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你理解錯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也就是說,補償應該算是,從工作第二個月開始算,一直到最後,每個月都要賠償一個月的工資(即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而且,從入職當天開始,就是公司員工了,不管是不是正式員工,都必須籤合同,必須賠償。你那個一年的說法,那是公司內部規定,是違法無效的。
所以你的賠償額應該是:(8年減一個月)*800=95*800=76000
而且,800塊錢還不能這麼算,這個月工資必須不能低於每年的當地最低工資,
比如說:
八年前,你們當地最低工資是500,那你的工資800,就算800;
最近兩年,最低工資漲到1200了,那就得算1200,不能算800了。
社保也可以一起補了的。
具體操作,你去你們當地勞動局/社保局去問吧,這事兒是他們負責的(勞動監察)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所以,最多六個月,你就是正式員工了
2、根據法律規定,你在參加工作後,應該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要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拒絕簽訂的話,你就不應該向用人單位索要雙倍的工資。
3、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如果是用人單位不與你簽訂合同,他應該支付雙倍工資,就是【(8*12)-1個月】*800=76000
4、沒買保險的話當然可以要求補交了
5、根據法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與其他的是不衝突的。
6、關於最低工資的要求,要依照你所工作地區的具體情況,因為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7、、就是在我國,每個地方的具體規定是不一樣的,建議你可以向仲裁局請求仲裁。
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3樓:匿名使用者
最多六個月的實習期過後你就是正式員工了;沒簽書面合同的話可主張雙倍工資;沒買保險的話可以要求補交這個跟經濟補償金是可並列的不衝突;還有就是800元的工資是否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你給的資料比較少,具體應給多少,還得有更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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