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請叫我神裂君
不要主動離職,也不要在類似的證明上簽字。可以拒絕公司的調崗的,如果公司以此理由辭退,便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2×n個月工資,n為工作年限。
被公司辭退,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善良的南通**
你有勞動合同,不用怕去你單位所屬地的勞動督察部,你把情況跟他們講講,會有比較公平的結果的
3樓:等待的徒步
首先,你應該向公司工會反應你的情況和訴求,如工會也不處理,那麼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去舉報,現在關於勞動法的勞務糾紛國家非常重視,只需要一個**,一般都能解決。當然,你要準備相應的書面證據。最後祝願你心想事成!
4樓:
你有這勞動合同就好,首先找個律師,通過勞動重截,走法律程式,這個律師都知道一切你聽律師的就行了。
5樓:多識
主要是看合同條款如合同有這一項補償可去勞動部門要求仲裁解決來維權
6樓:善良的人在紐約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你首先爭取解決問題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你們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以選擇調解程式或仲裁程式。
2、調解程式。你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 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仲裁程式是強制性的必經 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 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4、法院審判程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7樓:卯欣愉
直接找律師,他會教你怎麼做,提供哪些資料,走那些程式的。
公司辭退我,不給經濟補償金,我找勞動局投訴,又說開除我,我應該怎麼辦????? 100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的《規章制度》,須在履行合法的制訂程式、且內容合法才有效。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向勞動局反應或者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他們監管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
10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辭退你,沒有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嗎?那怎麼辭退你的?如果公司說你違反公司制度,說你曠工,他們要出示證據,當然公司是有辦法作假的。
那麼你在公司工作的時候沒有保留證據麼?比如要辭退你的時候,你沒有想辦法保留你有在工作的證據麼?如果你什麼證據都提供不出來,那麼你是要吃虧的。
你既然要投訴,不可能什麼證據都沒有吧?!
公司辭退我,不給經濟補償金,我找勞動局投訴,又說開除我,我應該怎麼辦?????
11樓:
你要保留好證據 去仲裁 去告他
12樓:匿名使用者
幾個注意事情
第一個,和單位溝通最好全程錄音,悄悄的。
第二個,規章制度要求經過民主程式全員簽字,你沒有簽字,無效,他拿出這個制度,你就要求他拿出你的簽字,以及單位的民主程式。
第三個,考勤記錄你沒有簽字,到時候你否認真實性就好了,要求他們出具你簽字的考勤記錄,如果他們仿造簽名就申請筆跡鑑定。
滿意請採納
公司辭退我,不給經濟補償金,我找勞動局投訴,又說開除我,我應該怎麼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的《規章制度》,須在履行合法的制訂程式、且內容合法才有效。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4樓:勞資糾紛達人
企業規章制度必須是民主制定,並且已經向員工公示,才具有效力。您仔細回想,企業是否向您公示過規章制度,如沒有,企業違法開除您,企業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1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辭退你,沒有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嗎?那怎麼辭退你的?如果公司說你違反公司制度,說你曠工,他們要出示證據,當然公司是有辦法作假的。
那麼你在公司工作的時候沒有保留證據麼?比如要辭退你的時候,你沒有想辦法保留你有在工作的證據麼?如果你什麼證據都提供不出來,那麼你是要吃虧的。
你既然要投訴,不可能什麼證據都沒有吧?!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開除員工,應按以下標準進行補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如果單位解除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屬於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索要經濟賠償金,極為雙倍的經濟補償金_。
被公司開除,如果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7樓:just享受
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補償標準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具體規定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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