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會審制度的內容及其特點是什麼

2022-03-09 02:31:40 字數 3416 閱讀 3146

1樓:空白

明朝會審制度為:

1、三司會審

三司會審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審判制度。「三司」是中國古代三個主要的**司法機關,源於戰國時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後世也稱三法司。

明代時定製,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機關組成三法司,會審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則由三法司會同各部尚書、通政使進行「圓審」;皇帝親自交辦的案件,由三法司會同錦衣衛審理。

2、會官審錄

由皇帝直接任命**各行政機構官吏審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定製於洪武三十年,由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給事中、通政司、詹事府,有時包括駙馬都尉在內,共同審理大獄,死罪和冤案奏聞皇帝,其餘案件依律判決。會官審錄製是清代秋審制度的前身。

3、九卿圓審

九卿圓審,又稱九卿會審或圓審,是明朝重要的複審制度,凡是地方上報的重大疑難案件,罪犯經過二審後仍不服判決者。

由三法司長官(刑部尚書、大理寺卿、都御史)會同吏、戶、禮、兵、工各部尚書和通政使組成會審機構共同審理,判決結果奏請皇帝稽核批准。

4、熱審

熱審是中國古代於夏天為疏通監獄而實行的對罪犯予以減免或保釋的制度。

這種審判(也是會審)制度開始於明成祖永樂二年,即 1404 年。具體時間是每年的小滿季節之後的十天開始,到農曆六月底為止。

這種會審制度分**地方几個級別分別進行。京城監獄的在押囚犯由京城的有關司法部門審理,徒罪和流罪可以減等發落,笞刑和杖刑則當場執行,然後釋放。地方的在押囚犯由地方司法官會同審理、發落,地方的又分為省城、各府、州、縣,各級負責自己管轄範圍的囚犯審理工作。

5、朝審

朝審是明清時對於死刑案件的會審制度。始於明天順三年(公元2023年),在霜降後對於京師判決的「斬監候」「絞監候」案件由三法司及**重要**進行會審。清代繼承了明代的朝審制度並且發展出了秋審制(專指對外省死刑案件的複核)。

朝審的結果一般分為情真、可矜、可疑、有詞(明朝)或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清朝)等類,情真/情實類需奏請皇帝裁決才可執行死刑,並且每年都會有不予勾決的犯人。其他犯人一般都改為流放或充軍。

6、大審

大審是明朝的會審制度之一,是皇帝定期派出使者,代表皇帝重新審理在押囚犯的制度。

這種制度來自於漢唐時期皇帝的「錄囚」制度,一是表示對可能存在的冤案的重視,二來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對司法審判系統進行監督,維護皇帝的最高司法權。

到了明朝憲宗時期,在2023年,大審正式成為固定的制度。從此以後,每隔五年,由司禮監太監代表皇帝到大理寺,然後召集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原為御史臺,明朝改名)的**,

一同審理在押囚犯中屢次喊冤的,或者死罪囚犯中可疑、可矜(即可以憐憫的案情)的,審理完畢,有的可能被減等處罰,有的死罪囚犯因為是家中獨生兒子,為了供養父母,以可矜的名義免除死罪發落。

2樓:

朱明王朝建立統治後,社會經濟凋殘,階級矛盾尖銳。明王朝統治者在總結歷史經驗,特別是在吸取元朝亡國的歷史教訓中,形成了具有封建社會後期時代特點的「明刑弼教」 和「重典治國」及「明禮導民」原則相結合的立法指導思想。作為封建後期政治家及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繼承者的朱元璋在重視「重典治國」的極端重要性的同時,也深知禮在治理國家中的重要作用。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明德慎罰」、「敬天保民」思想、陰陽五行學說及在災荒或春生之際,對犯人應赦免,行刑應緩決等在「明禮導民」立法思想指導下在有明一代法制建設中得到進一步運用和體現。

建國之初,朱元璋就明確表示「禮法,國之紀綱。禮法立,則人志定,上下安。建國之初,此為先務。

」 ⑴治國重禮、禮法結合是朱元璋一以貫之的立法指導思想。明初統治者均禮法兩手並用:「蓋太祖…猛烈之詔,寬仁之治,相輔而行,未嘗偏廢。

建文繼體守文,專欲以仁義化民。」 ⑵

明初「重典治吏」造成了「統治階級內部官僚體系的混亂」使得「案牘積壓」、「冤獄號號」,「明禮導民」立法指導思想又使得明初統治者十分注意加強司法審判和監督機制,以維持統治階級所必需的法制秩序。

明太祖洪武十七年(2023年)「建三法司於太平門外鐘山之陰,命之曰『貫城』」。他下敕說:「貫索七星如貫珠,環而成象名『天牢』,中虛則刑平……」。

⑶「法天道置法司」的目的,就是要諸法司像「天道」一樣虛而平,省刑薄罰,執法勿傾斜。明代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三法司等**司法機關的的職責設定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明初宰相制度廢除後,刑部地位提高成為**主審機關、大理寺由唐宋時期的主審機關變為慎刑機關,掌駁正,審讞平反、都察院職掌糾察。

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三法司職權的分工和制約的特點,同時也表明明統治者對司法審判和監督機制的重視,對案獄審理的慎重和對刑罰處置的緩決,同時也是明統治者「慎刑」思想的體現。

3樓:匿名使用者

明代的三司會審是在唐代的三司推事基礎上形成的。

在唐代時,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臺的首腦(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叫做「三司推事」。 唐以大理寺為**最高審判機關,審理**百官犯罪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為**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稽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的案件;御史臺為**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也參與某些案件的審判。

到了明代時會審制度進一步規範化,除在三司推事基礎上完善的三司會審(由都察院替代御史臺,和刑部、大理寺三個**司法機關會同審理)外,還有九卿圓審,亦稱「九卿會審」,即由九個部門的長官(刑部尚書、大理寺卿、左都御使,吏、戶、禮、工、兵五部尚書)參加的會審制度,還有熱審(暑天來臨前為疏通監獄而實行的審判制度)、大審(即由皇帝委派司禮太監一人會同三法司長官於大理寺審錄囚犯的制度)等會審制度。

幫忙試述一下明朝的會審制度,急啊,要正確的,謝謝各位,對的話加分啊 20

4樓:匿名使用者

明朝的會審制度:

第一,三司會審和九卿會審(又稱「圓審」)。明繼承唐朝「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難案件由三法司長官共同審理,稱「三司會審」,最後由皇帝裁決。對於特別重大的案件或已判決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則由皇帝令六部尚書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會審,稱為「圓審」,但判決仍須奏請皇帝批准。

第二,朝審。朝審是對已決在囚犯的會官審理,是古代錄囚制度的延續和發展。洪武年間令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給事中、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駙馬都尉等共同審理大獄,死罪及冤案奏聞皇帝,其他依律判決。

仁宗時又特命內閣學士參與會審。英宗時命每年霜降之後,三法司會同公侯、伯爵,在吏部或戶部尚書主持下會審重案囚犯,從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審、朝審皆淵源於此。

第三,大審。大審是一種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會同三法司**錄囚的制度,始於英宗正統年間,至憲宗成化十七年(1481)成為定例,每五年舉行一次。這是明朝獨有的審判制度。

第四,熱審。即每年暑天小滿後十餘天,由宦官和三法司會審囚犯,一般輕罪決罰後立即釋放,徒流罪減等發落,重囚可疑及枷號者則請旨定奪。熱審創制於成祖永樂二年(1404),目的是在炎熱天氣裡疏通監獄以寬貸罪囚。

明朝的會審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於皇帝控制和監督司法活動,糾正冤假錯案。但也導致多方干預司法,特別是宦官的操縱,使得司法更加冤濫。

5樓:鶴鳴於蔭

如一樓,說白了就是三堂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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