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內失竊,店員責任劃分和賠償問題

2021-05-13 08:42:19 字數 1087 閱讀 1369

1樓:情迷痴醉

一,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的,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二,員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至於具體的數額,則看雙方是否對此有約定,只要約定符合平等自願和公平的原則,就依照約定來進行賠償;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當地《工資支付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來要求失職員工進行賠償。

三,為什麼員工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分析。

1、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均以勞動合同來維繫他們的關係。用人單位有責任對員工承擔諸如支付報酬、安全生產、提高福利等義務,同時,員工對單位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如付出勞務,在工作中應當盡心盡職等。

2、在此種情況下,可借鑑《民法通則》中保管人對被保管人的保管物有保管義務,且是有償保管(僱主支付工資),也可以說,作為員工,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公司財產負有當然的保管義務。

保管人未盡到保管義務,導致保管物損壞或者丟失的,應承擔保管責任。當然,對於有多個保管人的,則根據其過錯程度,程度相應的比例。

2樓:匿名使用者

店內失竊,可以報警處理;

店員如果沒有過錯,沒有賠償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企業的老闆,應該承擔經營中的風險,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店員除非存在故意或者失職行為,否則是不承擔賠償義務的。那如果能認定員工存在失職,其賠償的責任一般也僅限於其月工資範圍(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不能說拿少量的工資承擔無限的風險),故而想要全部挽回損失,除非員工配合,法律途徑是達不到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相關勞動法規,職工玩忽職守,造成財產損失,可以責令賠償一部分經濟損失,但肯定不是全部,具體到你這裡,我覺的至多對開,具體根據情況從職工工資中扣除,如需分期扣,每月不得超過職工月工資的20%,至於那三個人的比例,我個人覺的劉、馬、趙,3:2:1。

另外,我提醒您,超過一個月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以內是雙倍工資,您扣職工工資之前,先把這個賬給職工結了。

5樓:香河律師

我的觀點是,營業員在此事件當中確有過錯,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但沒有賠償的義務,因為店內損失是犯罪分子造成的,不是營業員造成的,企業不能把自己的損失 轉嫁到員工的身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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