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簽訂勞動合同以後不去上班有以下兩種情況下是需要交違約金的,其他情況下是不用交違約金的: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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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違約,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企業違約,應根據具體情形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酬;
(4)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6)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7)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勞動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約有兩種情形:
(1)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
2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你和單位不存在一下問題單位就不能向你索要賠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3樓:大羅金仙
呵呵,你們還沒有發生勞動行為,企業就是想要違約金也沒地方拿呀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合法的《合同》,特別企業上報備案的,肯定要交違約金,勞動法和合同不只是對用人單位有約束作用的!
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簽訂勞動合同後不去上班,無需交納違約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只有在建立勞動關係後接受過單位使用專項培訓費用進行的培訓,以及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才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僅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卻一天班都沒上,勞動合同尚未開始履行,也不存在上述需支付違約金的事項,無需交納違約金。
6樓:社群營造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只有在這一種情況下才會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儘可放心
7樓:平陽之約
看人家追究部追究,追究肯定要的 謝謝
8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的這種情況,雖然你的做法很不妥,但除非你接受過企業的培訓並有記錄可查,不用考慮違約金的事情——下面一些朋友已經詳細給出法律規定。這是法律對勞動者個體的一種保護。
如果你參加過企業的崗前培訓,則如果企業願意追究,可以索要相應的賠償金。否則,企業唯一能做的,就是以曠工為理由辭退你。
但你簽了勞動合同卻不去上班,老實說,也是不妥當的。如果在檔案裡面留上一筆記錄,對以後就業或許也可能有不太好的影響。做事還是要慎重。
9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你後來怎麼解決的
剛找到工作簽了勞動合同但還沒報到上班,不想去做這份工作要交違約金嗎? 5
10樓:司少陽
一切按照合同辦事,如果上面沒有明示違約要交違約金的話那不用交的,得看你合同上是怎麼寫的。我以前也有過這樣的經歷,告誡你以後找工作時要認清合同上的條條目目方可再籤,否則不妥。
11樓:匿名使用者
還沒去報到培訓和上班,你可以大膽的走,出於禮貌,跟公司打志招呼就行,沒人會找你麻煩的。
12樓:劉永方律師
1、簽了勞動合同後未報到上班,不想去做這份工作的,不用交違約金。
2、《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23條第2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責任的只有兩種情形,一是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二是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責任。
3、剛簽了勞動合同還沒報到上班,因此不存在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也就不存在服務期的約定,同時因還沒上班,也無法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因此也就不存在保密義務,故不存在競業限制的約定,所以,本案中,勞動者不承擔違約金責任,不用向單位交違約金。
13樓:律師_南京
大膽的走吧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只有在這一種情況下才會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儘可放心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你麻煩大了,剩下的就看對方公司怎麼看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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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僱傭關係的證據,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參考如下法條主張侵權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 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 住宿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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