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職能是什麼

2022-01-04 15:28:54 字數 5941 閱讀 5178

1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職能是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等行為實行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援公訴;

(四)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權,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將採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覆人民檢察院。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適用範圍及其程式,依照法律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複核活動實行監督;對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追訴。

2樓:想哭想瘋想遺忘

1、首先監督偵查機關的程式、作法是否合法。

2、然後審查公安機關的證據材料,看是否有誘供、刑訊逼供情況。審查完材料後,如果犯罪嫌疑人構成偵查機關所指控的犯罪,製作起訴書,將案件移送到法院起訴。

3、最後**,判決,審查判決判的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可以提起抗訴。

作用:(1)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並且認為有犯罪行為時,應依法立案偵查或交由公安機關偵查;有權直接受理案件,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

其實施的偵查行為有: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鑑定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和調取證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拘傳、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另外,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有權進行補充偵查,還可以以法律監督機關的身份,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

對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更正。

(2)提起公訴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6條的規定,凡是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這一規定指明瞭人民檢察院對公訴案件的絕對審查權能。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公安機關審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對公安機關審查終結的案件,有權退回,要求補充偵查或自行補充偵查;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提起公訴;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權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審判階段。由於人民檢察院負有司法監督職能,所以在審判階段中,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既有公訴人的地位,行使公訴人的職權,又有法律監督者的身份,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行使監督職權。在審判階段,人民檢察院的具體權力有:

派員出庭支援公訴和附帶民事訴訟;在法庭上經法庭許可,有權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和鑑定人員;參加法庭辯論;對法庭違法審判提出糾正意見。對法院確有錯誤的裁定、判決有權依法進行抗訴;對自訴案件也有權派員出庭,監督法庭審判活動。

(4)執行階段。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9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和判決裁定情況進行監督。對執行中的違法情況,有權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

對執行的監督具體表現在:對死刑執行時有權派員赴執行現場監督死刑的執行;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緩刑、無罪不予刑事處分的判決、裁定的執**況以及監外執行的情況進行監督;有權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如果有違法情況的,有權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另外,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8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依審判監督程式提起抗訴。

3樓:濟南程律師

人民檢察院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既是偵查機關,又是惟一的公訴機關,同時還是訴訟監督機關。由此決定了它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不同於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的兩個顯著特點:一是人民檢察院的活動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部過程,即在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各個訴訟階段,人民檢察院都可以參加;二是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都具有雙重職能和雙重身份,即既行使控訴職能又行使法律監督職能,既是偵查或公訴機關,又是偵查或審判活動的監督機關。

其中,法律監督權根據監督發生的訴訟階段和監督物件的不同,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可以分為:立案監督權、偵查監督權、審判監督權、執行監督權。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的,有權按照第二審程式或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有權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同時,有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進行監督。

4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檢察院在形式訴訟中,首先是對偵查活動的監督,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是需要檢察機關稽核批准的。第二,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要對所有案卷材料進行稽核,符合起訴條件的提起公訴,不符合的發回偵查機關從新偵查。第三,在審判階段,檢察機關監督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公正公開,保證審判的公平正義。

5樓:無真不歡

我是北京公檢法

檢察院監督職能:

第一:對偵查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監督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是否合法。

第二:然後審查公安機關的證據材料,看是否有誘供、刑訊逼供情況。

第三:審查完材料後,如果犯罪嫌疑人構成偵查機關所指控的犯罪,製作起訴書,將案件移送到法院起訴。

第四:在庭審中,對審判機關的庭審過程進行監督,審查法庭程式是否正確,判決後對判決書進行審查,看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認定事實是否正確,如果不合適,可以提起抗訴。

檢察院的主要職能就倆字「監督」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有哪些?

6樓:贏了網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的唯一公訴機關,也是行使偵查權的國家機關之一,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案件的控訴權。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公訴權和偵查權,具體為:

(1)依法對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並有權適用強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決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檢查機關批准或決定;

(3)對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有權決定補充偵查;

(4)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5)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以及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6)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

7樓:老法大

人民檢察院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構成。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縣、縣級市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的唯一公訴機關,也是行使偵查權的國家機關之一,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案件的控訴權。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公訴權和偵查權,具體為:

(1)依法對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並有權適用強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決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檢查機關批准或決定;

(3)對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有權決定補充偵查;

(4)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5)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以及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6)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

8樓:上海王景林律師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9樓:滇西北郜雲律師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立案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保證準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哪些職權?

10樓:手機使用者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的唯一公訴機關,也是行使偵查權的國家機關之一,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案件的控訴權。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公訴權和偵查權,具體為:

(1)依法對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並有權適用強制措施;

(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決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檢查機關批准或決定;

(3)對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有權決定補充偵查;

(4)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5)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以及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6)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構成。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縣、縣級市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11樓:戚廣利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審查起訴及職務犯罪偵查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簡述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體現在哪些方面

12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以下是具體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百五十二條 規定,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檢察院有哪些職權,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專門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的唯一公訴機關,也是行使偵查權的國家機關之一,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案件的控訴權。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 公訴權和偵查權,具體為 1 依法對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並有權適用強制措施 2 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決定逮捕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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