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被告舉證期限為幾天(相應法規是什麼)

2021-07-24 17:30:24 字數 710 閱讀 6160

1樓:森然鬼氣

你這個問題有問題。

因為在刑事訴訟中,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張自己無罪,不負舉證責任,司法機關不能因為其對無罪主張舉證不能或舉證不足,使其承擔有罪的裁判後果。

但在實踐中對於鉅額財產**不明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負一定程度的舉證責任的例外規定。但是在這種案件中,司法機關應首先以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追訴人是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明責任僅限於說明其**是合法的。否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另,你想問的是不是行政訴訟的被告的舉證期限。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年7月24日)

第一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哼十三條_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2樓:

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在於公訴方。

被告人沒有舉證責任。也就是公民無義務證明自己有罪。

被告人可以對公訴方的證據提出質疑,通過質疑和反駁來否定證據。

3樓:匿名使用者

額....刑事訴訟的舉證期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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