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2021-07-01 07:18:24 字數 2404 閱讀 9407

1樓:風影

離婚的法定條件如下: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樓:1987蔡仁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女方在兩種情況下,男方是不準提出離婚的,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二是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六個月內。但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要求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裡的“重大過錯”,指①重婚或與他人同居;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擴充套件資料:

在理解離婚的概念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離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本人。

離婚既為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涉及身份關係的消滅,應當體現夫妻雙方本人的意志,因而離婚的請求只能由當事人提出,他人不得**。在雙方自願離婚時,必須要求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在一方要求離婚時,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或向人民法院口頭表達離婚的意願。

第二,離婚必須以有效的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

有效的婚姻關係,既包括合法有效的登記婚姻,又包括符合實質要件但沒有進行結婚登記而為法律所承認其效力的,還包括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且補辦結婚登記的,或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婚姻。

第三,離婚必須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才能進行。

夫妻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婚姻關係自行終止,不存在離婚的可能。

第四,離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

有效的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得自行解除,法律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又設定一定的條件和程式,限制當事人任意離婚,以保護離婚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和婚姻的嚴肅性。離婚必須經過正常程式,必須經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生效,任何私下的解除婚姻的協議都沒有法律效力。

第五,離婚將產生一系列法律後果。

離婚不但導致婚姻關係的解除和終止,從而引起夫妻人身關係、財產關係的消滅,而且還將由此而產生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清償、經濟幫助、損害賠償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等一系列法律後果。所以離婚不僅關係到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也會影響到子女及第三人的利益

3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者應予以鼓勵。

第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二)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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