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正商觀察者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案例:農民某甲與某肉聯廠約定:由肉聯廠將其所有的兩頭黃牛宰殺後,淨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進行結算;牛頭、牛皮、牛下水歸肉聯廠,再由某甲付宰殺費40元。
在宰殺過程中,肉聯廠屠宰工人在其中一頭牛的下水中發現牛黃70克。肉聯廠將這些牛黃**,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後,認為牛黃應當歸其所有,遂向肉聯廠索取賣牛黃所得的2800元價款。
肉聯廠認為牛黃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約定是歸肉聯廠的,因此拒絕給某甲該款。雙方發生糾紛。
問題1.兩頭牛的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給了肉聯廠?
2.牛黃應歸誰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據是什麼?
分析:孳息的歸屬
1.兩頭牛的所有權沒有轉移。由於某甲與肉聯廠之間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攬合同,並將牛頭、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費40元作為肉聯廠將牛宰殺並加工成牛肉這一行為的報酬,並無約定牛整體轉讓的意思表示,因此兩頭牛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2.牛黃歸某甲所有。牛黃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據孳息歸屬的原則,孽息的歸屬應當與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黃應當歸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某甲有權要回2800元。因為牛黃是歸某甲所有,肉聯廠所得的2800元屬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根據兩物之間存在的原有物產生新物的關係,物可分為原物和孳息。既然為兩物,故分離之前的樹上的果實、故在母牛身體裡的小牛屬於物的組成部分,不屬原物的孳息。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屬性或法律規定產生新物的物,如產生幼畜的母畜、帶來利息的存款等。
孳息是指物或者權益而產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據自然規律產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據法律規定帶來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因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另外,孳息所有權的移轉時間,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明確一個概念,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目前我國物權法沒有規定典權,所以所謂的典權就不是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
其次,在確定了典權不是用益物權的情況下,要依據甲乙雙方的合同內容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根據典權的相關特徵,我認為可認定為甲乙雙方存在租賃關係,那麼乙方的出租屬於轉租行為,應當屬於乙方所有。
3樓:
物權法116條和合同法那條「交付標的物前,孶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後孶息歸買受人所有」是一般法條和特殊法條的關係,競合優先適用合同法。
4樓:匿名使用者
是這樣的,典權有別於一般的用益物權。所謂典權是指支付一定典價,在一定期限內佔有他人的不動產,從而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
這題涉及典權與物權法用益物權的孳息收取的法律衝突。而且現行物權法已經將典權排除在用益物權的範圍。由此可見,這題應該還是舊版本的民法輔導書練習題吧?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沒有典權
所以非常模糊
不過考慮實際生活中存在這種情況
所以還得看交易習慣了(典權成立的合同)
《物權法》第五條的解釋是什麼,物權法第五條所稱法律不限於物權法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我國 物權copy法 第5條規定 bai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du由法律規定。本條zhi文規定的是物dao權法定原則。內涵 其一物權的種類法定即當事人不得創設法律所不認可的新型別的物權。此謂 型別強制 其二物權的內容法定即當事人不得創設與物權的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內容。此謂 型別固定 物權法定原則使物權法...
關於物權法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買賣合同必須要書面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你把手機交給對方時所有權轉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關於FCA的案例
此項copy貨損應由賣方負擔 因為fca的風險轉移以貨交承運人之後為界,即賣方要承擔貨交承運人之前的風險。而本案例雖然過了約定的交貨期,但貨物沒有交給承運人,即貨物是在貨交承運人之前,那麼,根據fca的定義,該損失理應由賣方承擔。那還是會存在風險提前轉移的可能呀 希望大家能告訴我一些因為中外文化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