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俠者之心
你好,感謝來問。《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後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作這樣規定的法理依據是:所謂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一個人一生中就可能只有一次婚姻,連個人走在一起來之不易,法院怎會輕易拆散雙方。
第一次起訴離婚有可能是一時衝動而做出的,是在不理智的情形下做出的。法律作出此規定是為了給雙方一個緩衝期,讓雙方有一個仔細考慮的時間。所以,法院在作出離婚判決是必須要先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希望對你有幫助!
2樓:周律師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樓:池皖皖皖皖皖皖皖皖皖皖
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看看這幾個月當中還有沒有緩解的餘地
4樓:溫漫屈樂人
依據《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後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依據這一精神的規定,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起訴沒有達到離婚的目的,如其再想起訴離婚,則必須在六個月以後才可以在起訴,除非有新理由、新情況。
這裡的新情況、新理由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起訴過程中還沒有出現,但在原告撤訴、判決不予離婚或調解和好之後又出現了新的情況,這些情況足以認定夫妻之間的感情徹底破例且且無和好的可能,個人認為這種新情況應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的,對於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旦原告在第一次起訴沒有達到離婚目的,然後在之後的六個月內出現了以上的情況的,原告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但要說明的一點是,由於第二次起訴法院往往會以未滿六個月為由不予受理,因此原告在這個階段提起再次離婚一定要有充分的準備,除極特別的情況外一般不要在這個階段提出離婚,因為一旦提起,然後準備又不充分,法院可能再次不準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想要再次離婚,很有可能再等六個月,因此還不如在第一次不準離婚後再耐心的等六個月讓後再次起訴,那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就非常的大,因為根據審判實踐,如果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要求離婚,法院一般會以夫妻雙方感情確以破例為由判決雙方離婚。
還要補充的一點是,是否屬於新情況、新理由是由法院通過案件中存在的情況來認定的,而不是當事人的主觀認定。不過對於被告而言其起訴離婚並不受六個月的期限的限制,只要被告想起訴離婚,任何時候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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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多久後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5樓:阿元
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必須六個月以後才能再次起訴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6樓:陳金華
自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後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7樓:愛笑的賽宗妤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六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離婚,因此,需要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再次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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