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與辭退有什麼區別啊

2021-06-27 13:15:16 字數 4325 閱讀 5485

1樓:華律網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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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辭退是用人單位的自主行為,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單位辭退符合一定情形要支付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解除合同的情況也有賠償和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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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和辭職有區別。

離職,是一個詞語,有兩種意思:一指暫時離開崗位,二指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回來。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辭職,是一個漢語詞語,意思有兩種。其一指辭去官職。 其二泛指辭去職務。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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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賠償。具體賠償準則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正常按勞動合同的約定辦理離職,就沒有任何問題,但無法按勞動合同約定離職,則企業有權依據勞動法像個人發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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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和辭退有以下三種區別:

1、它們的類別、審批時效不同。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

辭退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

2、它們的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

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則適用於指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職工,他們所犯錯誤程式既夠不上開除。

3、它們的實施程式不同。

開除處分,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應由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違紀辭退,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應由車間、科室提出職工違紀的證據和處理意見,在聽取工會意見後,由廠長(經理)決定予以辭退。

擴充套件資料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單位以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達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或者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是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

開除是解除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係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身份。

開除依據的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內容,執行開除有必要的程式要件,即:“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不滿足程式的開除,有可能被判定為無效

6樓:如之人兮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被判刑併入監服刑的; 二次**被登出城市戶口的;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它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

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開除是解除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係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身份。單位以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達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或者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是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

隨著《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在2023年10月6日被廢止,辭退違紀職工針對性的法律依據也相應沒有了。辭退違紀職工的權力實際上被下放給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現在所謂的辭退實際已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

因此,現在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25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

7樓:牙牙啊

1、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類別、審批時效不同。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違紀辭退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因此對它沒有具體的審批時效規定,但原則要求應對犯錯誤職工及時進行處理,不得無故拖延處理時間。

2、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

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①被判刑併入監服刑的;

②二次**被登出城市戶口的;

③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④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違紀辭退則適用於犯有《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二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且經教育或行政處分無效的職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職工,他們所犯錯誤程式既夠不上開除、也夠不上除名。

3.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實施程式不同。

開除處分,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應由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違紀辭退,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應由車間、科室提出職工違紀的證據和處理意見,在聽取工會意見後,由廠長(經理)決定予以辭退。

開除: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實際上,企業通常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只要其錯誤不十分嚴重,並願意改正錯誤,就不馬上開除,可先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以觀後效。

辭退:辭退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解除所屬單位職工職務的法律制度。隨著《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在2023年10月6日被廢止,辭退違紀職工針對性的法律依據也相應沒有了。

辭退違紀職工的權力實際上被下放給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現在所謂的辭退實際已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因此,現在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25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

8樓:沒事扯扯蛋

辭職和解除勞動合同它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1、運用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行為。

2、適用原因的性質不同。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在《勞動法》實施之後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行為。辭職報告是主動辭職,無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自動解除也可以被動解除。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自動離職的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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