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員工進行扣除工資和現金罰款是否違法

2022-01-19 20:39:50 字數 5156 閱讀 6556

1樓:伍嶽凌一

被公司罰款,心裡不舒服怎麼辦?在勞動關係糾紛中,有一部分人一直都很迷惑,都說企業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但為啥公司的員工手冊裡仍然會有上班遲到罰款,工作時間玩手機罰款,下班不關燈也罰款。公司難道不知道法律是不允許罰款的嗎?

在網上看到過這樣一個案例,員工在公司食堂吃飯,只因為剩一些飯菜飯就被公司罰了500元。還有一名員工,入職4個月就已經5次因為剩飯問題被罰款。對此公司一名負責人表示,這不是罰款,是捐款。

所有的罰款直接入賬公司工會互助**,用於幫助貧困員工。但對於勞動者來說,用人單位如此罰款,心裡不服該怎麼辦?

第一種辦法,不服歸不服也就發發牢騷吧,今年的經濟環境不好,工作上有點委屈也就認了。第二種辦法,就是撕破臉跟公司鬧,既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如果進行了罰款,就應當將罰款退還給員工。此時勞動者可以直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辦法,不服氣還得出口氣,勞動者可以採取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首先收集相關被罰款的證據,比如罰款的書面通知,公司的發文、工資條等等。然後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告知,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提出離職的理由,然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等待**。

基本就可以得到相應的支援與賠償。

最後在這裡我們還是需要提醒,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的經濟管理許可權,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沒有罰款權,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就沒有經濟管理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直接罰款沒有法律依據,但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或者員工手冊中,設立月考核或者年考核等型別的綜合考核獎項,範圍可以包括出行、安全、質量、紀律等方面來行使管理權,規範員工的行為,在此可以對員工的行為進行處罰。

2樓:善良的人在紐約

員工違反公司規定,企業是可以對員工進行現金處罰的。但當月罰款總額不得超過工資的20%。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3樓:愛穿拖鞋

企業在一定的情形下,能對員工進行現金處罰,具體規定參考如下。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五條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企業能對員工進行現金處罰嗎?具體在勞動法裡面那一條可以說明?

4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違反公司規定,企業是可以對員工進行現金處罰的。但當月罰款總額不得超過工資的20%。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5樓:深圳張勇律師

答:雖然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了企業不得罰款,但在深圳,企業仍可以依照經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罰款。

法律分析如下: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在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出臺之前,規定深圳企業有罰款權的法規主要有兩個規定:一是2023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通過的《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該條例中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

(一)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

(三)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前款第(一)、(二)項費用後的員工工資餘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因《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屬於地方性法規,當與廣東省(省級地方性法規)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衝突或不一致時,根據立法法中上位法優先的原則,應優先適用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因此該規定中的罰款權已經不能適用了。

二是《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複處分。實施處分後的月工資不得低於市**公佈的特區最低工資標準。

此規定中的經濟處分,就是若員工違反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公司可以對員工進行處罰,因《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屬於特區法規,依照《深圳市法制局關於我市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特區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省法規、部門規章、省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在特區內適用特區法規的規定,因此當《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與《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衝突或不一致時,應優先適用《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

綜上,雖然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了企業不得罰款,但在深圳,企業仍可以依照經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罰款,但對員工進行罰款的相關規章制度應經民主程式制定且要公示,內容合法才能適用於員工。

6樓:

企業是無權對員工進行現金處罰的。你對此有異議,可以去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7樓:舒丸子

能,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寫了,我記得不高於工資的20%也是可以的

8樓:

如果不高於工資的20%也是可以的

公司 扣罰員工工資合理嗎 可以怎樣做

9樓:之何勿思

原則上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工資進行扣罰,除非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或者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但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具體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0樓:找法網

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剋扣勞動者工資的,且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式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樓:海星de魔力

易法通解答:

根據《關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第三條規定,《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因此,若公司的規章制度有相關規定,員工違法規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此扣員工的工資。但前提應保證該規章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且保證規章制度有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否則,公司不能以此扣除員工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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