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制度在司法制度中處於核心地位,而訴訟制度選擇以哪個環節為主導,將直接決定該訴訟制度的價值取向、權力配置、訴訟構造、權利義務關係等,進而影響整個司法制度的底色。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初衷和根本目的,是防範冤假錯案、落實人權保障、實現司法公正。因此在當前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這一訴訟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具有極為豐富的內容。
以審判為中心 符合訴訟規律尊重法院定罪權
世界各國的基本訴訟模式,不外乎對抗制訴訟模式和糾問制訴訟模式,以及在兩者基礎上的融合。然而不管是對抗制還是糾問制,實際上都將審判環節置於訴訟的最重要地位,因此它們都是審判中心主義的體現。
較之偵查中心主義,審判中心主義更符合訴訟規律。
原因在於:其一,訴訟的目的在於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既然定罪權專屬於法院,那麼以審判為中心就是對法院定罪權的尊重。
其二,相比於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法院在訴訟中處於中立地位,因此強化審判環節的地位,並由法院來決定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更符合人權保障的程式性機制。
以法院為主導 減少冤假錯案充分行使辯護權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訴訟結構的合理構建。基於人權保障的要求,合理的訴訟結構應當是三角形的,控告與辯護針鋒相對,審判權居中裁判。
然而在實踐中人們往往以偵查-起訴-審判的線性結構來理解訴訟,起訴和審判似乎只是偵查環節的自然延續,整個訴訟制度的重心和支點似乎不在審判而在偵查。這既弱化了辯護與控告的相互制約機制,因為辯護權在審判環節行使得最充分,審判的弱化帶來的必然是辯護的弱化,同時也弱化了審判對偵查和起訴的制約力。
審判環節形同虛設和流於形式,法院過度配合乃至屈從於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是許多冤假錯案發生的重要原因。審判不是對偵查結果的背書而是對偵查結果的檢驗。
審判環節越得到強化,那麼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行使得就越充分。對抗性的訴訟過程對冤假錯案具有糾錯機制,強化法院在定罪量刑中的主導地位,可以大大降低錯案的發生。
以庭審為核心明晰案件事實保障嫌疑人權益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應強化庭審的地位。庭審不是審判的全部,以審判為中心也不等於以庭審為中心。但是審判如果脫離了庭審,那必然會使它在發現案件事實和保障人權的價值上大打折扣,因此我們可以說庭審是審判的核心。
庭審更符合審判中心主義的本意,而案卷審很容易滑入到偵查中心主義,因為在案卷審中,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不能得到充分行使,法院對案件事實的判定更多地取決於對案卷材料的形式合法性的認定上。案卷審還會在實際上弱化許多具體的刑事訴訟制度,比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辯論原則、公開審理原則等都是以庭審為基礎建立的,而這些制度對查明案件事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
加強法庭辯論的力度,可以倒逼偵查與起訴質量的提高,也可以避免法官偏聽偏信,武斷地作出案件結論。正因為如此,《決定》強調「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以制度做支撐考驗業務能力公檢法亟待升級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實現,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支撐。《決定》提出「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儲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可以說脫離了具體的微觀制度,以審判為中心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以此為契機,公檢法三機關的業務能力也將面臨一次升級換代。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需幫助來電諮詢。
如何貫徹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3樓:匯法網
1、理念先行:完善人權保障 堅持嚴格司法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僅是制度設計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理念的創新,只有理念創新,制度和程式的改革才能實現,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制度創新、理念先行」。誠如《意見》所指出的那樣,改革過程中要處理好「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等關係,摒棄傳統的「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式」等落後的司法觀念,從而確保改革穩步推進。
《意見》還指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堅持嚴格司法的必然要求。所謂嚴格司法就是要嚴格貫徹、落實憲法和法律的規定。2023年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現行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對疑罪從無原則再次作出了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曾指出,要想推進嚴格司法,「必須確立庭審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由過去的以偵查為中心向以審判為中心轉變,切實發揮法庭審判應有的終局裁斷功能及其對審前程式的制約引導功能」。易言之,以審判為中心是實現嚴格司法的重要路徑。而實際上,嚴格司法與以審判為中心是互相影響的關係,以審判為中心是實現嚴格司法的重要保障,與此同時,只有嚴格貫徹刑訴法中關於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規定,避免「重配合、輕制約」的錯誤認知,才有可能實現以審判為中心。
2、夯實基礎:打好庭前基礎 抓好庭審關鍵
法庭審判是整個審判程式的中心。因為定罪權是刑事審判權的核心,相對於庭前準備等程式而言,法庭審判是決定被告人罪之有無、罪之輕重的關鍵環節,但這絕不意味著庭前程式不重要。庭審實質化的實現離不**前工作的夯實,要想將庭審資源集中於核心爭議問題的解決,避免將庭審時間浪費在細枝末節的問題之上,就需要充分發揮庭前會議的重要作用。
《意見》指出,要規範庭前準備程式,確保法庭集中審理。因為法庭集中審理意義非凡,自由心證和直接言詞原則的實現就離不開法庭集中審理的保障。只有證據調查和辯論一舉完成,才能保證法院是以庭審審理結果所獲得的新鮮心證作為裁判的基礎。
相反,如果審判程式拖延過久或頻繁中斷,法官難以就直接審理過程中對證據調查產生的印象形成心證,轉而依賴書面筆錄。簡言之,只有在庭前做了充分的準備,才有可能實現法庭的集中審理。《意見》指出了庭前會議可以處理排除非法證據,簡化庭審舉證、質證,處理管轄、迴避、程式爭議等一系列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預處理,可以規避庭審程式被頻頻打斷的現象,提高庭審效率與質量。
2023年刑訴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初步構建了庭前會議的基本程式,但由於規定過於原則,沒有就庭前會議的效力等問題進行細緻的規定,導致實踐中出現庭前會議適用率低、庭前會議與庭審相割裂、庭前會議效力不明的現象。針對於此,《意見》強調在法庭調查開始前法庭應當宣佈庭前會議報告的主要內容,實現庭前會議與庭審的銜接。因為如果庭前會議不能與庭審程式相銜接,並對此後的訴訟程式產生法律約束力,那庭前會議就不僅不能為庭審節省資源,還會徒增時間、精力上的耗費。
《意見》還明確了庭前會議對控辯雙方的效力,如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撤回有關證據;撤回的證據,沒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審中出示」,有助於嚴肅、規範庭前會議的開展。、
3、證據裁判:貫徹法治原則 防止冤假錯案
《意見》為證據裁判原則提出了五點具體要求。第一,要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審查證據能力。庭審中審查認定證據應審查證據的兩個方面,一是審查證據能力,確認其是否具有證據資格,能否進入訴訟的大門。
二是要審查證明效力,即審查證據是否具有充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力。但我國在證據審查中卻一直存在忽視審查證明能力的問題,這就造成一種非常尷尬的局面,一方面,法律明令禁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手段,另一方面,通過這種手段獲取的證據卻大行其道,成為法庭定罪量刑的依據,等於變相縱容了非法取證行為。《意見》重申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通過否定非法證據的法律效力,遏制刑訊逼供行為的發生。
第二,完善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式。《意見》中關於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的規定將核查制度與庭審階段證據合法性調查制度有機結合,有助於配合檢察機關依法落實核查制度,充分發揮核查制度在減少和解決證據合法性爭議方面的積極功能。第三,細化有關證據採納規則,如瑕疵證據的排除規則,為偵查取證、法庭審判提供必要的指引。
第四,明確證明標準的具體要求。《意見》重申疑罪從無原則,同時對量刑證據存疑的情況作出規定,迴應了實踐中的困惑。第五,強調了當庭舉證、質證、認證的重要意義,如「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鑑定人在輔助審查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督促鑑定人出庭作證有利於貫徹直接言詞原則和證據裁判規則,凸顯審判在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定罪量刑方面的終局性作用,克服庭審虛化、走向庭審實質化。
4、簡繁分流:程式寬嚴相濟 優化資源配置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中主要有普通程式、簡易程式、刑事和解程式、速裁程式。強調訴訟以審判為中心、審判以庭審為中心,並非要求所有案件都必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誠如波斯納法官所說:
「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不得不考慮成本」,司法資源具有稀缺性,必須思考如何有效地配置有限的司法資源。根據《中國法律年鑑》統計顯示,2023年至2023年,全國各地法院一審刑事案件收案數、積案數都大幅增長。在此背景下,要想更好地推行「以審判為中心」的制度改革,更要集中資源解決疑難案件,簡繁分流,輕其所輕,重其所重。
《意見》對司法實踐有兩點非常切合當下的啟發:第一,繼續推進速裁程式改革。各試點地區司法實踐資料證明,刑事案件速裁程式能極大地加快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
第二,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無論是速裁程式、簡易程式還是普通程式,如果被告人認罪認罰具有自願性,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就有可能獲得程式上的從簡和實體上的從寬。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為前提,簡化審判的程式與步驟,有助於減輕訟累、提高訴訟效率,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分流案件、解決積案難題、緩解司法機關壓力,節省更多的司法資源來處理疑難案件。
4樓:淮安浙江人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僅是制度設計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理念的創新,只有理念創新,制度和程式的改革才能實現,誠如《意見》所指出的那樣,改革過程中要處理好「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等關係,摒棄傳統的「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式」等落後的司法觀念,從而確保改革穩步推進。
現行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對疑罪從無原則再次作出了確認。 推進嚴格司法,「必須確立庭審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由過去的以偵查為中心向以審判為中心轉變,切實發揮法庭審判應有的終局裁斷功能及其對審前程式的制約引導功能」。 只有嚴格貫徹刑訴法中關於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規定,避免「重配合、輕制約」的錯誤認知,才有可能實現以審判為中心。
法庭審判是整個審判程式的中心。因為定罪權是刑事審判權的核心,相對於庭前準備等程式而言,法庭審判是決定被告人罪之有無、罪之輕重的關鍵環節,但這絕不意味著庭前程式不重要。庭審實質化的實現離不**前工作的夯實,要想將庭審資源集中於核心爭議問題的解決,避免將庭審時間浪費在細枝末節的問題之上,就需要充分發揮庭前會議的重要作用。
《意見》指出,要規範庭前準備程式,確保法庭集中審理。因為法庭集中審理意義非凡,自由心證和直接言詞原則的實現就離不開法庭集中審理的保障。只有證據調查和辯論一舉完成,才能保證法院是以庭審審理結果所獲得的新鮮心證作為裁判的基礎。
相反,如果審判程式拖延過久或頻繁中斷,法官難以就直接審理過程中對證據調查產生的印象形成心證,轉而依賴書面筆錄。簡言之,只有在庭前做了充分的準備,才有可能實現法庭的集中審理。《意見》指出了庭前會議可以處理排除非法證據,簡化庭審舉證、質證,處理管轄、迴避、程式爭議等一系列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預處理,可以規避庭審程式被頻頻打斷的現象,提高庭審效率與質量。
《意見》為證據裁判原則提出了五點具體要求。第一,要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審查證據能力。 《意見》重申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通過否定非法證據的法律效力,遏制刑訊逼供行為的發生。
第二,完善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式。《意見》中關於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的規定將核查制度與庭審階段證據合法性調查制度有機結合,有助於配合檢察機關依法落實核查制度,充分發揮核查制度在減少和解決證據合法性爭議方面的積極功能。第三,細化有關證據採納規則,如瑕疵證據的排除規則,為偵查取證、法庭審判提供必要的指引。
第四,明確證明標準的具體要求。《意見》重申疑罪從無原則,同時對量刑證據存疑的情況作出規定,迴應了實踐中的困惑。第五,強調了當庭舉證、質證、認證的重要意義,如「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鑑定人在輔助審查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督促鑑定人出庭作證有利於貫徹直接言詞原則和證據裁判規則,凸顯審判在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定罪量刑方面的終局性作用,克服庭審虛化、走向庭審實質化。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中主要有普通程式、簡易程式、刑事和解程式、速裁程式。強調訴訟以審判為中心、審判以庭審為中心,並非要求所有案件都必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因此,要集中資源解決疑難案件,簡繁分流,輕其所輕,重其所重。
《意見》對司法實踐有兩點非常切合當下的啟發:第一,繼續推進速裁程式改革。各試點地區司法實踐資料證明,刑事案件速裁程式能極大地加快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
第二,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無論是速裁程式、簡易程式還是普通程式,如果被告人認罪認罰具有自願性,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就有可能獲得程式上的從簡和實體上的從寬。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為前提,簡化審判的程式與步驟,有助於減輕訟累、提高訴訟效率,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分流案件、解決積案難題、緩解司法機關壓力,節省更多的司法資源來處理疑難案件。
如何貫徹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1 理念先行 完善人權保障 堅持嚴格司法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僅僅是制度設計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理念的創新,只有理念創新,制度和程式的改革才能實現,也就是我們常說的 制度創新 理念先行 誠如 意見 所指出的那樣,改革過程中要處理好 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 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 等關係,摒棄傳統的 ...
犯罪嫌疑人初審判為有罪,二審時他的身份是罪犯還是犯罪嫌疑人一審二審期間是罪犯還是犯罪嫌疑人
不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前的稱呼 也不回 是被告,被告是民商法答的稱呼 也不是罪犯,罪犯是判決生效之後的稱呼。應當是被告人,記住,叫被告人,麻煩專業一點!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之後,犯罪嫌疑人就稱為被告人,決定二審說明一審判決還沒生效,但不因此就是無效,如果二審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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