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淡水羅卜
當然可以了,要走早點走,反正只幹一天,沒工資的。我廠要幹滿一週才有錢拿,早走早止損啊。
2樓:諦聽者
不適應也要強迫自己留下來。
剛到新公司上班一天,覺得不合適,不想去了,可以直接不去嗎?我知道應該跟領導講一下,可是不好意思講。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把「不合適,不去上班了"這一資訊通過打**或同事傳達給領導,這是對別人的尊重和禮貌,也是做人的禮儀和態度,
4樓:匿名使用者
有時候合適與不合適,用一天的時間取決不了。如果你真的不想到那裡上班,必要的禮貌咱還是要有的。
5樓:灰太狼唐
一定要說,如果是我員工我會很在意這點,說和不說區別很大,說了是你在進步,可能n年後你是老闆,如果不說邁不出這步,你會永遠把自己圈起來,逃避心理,打個**最好,要學會尊重人 !那就是成長!
6樓:
我覺得還是應該去方面跟領導辭職,說出原因,這樣即使你不幹了,也會給領導一個好的映像,萬一這個領導以後又去其他地方又做了你的領導呢。做事情也應該有始有終。對你以後有好處,最好能以書面的形式辭職,這樣你以後得路才會越走越寬。
7樓:石子相簿
應該,不然背後別人會罵你的。
8樓:year芥末三文魚
覺得不合適就儘早提出來,別等到自己覺得難受了再講
9樓:匿名使用者
沒關係。把你的想法告訴領導。領導會原諒你的
10樓:
沒辦手續和沒簽合同就沒必要去了
11樓:善彭薄
再堅持兩天吧?畢竟剛第一天!
12樓:獄鎖狂龍蕭南天
應該去講一下,這是態度問題
13樓:絕情紅豆福
還是告訴人家一聲都好
14樓:請勿靠近、此人沒心沒肺
最好是打個**講一下
15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講一下好,總比不講的好吧
16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直接不去。又沒什麼損失
17樓:匿名使用者
跟領導打**找個理由說一下
18樓:
不去就不去唄。反正他又不給你錢。
簽了合同剛工作一天不想做了,可以直接走人嗎?
19樓:從頭再來好風彩
直接走人是屬於自動離職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按正規流程,需要知會公司人事行政部,與公司溝通好後再離開,這才符合職業道德與法律要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擴充套件資料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 1994〕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
20樓:長不大的林子
在簽了合同之後,一般是不可以直接走人的。
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的明文規定,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子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那麼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因為剛簽訂合同一般都是屬於試用期範圍內,因此應提前三天像用人單位提交書面形式的辭職報告,辦理離職手續。
21樓:郝林梅
簽了《勞動合同》後,不可以直接走人。在試用期內,員工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已經轉正,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你如果有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勞動合同的解除,也可以通過快遞的方式向公司提出離職要求,同時你保留好快遞單,作為你曾經提前向公司提出離職的證據。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在這裡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當你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祕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賠償。
22樓:大超love雪子
根據《勞動合同法》
1、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在試用期內,你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若過了試用期,你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就行了。
擴充套件資料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3樓:木吾南
不能。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
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拓展資料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會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但是第二天就不想幹了,不可以直接走人。
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的明文規定,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子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那麼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2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簽了合同剛工作一天不想做了,不可以直接走人。
剛簽訂合同一般都是屬於試用期範圍內,因此應提前三天像用人單位提交書面形式的辭職報告,辦理離職手續。
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6樓:明月高樓
還是辦一個離職手續,讓他們開一個離職證明吧!
27樓:千靖在這裡
不可以的,這樣肯市違約啊,如果嚴重的話還要付違約金呢
28樓:
可以,試用期內,提前三天
面試完後,讓我填了份入職申請表,然後叫我等通知....請問還有戲嗎?
2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應該有戲才對啊!你再等兩三天,**都打不通就不知道怎麼做了,如果可能的話再去該公司一次,可以對門衛說來面試或複試,進去了再問。大膽點,不要害怕,為了好的工作要拼。
下次還是記得在聊天的時候問到什麼時候能上班。薪資這倒是其次,正規的公司是不會扣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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