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 協商不成時,可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依法向專案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是否有效

2021-08-20 17:08:43 字數 2007 閱讀 1016

1樓:律師的執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因此,如果你公司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對方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前(包括首次**時)提出異議,則可以認定你公司與對方當事人就由仲裁機構解決糾紛達成了一致,這種情況下,仲裁機構對於你們雙方的合同爭議案件就有管轄權,對方當事人不得再以「或裁或審」為由主張仲裁協議無效或者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或者不予執行有關仲裁裁決。

2樓:戚廣利

這個是選擇條款,二者可以選擇其一,如果沒有選擇就無效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事後雙發達成補充協議,有效!

如果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在仲裁首次**之前對方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仲裁協議有效!

如果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提出管轄權異議,仲裁委無管轄權!

如果一方訴訟,不管另一方是否有異議,法院都有管轄權!

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問此條款是否有效力

4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理由如下:

1、仲裁條款應當說明協商的仲裁機構的具體名稱。甲方所在地如果是北京或者上海等有多個仲裁機構的城市,無法確定具體仲裁機構,那麼該條款是無效的。

2「仲裁不成……」。同意仲裁意味著接受了仲裁機構的管轄,無論結果如何都要接受。「仲裁不成」讓人無法理解,是不服的意思嗎,仲裁就一次,如果沒有程式上的違法,就應當接受結果,不履行的話對方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程式違法或者有其他問題,申請有關法院撤銷仲裁。

再重新仲裁或者到法院立案處理。

3、個人建議不採用仲裁,直接找法院處理,實踐中問題太多。

擴充套件資料:

商事仲裁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於2023年5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的計算

仲裁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同樣,《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及中斷的規定也應適用於商事仲裁時效和勞動仲裁時效。

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的行為可構成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得以重新計算。

此外,對於勞動仲裁來說,如果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條件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5樓:城堡

無效的。訴訟或仲裁只能選擇一種。 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即放棄了訴訟的權利。

6樓:

這是合同約定管轄。

合同約定管轄只要不與法定特別管轄矛盾,此條款有法律效力。反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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