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這種情況~~你是完全沒有辦法證明的,這種事情要起訴的話,
首先你要可以證明,這臺電腦在這名員工接手前的配製是什麼;
然後要證明這臺電腦在你公司只有這名員工可以接觸到,別人沒能接觸,也就是說要證明這臺電腦只有這個員工才有能力更換裡面的配件,別人不可能有機會更換;
最後你要可以證明這臺電腦在員工交接時是否和交接前不同,這條一定要和最前面一條證據形成證據鏈才有用,如果只有後一項沒有最前面一項,也沒用
三條證據只要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那你公司才可以起訴這名員工
啊~忘了,還有種情況,可以證明,就是你公司有監控系統要是能夠拍攝下這名員工的偷盜行為,那前三種證據都不用,這一種就可以直接報警了~
不過看你上面說的這種情況,對你們致以十二萬分的同情~~~沒辦法,你們公司只能自認倒黴了~~~
恐怕有點懸,我上面說了,在法律上,講究的是所有證據要講究能夠形成證據鏈,更別說你這個清單他沒簽名,就更不能算數了,
再者說了,你反過來想想,如果你做為一個事外者,一個人只有一張別人寫的列表單,能夠證明這東西是他換的嗎?
別忘了,你還要證明,這名員工走的時候的配製呢,回頭人家可以說是你自己換了裡面的東西呢,你也不能證明這東西不是在他走了以後被換的呀
另外,你能證明這臺電腦只有那個員工才可以接觸嗎?不能吧?這員工總要下班的,人家回頭可以說,是別人換的呢,
老兄,跟你說實話,你這種情況,拿人家一點脾氣也沒有,你還是以此為戒,長個教訓吧,如果公司規模日漸變大,還是請一個專業的行政管理人員進公司立立規櫃為好~~
有時候一個好的行政管理者起到的作用是很重要的,即使有這種管理者時可能感覺不到,但是沒有的話,或都說出了事的話,你才會知道,一個好的行政管理可以為公司帶來多大的好處~~~很多老闆不重視,總是事到臨頭了還不知道**出了問題
我看呀,你們公司的行政人事管理有點混亂呢
2樓:財富律師
公司關於電腦也有責任
沒有做相關的交接工作
如果公司能有具體真實的證據證明可以向該員工主張自己的權利
企業聘請還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需要承擔責任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企業聘請還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樓:
如果原用人單位追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有後遺症的。因為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若是原單位知曉,認為損害原單位利益,可能會訴訟你司和該員工。而且,因為沒有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你在對該員工繳納相關個稅、四金等,都有操作難度。
具體可諮詢當地勞動保障部門。
6樓:匿名使用者
有風險。要看他和先前的企業有無其他協議。比如保密或者服務期的約定!
7樓:律師服務吧
對方企業要是追究的話有這個可能性
員工勞動合同沒到期,公司打算與員工重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重新簽訂後原合同是否自動失效?
8樓:墨汁諾
首先,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是失效的,所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需要收回原勞動合同。
其次,調崗不一定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同種待遇的話不需要重新簽訂,就單位的調崗程式進行調崗,部門主管簽字,告知本人簽字就行了。
如果你要降低工資等條件的話,為了避免糾紛還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為好,但是一般勞動者不會同意吧~除了他自己身體等原因自己想調崗。
9樓:王舸律師
如果公司是想讓原勞動合同失效,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原勞動合同。然後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在相同時間段存在著兩份內容不同的勞動合同,容易引起爭議,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10樓:利飛翮
不存在這個,如果這樣就構成違法,要勞動法做什麼呢?你可以續簽,但是前面的合同期已滿,不需要銷燬你也銷燬不了,就放**,或者你仍了,前面的沒什麼用,但是檔案是有用的,這個合同永遠存在 如果企圖這樣為公司節省開支,或者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這個構成違法;
11樓:白天律師
建議簽訂補充協議為妥。
12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收回原來的合同就ok了.
解除勞動合同後,原企業只將員工企業年金個人繳費轉到新單位,是否合法?
13樓:乙小甲
這個是合法的。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第十三條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企業年金個入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企業年金**投資運營收益,按淨收益率計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年金提取的條件:
1、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2、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企業年金個入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3、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法律依據: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第十二條 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四條 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14樓:華綺煙
本單位員工退休後可以領取單位補充養老金和企業年。,單位突然通知我2023年退休只能領補充養老金及企業年金其中之一,就是說如果我選擇補充養老金,那麼企業年金將收回單位,因企業年金已經撥入我個人銀行帳戶進行投資。請問單位收回我銀行帳戶的企業年金合法嗎?謝謝!
15樓:石碩律師
回答您好,這個是合法的。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第十三條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企業年金個入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企業年金**投資運營收益,按淨收益率計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提問我在原單位交了十多年企業年金,現在單位對我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請問我是否能享受以前交的企業年金?
回答是可以的
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年金可以退,但是沒有必要。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領取企業年金的。職工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該職工年金個人賬戶中的積累額可以轉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單位企業年金計劃的賬戶中進行管理。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提問現在我被單位解除勞動關係52歲了,沒有想再找工作以前繳的養老保險和年金現在怎麼辦?
回答您好,養老保險能用的,您有沒有交滿15年呢
提問我已經交了22年
回答您好,這個是可以用的呢
提問作為我現在的情況是否還要繼續繳養老保險呢?
回答可以不交
提問因為以前我繳的是職工養老保險而不是居民養老保險,到年齡領取老保險時還是否是領職工養老保險?
回答職工交納養老保險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五險一金是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提問因為我已經繳了22年是否有必要再繼續繳呢?
回答不用了
不過可以繳費,繳的越多福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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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應該是不合規的,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
17樓:天秤鳴鳴
這要看你原來所在的企業當時和養老險公司簽訂的企業年金合同中關於企業繳費部分是如何規定的。因為企業年金本身就是一種留住人才的手段,也是企業額外給員工的福利保障,作為養老保險的一個補充,所以企業是可以自己制定合同的,不同公司約定不同:
1、個人繳費部分是無論什麼情況都全額歸還個人賬戶的,包括離職,出國定居等;
2、企業帳戶部分可約定員工的工作年限的要求,舉個例子,企業為留住核心人才,可以約定工作滿3年可領取50%,滿5年領取80%,滿10年領取100%;
你的情況可以諮詢一下你們人事部,瞭解一下企業年金公司繳納部分的歸屬約定,如果你工作年限不滿足相關要求,企業是有權利收回那部分繳費的。
公司重新設立一家公司,將原有員工轉入新公司,原勞動合同怎麼辦,工齡怎麼計算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
繼續履行,原工齡與轉入新公司的工齡合併計算。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法釋〔2013〕4號
第五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企業與員工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有幾種情形?
1全部根據了 勞動合同法 如果無理由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二倍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 勞動合同法 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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