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制定是為了什麼

2021-08-28 06:13:20 字數 6092 閱讀 3622

1樓:ofweek人才網

制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於:

企業的規章制度是體現企業與勞動者在共同勞動,工作中所必須遵守的勞動行為規範的總和.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的」立法」,是企業規範執行和行使用人權的重要方式之一,企業應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行使好法律賦予的這一權利.聰明的企業都看到了這一點,但實踐中還有很多企業並未對此予以重視,認為反正有國家法律,法規,出了事按國家法律,法規處理就行,其不然**家法律,法規是**,不可以針對某個單位的具體情況,而企業的具體是千變萬化的.

成功的企業多制度其效果是使企業執行平穩,流通,高效,並可基本上防患於未然.俗話說:」不成規矩,何以成方圓」,成功的企業及規章制度,50%更是直接因它而產生.

可以說規章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 規範管理, 能使企業經營有序,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

2. 制訂規則, 能使員工行為合矩,提高管理效率. 它的重要意義是 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

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是規範指引企業部門工作與職工行為需要. 企業的規章制度是完善」勞動合同制」,解決勞動爭議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

2樓:李宗恆

一、提高效率,減少內耗。

按照ice8000國際誠信管理體系理論,三個人以上的團隊,要想提高效率和減少內耗,就需要建立制度。比如有這麼一個真實案例:有一個三個人的小公司,有時出門辦事時,需要帶營業執照副本等證件,經常出現公司證件找不到的現象,三個人都放下手頭工作,到處找證件,因為有時帶副本出去辦事的人回來時,隨便一放,時間長忘記放哪兒了。

信用師為該公司草擬了一個印章證照管理制度,並設計了一個領取和交還簽字的**,該公司後來啟用了該制度,從未再出現類似情況。

二、防控風險,減少產品或服務的差錯率。

單位在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時,往往不是一個人就能完成的,需要二人或多人協作,如果沒有合宜的制度,不但效率受影響,而且會因為協作不良或者忘記環節,都導致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出問題。

三、積累和提高長期的核心競爭力。

按照ice8000國際誠信管理體系理論,一個單位的發展速度和競爭力,除了外部因素外,內部因素包括:資金+人才+制度+文化。可見,制度是其中的重要部分,與資金人才及文化,一樣的重要。

四、保障企業的傳承與可持續發展。

按照一股管理理論,制度是可以傳承的,當老一代管理者退休時,制度因為是可傳承的,從而保障了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五、為企業擴大再生產和複製成功,提供保障。

按照一股管理理論,制度是可以複製的,當企業成功時,可以通過複製制度,為企業擴大再生產提供保障。比如:某一個飯店做得很成功,老闆想再開一個分店,如果他沒有一套成熟制度,則無法保障新店的成功,如果有制度,則有很大的保障。

3樓:

什麼是制度?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在不同的行業不同的部門不同的崗位都有其具體的做事準則,目的都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

為什麼要制定制度?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規矩也就是規章制度,是我們應該遵守的,用來規範我們行為的規則、條文,它保證了良好的秩序,是各項事業成功的重要保證。制度是體現企業與勞動者在共同勞動,工作中所必須遵守的勞動行為規範的總和。

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的」立法」,是企業規範執行和行使用人權的重要方式之一,企業應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行使好法律賦予的這一權利。企業多制度其效果是使企業執行平穩,流通,高效,並可基本上防患於未然。

4樓:熱情的野鶴

制度的意義:

1、制度是以執行力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對個人行為起到約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執行力為前提的,即有強制力保證其執行和實施,否則制度的約束力將無從實現,對人們的行為也將起不到任何的規範作用。只有通過執行的過程制度才成為現實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標尺,如果沒有被用來劃線、測量,它將無異於普通的木條或鋼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標尺,而不是現實的標尺。

制度亦並非單純的規則條文,規則條文是死板的,靜態的,而制度是對人們的行為發生作用的,動態的,而且是操作靈活,時常變化的。是執行力將規則條文由靜態轉變為了動態,賦予了其能動性,使其在執行中得以實現其約束作用,證明了自己的規範、調節能力,從而得以被人們遵守,才真正成為了制度。「制度」。

是在通過其執行力對人們的行為起到規範作用的時候才成為制度的,使其從紙面、文字或是人們的語言中升騰出來,成為社會生活中人們身邊不停發生作用的無形鎖鏈,約束、指引著我們的行為和尺度。無論是正式制度還是非正式制度都須有其執行力,只不過差別在於正式制度的執行力由國家、法庭、軍隊等來保障,而非正式制度的執行力則是由社會**、意識形態等來保障的。在筆者看來,認清制度所具有的執行力是剖析制度本質的首要條件。

2、制度是交易協調保障機制。從人類的發展歷程來看,制度是一個隨著集體、社會的產生而產生的概念,舊制度經濟學家凡勃倫認為,制度系統的形成是看不見手式的,又是設計式的;新制度經濟學就制度起源有契約論說和博弈均衡說,但無論如何制度都是社會的產物。在魯賓遜的生活中,他的一切行為都只受自己意願的支配,不需要也沒有執行力來保障任何約束和規範他行為的規則,也就是說制度完全沒有存在的必要和意義。

魯賓遜式的生產活動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人們「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動和相互交換其活動,才能進行生產。為了進行生產,人們相互之間便發生了一定的聯絡和關係;只有在這些社會聯絡和社會關係的範圍內,才會有他們對自然界的影響,才會有生產。

」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人們之間的交換和合作日益增多,在此我們把人們之間的一切互動行為都看作是交易的範疇,即人們之間的交易日益頻繁。然而,由於社會分工的出現及細化,交易的多樣化和複雜化,以及人們的認知能力的有限性,且生活在一種資訊不完全和不對稱的環境中,於是在交易的過程中隱瞞、欺詐、偷懶及搭便車等機會主義行為開始出現,另外在複雜交易中各行為主體的意願發生牴觸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因此而導致的利益衝突和磨擦致使交易無法順利進行,這時就要求有一種協調機制來促進交易的實現。最初可能是具有威望的人做出協調或判決,或人們就具體問題達成共識,或以成文的方式規定下來,當再遇到類似的情況時依據前例或既定的原則、方式來處理。

這樣,漸漸地一系列協調機制便產生了,並以一定形式的執行力來約束各交易主體,消除資訊不對稱,抑制機會主義行為,維護交易各方利益,以保障交易的順利進行,而這正是契約論說所描述的制度自然形成的過程,以及制度所起到的作用。因此,我們可以說制度實質上就是一種交易的協調保障機制。

3、制度指導交易中主體間利益分配和交易費用分攤。從交易過程來看,人們彼此間若想要合作,首先就需要弄清楚他們各自都有什麼資源,也就是進行產權的界定。「廣義地講,產權就是受制度保護的利益。

」是對資源排他地佔有和使用。產權的界定,是交易發生的前提和保障,既包括權利的授予,也包括責任的限定,直接關係到人們的成本與收益,是一種行為主體之間相互博弈或競爭的結果。然而產權界定本身也需要花費成本,因此這個博弈結果需要以某種具有約束力的方式即契約或制度確定下來,以保障之後的交易能夠按著前期博弈結果進行。

由此可見,契約與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共性,那就是在交易中起到權利分配和義務分攤的指導作用,而事實上契約本身也是制度中比較特殊的一種,只是相對來說起到的作用是短期的,一般只針對單次的交易;而制度所發揮的作用多是長期的,調節範圍一般是較廣的,對於同類的或相似的交易都是適用的,所以產權界定後一般會以制度的方式確立下來,即產權制度。在產權制度的基礎上,人們之間的合作或交換,就可以看作是產權的交易。交易的發生,必然會給人們帶來成本與收益,這二者是人們做出經濟決策的基礎,那麼制度協調交易進行的過程,實質上就是一個指導交易行為主體之間的成本分攤和利益分配的過程,而這裡所說的成本,也就是新制度經濟學中的所謂交易費用。

「交易費用是人與人之間的互動行動所引起的成本。用一句通俗的話說,交易費用就是人與人之間打交道的費用。」那麼,我們可以認為交易中所發生的一切成本都屬於交易費用的範疇。

因此,可以說制度在交易中起著指導交易主體間的利益分配和交易費用分攤的作用,換言之,制度的本質就是交易中具有執行力的指導交易中主體間利益分配和交易費用分攤的協調保障機制,這種機制既可以是在交易中自發形成的,也可以是由佔絕對利益優勢的行為主體制定形成的。

制度規範制定程式:

制度的形成和制定過程,一般有以下四個基本步驟:

第一步:提出。由有關部門和人員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度制定要求。經上級有關部門和人員同意後,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提出制度草案。

第二步:討論和審查。制度草案提出後,要廣泛徵求相關各方的看法和意見,集思廣益,充分討論、研究的基礎上,改正其中不切合實際之處,彌補疏漏,調整與其他制度矛盾、重複之處,使制度草案進一步完善化。

修改後的制度草案、要報請上級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步:試行。制度草案經上級管理部門審批後,可以試行。試行的目的是在實踐中進一步檢驗和完善,使之成熟化、合理化。對於新制定的制度規範,試行是必不可少的一個階段。

第四步:正式執行。制度經過一段時間試行、完善後,即可穩定下來,形成正式的、具有法律效果的制度文字,按照確定的範圍和時間正式執行。

與此同時,要向相關方面說明情況,報送上級管理機關備案。

制度的形成和制定過程,一般有以下四個基本步驟:

第一步:提出。由有關部門和人員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度制定要求。經上級有關部門和人員同意後,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提出制度草案。

第二步:討論和審查。制度草案提出後,要廣泛徵求相關各方的看法和意見,集思廣益,充分討論、研究的基礎上,改正其中不切合實際之處,彌補疏漏,調整與其他制度矛盾、重複之處,使制度草案進一步完善化。

修改後的制度草案、要報請上級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步:試行。制度草案經上級管理部門審批後,可以試行。試行的目的是在實踐中進一步檢驗和完善,使之成熟化、合理化。對於新制定的制度規範,試行是必不可少的一個階段。

第四步:正式執行。制度經過一段時間試行、完善後,即可穩定下來,形成正式的、具有法律效果的制度文字,按照確定的範圍和時間正式執行。

與此同時,要向相關方面說明情況,報送上級管理機關備案。

補充說明:

1. 所謂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

《易·節》:「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孔穎達]疏:「王者以制度為節,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時,則不傷財,不害民也。」

宋王安石《取材》:「所謂諸生者,不獨取訓習句讀而已,必也習典禮,明制度。」

魏巍《壯行集·春天漫筆》:「他沒有看到,存在幾千年的剝削制度的消滅,就是大公平。」

2. 制訂法規。

《左傳·襄公二十八年》:「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為之制度,使無遷也。」

《漢書·嚴安傳》:「臣願為民制度以防其淫。」

孫中山《軍人精神教育》第三章:「創制權,由人民以公意創制一種法律,此則異於**時代,非天子不議禮,不制度也。」

3. 規定。

唐 元結 《與何員外書》:「昔年在山野,曾作愚巾凡裘,異於制度。」

《續資治通鑑·宋孝宗隆興元年》:「尚書省奏:『永固 自執政為真定尹,其繖蓋當用何制度?』金主曰:『用執政制度。』」

4. 指規定品級的服飾。

絲絃戲《空印盒》第十場:「與他去了制度!」

5. 製作。

唐 趙元一 《奉天錄》卷一:「臣望奉天有天子氣,宜制度為壘,以備非常。」

元王實甫《西廂記》第三本第四折:「桂花性溫,當歸活血,怎生制度?」

6. 謂製作方法。

宋 朱彧 《萍洲可談》卷二:「東坡在黃州,手作菜羹,號為東坡羹,自敘其制度。」

7. 規模;樣式。

《史記·孝武本紀》:「上欲治明堂奉高旁,未曉其制度。濟南人公玊帶上黃帝時明堂圖。」

《東周列國志》第三回:「洛邑為天下之中,四方入貢,道里適均,所以成王命召公相宅,周公興築,號曰東都,宮室制度,與鎬京同。」

清 韓泰華 《無事為福齋隨筆》捲上:「此鈴金質堅鍊,制度渾樸。」

范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一章第三節:「他自己乘坐高四層的龍舟,蕭皇后乘坐制度較小的翔螭舟。

8.規制形狀。

唐 蘇鶚 《杜陽雜編》捲上:「遇 新羅國 獻五彩氍毹,制度巧麗,亦冠絕一時。」

宋 張洎 《賈氏談錄·李氏琴制》:「 賈君 雲, 嵩山 僧 如寂 ,嘗收得 李汧公 百衲琴,制度甚古拙,而音韻清越。」

《封神演義》第四八回:「 子牙 後隨軍至 岐山 , 南宮适 築起將臺,安排停當,扎一草人,依方制度。」

司農卿韋弘機作宿羽、高山、上陽等宮,制度壯麗。

譯為:司農卿韋弘機營建宿羽、高山、上陽等宮殿,製作的規格雄壯華麗。

9. 制度。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

《東周列國志》第七十八回:「既至夾谷,齊景公先在,設立壇位,為土階三層,制度簡略。」

清吳偉業《遇南廂園叟感賦八十韻》:「改葬施金棺,手詔追褒揚,袈裟寄靈谷,制度由蕭樑。」一本作「制度」。

清李漁《憐香伴·歡聚》:「你們只管掌燈隨我老爺走,漢家自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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