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了,妻子名下的房子可以直接賣嗎,因為是婚後財產是不是要其他繼承人同意才可以,比如丈夫的父母

2022-01-24 09:13:07 字數 5374 閱讀 3886

1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房子如果屬於婚後財產,丈夫過世的話,房子如果要轉賣,需要其他繼承人書面同意。丈夫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

你、你丈夫的父母以及你們的孩子。如果孩子還未成年的話,這個房子想要賣出就比較困難了。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直接賣,因為房子的一半屬於遺產,在沒有分配前屬繼承人共同共有,處分共同共有財產需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方可。如果受讓人屬善意取得。其餘繼承人則只能要求其轉讓人(其妻子)賠償損失。

3樓:帛雅靜

丈夫去世 妻子是直接繼承人 沒有其他繼承人 你想怎麼賣都行

這個不涉及法律問題 不過涉及家人 清官難斷家務事嘛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丈夫去世後,雖然房子在妻子名下,但是系夫妻共有財產,屬於丈夫的部分要發生繼承,妻子在這種情況下未經其他人同意不能擅自處分該房屋,否成構成侵犯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房子是婚後買的,房產證上寫的是妻子的名字,丈夫去世後,房子屬於丈夫的遺產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產的一半屬於男方的遺產,如果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辦理。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樓:

算啊 這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丈夫也是有所有權的 丈夫死後 繼承關係開始生效 按照法定繼承 配偶 父母 子女 是屬於第一繼承順序的 都有權繼承財產

7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去世,這個房產的一半屬於妻子個人,不是遺產範疇不進行分割,另一半算丈夫的遺產,有遺囑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配偶、子女、父母都有繼承權,其他人沒有繼承權

8樓:哈爾濱公證處

1、如果房子是婚後購買的,一般情況下,該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除非有特別的夫妻財產約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2、丈夫去世,那麼,丈夫的那部分就轉化為他的遺產,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有繼承權;

3、丈夫的繼承人具體包括:在世的父母,妻子,子女,他們有平等的繼承權。

4、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丈夫去世,房產證名字可以改為妻子的嗎?

9樓:金果

可以(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繼承法》第2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

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

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依《繼承法》第10、12條的規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

並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隸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

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為預設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1、雙方存在合法的夫妻關係。無效婚姻下的「夫妻」設立的共同遺囑因不具備共同基礎,所以不能設立共同遺囑。

2、夫妻雙方都具備立遺囑的能力,任何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共同遺囑無效

3、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設立該份遺囑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雙方不能在共同遺囑中剝奪生存一方的遺囑撤銷權,否則就會限制生存一方自由處分其合法財產的權利。

第三,夫妻設立了共同遺囑以後,仍可根據具體情況由雙方或一方撤銷該共同遺囑。

1、夫妻雙方或一方立共同遺囑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因為遺囑並非夫妻的真實意思,所以應當允許立遺囑人撤銷,但應該通過法院提出撤銷申請。

2、夫妻二人如果覺得有必要,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撤銷先前訂立的遺囑。但如果遺囑是經過公證的,撤銷該份遺囑應當到公證機關辦理撤銷手續。

3、一方撤銷。訂立共同遺囑後,夫妻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對原先所立共同遺囑進行撤銷。但共同遺囑中明確約定撤銷條件,在條件不具備時,其撤銷權應受到限制。

10樓:解惑小達人

回答親 是可以改的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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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因此丈夫去世,房產證名字改為妻子單獨所有時,因經其子女、父母同意放棄繼承權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房屋首先鑑定為個人房屋 還是夫妻房屋,還是其他

無論哪一點 在父母之前去世,那麼房產遺產是有所有人的父母.妻子.孩子去繼承的,

只是繼承的份額多少而已,看房子的屬性!

13樓:歪貨假打

丈夫去世,房產證是妻子名字,如果是共有房產,是不能辦理繼承手續的。。。

因為房產是兩人共有房產,房產權屬夫妻是一人一半的,其中一位死亡,他那一半產權在無遺囑前提下,應由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分繼承。

如果需要獨自獲得房產權的話,需要有繼承權三方一起到公證處辦理放棄,並要需要簽署放棄協議,得到公證書,一起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過戶手續。

這樣你才能是屬個人房產權,你才有權處理房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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