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中有小區地面不讓停車一說嗎

2021-12-27 23:41:33 字數 5186 閱讀 8703

1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管理條例中並無此規定,如果是前期物業的話,有可能是開發商與物業之間的協議,如果是後期的話,可能是物業於業主委員會達成的協議,不論是前者與後者,都應在業主手冊上面有所體現。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小區內的停車位物業公司有權不讓停。

這種事不用物業管理條例上規定,也不可能規定了那麼細,小區地面是公共平臺,原始設計這個地面有它合理的用途,可以派很多用途。

我國消防法規定,小區空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隨意佔用,我國城鄉規劃法規定,原始設計為小區道路、地面的應當保持原始用途,需要改變用途必須經過規劃部門批准。

已經有的法規,物業管理條例也不必重複。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個說法。如果小區地面設計規劃了停車位,要看這些停車位的權屬,如果權屬業主,收益應該由全體業主所得(除去管理成本後的所得),如果權屬開發商或者個別業主,收益就屬於開發商或者個別業主(除去管理成本後的所得)。如果小區地面設計沒有規劃停車位,又有可以停車的空地,即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營,就需要徵得業主大會、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其次要辦理有關手續,利用共用設施和共用裝置經營所得收益一個是補充專項資金,另外可以按照業主大會決定使用。

4樓:寒冬不寒郭

物業管理條例中沒有此說法 一般都是由物業公司制定小區管理細則 業主委員會討論通過

5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管理條例》全文》第55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營首先應該徵得業主大會、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其次要辦理有關手續,利用共用設施和共用裝置經營所得收益一個是補充專項資金,另外可以按照業主大會決定使用。

也就是說小區地面作為物業共用部位,在業主大會、業主、物業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是可以停車的。一般物業公司在地下車場不夠用或者想增加收入的情況下,會想辦法在路面增加停車位。但是如果地面通道窄,或者影響其他業主的情況下,一般是不允許把車停在小區地面的。

希望能幫倒您!

小區內「亂停車」沒有執法權 到底誰管?

6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由物業進行管理。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7樓:刺客侃社會

事實上現在絕大部分的小區都已經實現了人車分流,所謂的人車分流就是指在小區裡面絕對不允許有汽車的出現,所有的汽車在進入小區之後,必須要進入到地下停車場。我覺得人車分流其實是一個非常不錯的制度,這樣一來小區裡面就沒有亂停車的現象了,而且整個小區的安全效能也是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當然人車分流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要求我們每個業主都要有自己的停車位,如果沒錢買,那就必須要去租一個停車位才行。

8樓:望雲霞

摘要:近日,家住上海春城的朋友訴說了讓他「啞巴吃黃連」的事:工作日一早開車趕著上班,在小區裡才走了十幾米,就撞上了別人的車。

朋友固然要為車速過快負責,但胡亂停在小區幹道上的兩輛車也不能說沒有關係,不但將一側的輪胎踩上了幹道旁的綠化帶,而且不為其他車輛通行考慮,兩車之間僅容小轎車勉強通過,稍不注意就要碰擦上。近日,家住上海春城的朋友訴說了讓他「啞巴吃黃連」的事:工作日一早開車趕著上班,在小區裡才走了十幾米,就撞上了別人的車。

朋友固然要為車速過快負責,但胡亂停在小區幹道上的兩輛車也不能說沒有關係,不但將一側的輪胎踩上了幹道旁的綠化帶,而且不為其他車輛通行考慮,兩車之間僅容小轎車勉強通過,稍不注意就要碰擦上。朋友請來交警,然而得到的答覆是隻管小區外的馬路,對小區內的「亂停車」沒有執法權;想詢問物業為何不勸阻外來車輛亂停放,對方負責人不見了人影。見此情況,亂停車的車主「理直氣壯」地要求賠償車損,讓人有苦說不出。

「交警沒有法律依據,管不了」、「物業下不了重手,管了也沒用」。顯然,像這樣小區道路亂停車卻無解的問題並非個案,讓不少業主怨聲載道,日積月累容易引發矛盾,導致諸如業主私自拖走外來車輛甚至刺破輪胎、敲碎車窗等過激行為的發生,使業主和外來車主兩敗俱傷。難道真的就管不了嗎?

筆者以為不然。首先,儘管道路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賦予警察在小區外道路上的職責,不涉及小區內道路,但並不能就此機械地推定小區道路不歸交警管,況且目前沒有任何一部與「路」有關的法律、法規禁止警察進入小區,為小區道路交通問題執法。進一步講,雖然尚無現成的交通法律依據供交警裁判小區亂停車問題,但參考運用其他法律、法規,同樣可以對症下藥。

比如消防法和本市消防條例中都提到警察有權維護小區的消防安全,個人如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都要責令改正或處罰,而部分小區亂停放的車輛已經阻擋了消防通道,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按理也在管轄範圍。日前,泉州等外省市就出臺了相關意見加強物業管理工作,提出開放式小區亂停放車輛,或影響消防通道和住戶正常通行的,交警可依法處罰,情節嚴重者還將追究刑事責任。當然,社會管理問題十分複雜,一味用剛性的監管手段未必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外來車輛並非從天而降,小區亂停車是物業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如果因為消防通道阻塞造成了不安全後果,行政執法部門固然涉嫌不作為,物業公司、保安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停車亂象,除了交警的剛性執法,更需要物業公司的柔性監督與協調,也需要業主的理性自治。試想如果在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保安就給予勸阻,或者在臨時停放車輛影響小區通行前及時疏導,就可以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此外,物業、業委會也可與房地、規劃等部門合力搞一些調研,設計不同的停車方案,包括新建地下車庫、地面立體式停車位等,或者建議交通管理部門在夜間開闢一些非主要交通幹道的馬路作為臨時停車位,從根本上解決停車難的問題,而不要等到矛盾暴露出後才想臨陣磨槍。·盤點「你不知道的事」·潘石屹麻煩不斷·武林壹號囤地收暴利·北辰:最被地王拖累

9樓:炎鑫智慧停車

有關部門會負責,小區內有停車場,不能違規停車和亂停車,會受到一定的處罰。

10樓:超凡暖男

可以,小區亂停車是物業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如果因為消防通道阻塞造成了不安全後果,行政執法部門固然涉嫌不作為,物業公司、保安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11樓:o姐林語菡

可以協調處理的,最好物業可以出一份規定針對亂停車的罰款問題,主要還是看個人素養。

12樓:矯逸

我們小區是收費人員為了錢,連人走路都費勁,經常有人報警來都沒用

13樓:來這看看

關於小區內「亂停車」現象應當有物業與業委會一起來管。

很多居住小區為何出現眾多亂停車,據瞭解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部分居住小區沒有車庫,即使有,也滿足不了日益增多的車輛需求。據調查,通行道路狹窄,而且汽車車位較少,車輛大量增加後導致沒有足夠的停車位;

二是有很多小區居住小區內普遍存在車庫改成出租房的現象,加上物業管理不到位,部分車輛無序停放,導致已有車位沒有充分得到利用;

三是不少外來串門車輛也進入小區停放,造成小區車輛停放難的進一步加劇。

對於小區內「亂停車」現象應採取的措施:

一、市住宅辦協助街、區(居委會)監督、指導業主委員會做好如下工作:

1、街、區(居委會)指導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根據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小區「業主管理規約」(包括《小區車輛管理規定》),對車位、消防通道劃分及車輛進出、停放等相關事項做出統一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監督執行「業主管理規約」。

2、會同業主委員會與公安部門對接,根據小區周邊道路的具體情況,在非主要道路兩側劃定夜間專用停車位。

3、對於尚未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小區,由小區所在的轄區街、區(居委會)及時組織、指導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該小區首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在徵求大多數業主意見的基礎上,制定該小區「業主管理規約」,對車位、消防通道劃分及車輛進出、停放等相關事項做出統一規定。

4、對小區內的空閒公共場地,經大多數業主同意後,由業主委員會組織或委託物業公司實施改造成停車位,並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二、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

1、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的要求,協助做好小區車位、消防通道劃定、車輛行駛標誌設定及車輛停放管理等相關工作。

2、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對有車業主的宣傳、教育 。使提醒業主自覺遵守「業主管理規約」,文明行駛,有序停放,自覺維護小區秩序成為常態。

三、規劃部門對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配建指標嚴格把關。

規劃局在居住專案規劃方案審查中,將嚴格按照山東省《城市建設專案配建停車位規範》要求對停車位配建指標進行把關。其中對於老城改造專案,以滿足規範的強制性指標為底限。

對於新區開發專案,要求適當提高停車位的配建指標(達到1.0輛/戶以上),嚴格控制地面停車率,明確停車泊位具體位置及交通流向,做到人車分流。

1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找物業解決,因為物業本來就是為小區戶主服務,解決問題的,如果物業不管,可以對物業進行投訴,或者找居民委員會進行協調

15樓:

告知物業,合理溝通 ,如果是社群直接找交警開罰單

16樓:飄靈逸睿

物業呀。肯定可以去投訴的。

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利不讓業主的車輛進出小區嗎 25

17樓:知識青年

沒有權利。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裝置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18樓:華仔愛嗯哼

對於有車位的業主來說,他們會認為物業禁止那些沒有車位的業主車輛進出小區做法是對的!對於沒有車的業主來說這種做法是錯的。對於那些園區車位已滿,想買車位而買不到車位的業主,物業的這種做法是相當錯誤的!

希望有車位的業主體諒那些沒有車位的業主,和物業一同制定一些對所有業主都有利的車輛管理制度,別無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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