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天環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如果在最初訂立勞動合同時,你已同意合同的條款,那麼這份合同就是有效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有規避勞動法的嫌疑,這個條款明顯剝奪勞動者權利,應該是無效的
3樓: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工作地點系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多個地點違法。
勞動合同可寫兩個工作地點嗎?寫兩個地點是否有法律效力!
4樓:匿名使用者
1、我國法律並未有來
明確規自定,是否可以寫兩個工作地點。
2、如果兩個地方是同屬同一區域,則可考慮將該區域列為工作地點。如上海的閘北區及徐彙區,則可約定上海市作為工作地點;如上海、杭州,則可考慮約定華東地區為工作地點。祝好!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約定兩個工作地點。
6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地點就是一個是註冊地址,一個是辦公地址,也就是說你們公司異址經營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如何約定
7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的約定一般應具體的市級,但不宜過於細化,細化會給公司增加不必要的麻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是一樓所說的填寫公司所在地,但我們在給香港同事辦理境外人員就業登記時,要求我們填寫公司名稱,所以我感覺好無語……
9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雙方的約定,你可以和公司協商啊,比如說你可以接受的是天津市(包含郊區等)內的關聯公司,否則不同意。
如果強行這麼規定,應屬霸王條款,因為不可以協商變更。
關於工作地點,勞動法規定的是明確的約定,不是這麼含糊的。這不是地點,這是可能的工作地點範圍。所以違法了勞動法,就算簽了,將來也是無效的條款。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0樓:匿名使用者
麻煩問一下。你們的勞動工作屬於什麼型別的?
請問,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多個工作地點,是否合法、合理,要有法有據,著急啊,謝謝!
11樓:濤聲海韻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多個工作地點,是合法合理的,但要雙方同意。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必須規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2樓:
您好:約定多個工作地點,這種情況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17條規定工作地點系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
工作地點是勞動者從事工作、進行生產的地方。
但是,法律並未禁止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多地作為工作地點,而由於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互協商訂立的,所以可以協商多個工作地點,勞動者不同意也可以選擇不簽署勞動合同。
因此,除非勞動合同有其他違法約定,或者約定多地作為工作地點明顯不合理,否則,僅僅是約定多個地點作為工作地,並不能因此認定勞動合同無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視你工作的性質,如果是有相關的工作地點是可以接受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規定工作地點必須是勞動合同應有條款,但並未規定約定多個工作地點,故多個工作地點是可以的。但必須是經勞動者同意的。如果你不同意那麼勞動合同肯定也籤不了了
2、如果你簽了意味著你同意公司可以調動你到其他工作地點。
3、你可以和公司約定補充條款,調動需經過雙方協商同意。也就是如果你不願意你公司不能隨意調動。
15樓:小妖精小
勞動合同中只能約定一個工作地點吧,多個工作地點是要經常出差麼?
勞動合同中標明工作地點全國,這個合同有效嗎?
16樓:蘇州施律師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2、在《勞動合同法》之前的《勞動法》中,工作地點並不是必須條款必備條款。現在法律之所要將這個列入必備條款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勞動者。
3、「工作地點」是指具體的合同履行地,這樣可以確定管轄以及其他法律關係。
4、所以你們公司所籤的「全國」是無效條款,他無法達到法律所規定的的立法意圖。你試想,假如全國可以,那麼我就可以寫亞洲、南半球、地球。所以這個條款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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