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資訊網路侵權行為可以由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資訊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資訊裝置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秉持的原則是: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為了對侵權行為地予以明確,自2023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在該解釋中,針對日益活躍的資訊網路,專門就侵權行為實施地以及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行了更為具體明確的界定。該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資訊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資訊裝置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樓:華律網
網際網路影響著人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在給人們帶來高效便捷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新問題。比如,在發生了資訊網路侵權事件後,想要到法院起訴,但卻不知道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那麼,資訊網路侵權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呢?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侵權案件的管轄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行為結果地。自2023年2月4日起施行《民訴法司法解釋》針對新型的資訊網路侵權,專門就資訊網路侵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作了進一步具體明確的界定,該解釋第25條規定:資訊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資訊裝置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也就是說,比如對於通過手機、電腦等裝置釋出誹謗他人名譽的名譽侵權事件,受害人就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訴侵權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打算起訴,請問怎麼確定網路商標侵權的管轄法院
3樓:愛穿拖鞋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秉持的原則是: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了對侵權行為地予以明確,自2023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在該解釋中,針對日益活躍的資訊網路,專門就侵權行為實施地以及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行了更為具體明確的界定。該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資訊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資訊裝置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網路版權(著作權)侵權管轄地如何確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以侵權行為地作為管轄地,如何確定管轄呢?這涉及特殊的網路管轄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網路侵權發生在所謂的虛擬的網路空間,在網路侵權中,有時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如有些機房隨意接受託管的伺服器,當發現伺服器上有侵權內容的時候,不能確定是託管伺服器的主體;目前非經營性**實行備案制度,但工業與資訊化部的備案系統設定並不完善,存在虛假備案,這些現實因素導致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所以,如果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可以以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視為侵權行為地。 何為「計算機終端等裝置」?
是原告的「計算機終端裝置」,還是被告的「計算機終端等裝置」?司法解釋規定,首先是以侵權人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確定管轄;其次,如果按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難以確定管轄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民事訴訟中,在網路上發生侵權行為,請問地域管轄如何確定?
6樓:
網路侵權對於你來說最方便的是在侵權結果發生地起訴,也就是你所在地.
7樓:律以止爭
問題是這是在網路上,資料的傳輸也可以看做是在實施侵權行為,難道傳輸資料經過的地方都能告?
可以明確的是資料的發出地和侵權結果地、被告所在地有管轄,但其他地方呢?
這裡的結果地也不好確認啊,比如發表的文章,你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看到,都造成的侵害,也都可以告嗎?還有就是他的侵權程度怎麼計算啊?
因為網路是具有廣泛性,一般都會出現許多法院都有管轄權,所以還有待法律的進一步明確,網路上的東西有時是很難用傳統的法律來處理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最難的就是管轄問題。
網路侵權行為管轄目前還停留在學術討論上(涉及到的地方太多了),除非是領導交辦案件,目前很難得以解決。
你覺得你要讓大家討論的是:你所說的侵權行為夠不夠成侵權?是夠民事侵權,還是刑事侵權?確認下來了,大家才能幫你進一步想辦法。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是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
10樓:
到他的id地址所在地基層法院
哪些法院擁有資訊網路傳播權侵權案件的管轄權
1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資訊網路侵權行為可以由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資訊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資訊裝置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秉持的原則是: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為了對侵權行為地予以明確,自2023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在該解釋中,針對日益活躍的資訊網路,專門就侵權行為實施地以及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行了更為具體明確的界定。該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資訊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資訊裝置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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