲得貨幣補償,或者將該物變賣,共有人分割貨幣。

(2)在債的關係中,如果沒有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標的物是可分物的,則為按份之債;標的物若是不可分,則為連帶之債。

5. 原物和孳息

原物和孳息是相對而言的。由原物產生的物,稱為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是指依物的自然屬性而產生的物,如果樹的果實、土地所產的糧食等;後者是指依一定的法律關係由原物所產生的物,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權而得的股息等。

區分原物和孽息的法律意義在於:

(1)孽息的所有權,一般應歸原物所有人所有,也可以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產生孽息時的合法佔有人所有。

(2)原物所有權轉移,孽息的取得也隨之轉移。

(3)非法佔有原物時所得的孽息,在返還原物時原則上應一併歸還。

6.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可消耗物是經一次有效使用就滅失或改變其原有狀態的物;不可消耗物是可長期使用並實現其經濟價值的物。

二者區別的意義在於,不同法律關係對它們作為客體的要求不同,如借用合同只能以不可消耗物為標的、借貸合同只能以消耗物為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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