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過程未簽訂合同,傳真可不可以作為證據

2022-03-10 19:17:20 字數 3360 閱讀 7646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認定你們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係是沒有問題的。如果想證明你們之間的合同的存在為訴訟做準備,你需要做以下工作:1、對你們網上的聊天紀錄進行公證,具體做法公證處會操作的,很簡單。

2、到電信局調取傳真紀錄。證明們之間確實有傳真往來。同時,你的傳真上也會打出你的傳真清單。

3、對支付寶交易記錄進行公證。

合同的成立是沒問題的,關鍵是你們對材料分歧如何處理。如果你們在往來傳真和聊天中隊這個問題有過約定,那就之間按約定處理了。如果沒有約定,根據承攬合同的特點,只要你們用的是通用的材料就可以了。

在這種定做合同中,由承攬方自己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有權檢驗承攬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同的約定要求,如果定作人未在合理時期內對承攬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檢驗的,視為定作人部隊材料的質量提出異議。

補充回答,你可以在你所在的當地法院起訴。應該是基層法院就可以了,你的標的不高。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樓:匿名使用者

傳真件的問題司法上存在難點,具體參見下文。

你應當對於聊天紀錄等公證,這樣可以與傳真件相互印證。

關於傳真件民事證據效力的幾點思考 龍陳

筆者近日有幸參加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鋼鐵**商會組織的現場法律諮詢,在將近三個小時解答鋼鐵企業相關負責人的法律問題過程中,筆者發現有一個問題比較集中:在商業活動中,當事人簽訂合同很多情形之下都不是面對面通過書面文字形式體現,而是通過相互之間的傳真件形式表現,在合同當事人都履行合同的約定的情形下,雙方都無異議;但當一方或雙方都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僅憑傳真件證據能否認定法律事實?應該說這個問題比較緊迫,在筆者解答的過程中,不少企業都有相關的煩惱與擔憂,筆者在此聊陳管見,希望能有拋磚引玉之功效。

一、傳真件證據問題的提出

傳真作為合同簽訂中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被廣泛地運用於商業活動,特別是路途相距較遠的當事人之間用得更多,而傳真件的特點是當每發一份傳真給對方,傳真機上的記錄是發過幾頁(紙),並不會留下傳真的具體內容。對方收到的也是傳真紙,所有的記錄都是在傳真紙上的。而傳真紙的特點決定了其上面記錄的所有內容(字跡)隨著時間的推移(大約一年左右)慢慢淡化最終會消失得無影無蹤。

當事人為了儲存下來,只好通過影印來解決。但事過境遷,當事人之間因為商事活動而發生糾紛,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據以證明的原件(傳真件)已不復存在了,留下來的只是影印件而已。一旦接受傳真的一方不承認對對方的傳真合同有過用傳真來答覆的事實,而能查詢到的發傳真的時間記錄也只是在發傳真之後的三個月以內,超過三個月的則無法查詢,當事人訴訟時提交的只能是其所述的對方發來的傳真件的影印件,無法提供原件來核對,如何認定其證據效?

二、傳真件證據效力析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可見,審查判斷證據作為訴訟過程中的一項重要活動,是查清案件事實從而進行裁判的關鍵性步驟。

在證據審查過程中,審判人員將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屬實,與案件事實是否存在著客觀聯絡,以及各個證據證明力的大小作出明確的判斷。因此,案件當事人在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時,其提供的證據也必須符合證據規則所規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那麼,傳真件從證據角度講,是原件還是影印件呢,這是當下必須解決的問題。

傳真件由於傳真文字上會顯示傳真的號碼、時間等特徵,不同於一般的影印件證據;但同時必須指出的是:由於傳真件內容的真實性很難判斷,採用某些技術性手段可以變造傳真件的內容,同時傳真件的儲存時間不長,傳真件上的顯示會隨時間的推移而消失,其作為證據存在明顯的瑕疵。從法律角度分析傳真件並非證據原件,傳真件的效力也不能與原件等同。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時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第一,傳真件是否傳真人所發出,是首先要認定的問題,這要根據傳真的號碼、時間以及登記號以認定傳真內容的真實性,通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是否將傳真件視為雙方履行的依據之一,傳真件的內容履行的如果不符合上述幾種情況的特徵,不能認定傳真件真實有效,也就不能僅通過傳真件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第二,對於重大問題因時間緊迫需要通過傳真及時變更或者處理的,應當保證在發出傳真的同時也要將傳真件的原件,寄發給接收人,以示證據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經稽核或者在履行過程中傳真者未將原件寄發給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責任和義務要求傳真者履行應盡的證據證據保全義務。

同樣如傳真接受者不能證明上述基本事實的,傳真接受者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第三,合同簽定履行和變更事宜通過一系列傳真和其他書面證據能夠證明其連續性的,特別是雙方互有傳真往來彼此是相互銜接的,足以認定傳真件的真實性並具有證據效力。第四,應當注意唯一的傳真件,做為孤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有其他的直接證據或者間接證據鏈加以佐證,方能做為證據使用。

對於證據保全,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承擔此類似合同義務,任何一方忽視證據保全的義務的,均可能承擔訴訟中敗訴的結果。

三、律師建議

結合上述傳真見證據效力的分析,筆者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建議企業在商事活動中,形成良好的證據意識,最好通過書面文字簽訂合同(電子證據從法律角度分析,也是書證,證明力比傳真件強),如果事情緊急,通過傳真件形式締結合同,在雙方之間成立合同法律關係的情形下,當事人最好採用證據補強的措施,再通過書面文字確認。對於重大問題因時間緊迫需要通過傳真及時變更或者處理的,發傳真方應當保證在發出傳真的同時也要將傳真件的原件,寄發給接收人,以示證據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同樣的,收件人收到傳真件後,也應及時要求對方遞交傳真件的原件文字,否則,一旦收件人按照傳真件要求履行了合同義務,而對方翻臉不認帳的情形下,收件人將會是非常尷尬,必須另外舉證證明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因為如上所述,由於傳真件內容的可偽造性強,作為孤立的證據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如傳真接受者不能證明上述基本事實的,傳真接受者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換言之,就可能敗訴。

所以,再一次提醒商業弄潮兒,在從事商業活動中,當然包括但不限於傳真件問題,形成良好的證據意識,畢竟,打官司從某種角度上說,就是打證據!誰的證據強,其勝訴的可能性越大 。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是有證據證明的事實合同也可以被法院確認。你應當做的是,到電信把傳真的記錄調出(一般在三個月內可以)備用,作為定做標準的證據;把聊天、校對細節的文字紀律通過技術手段調出備用,1000元的交易記錄,必要時給對方**錄音,準備好充分的證據,相對方主張貨款,如果對方聰明,會按照當初約定付款給你,否則起訴。

因為你們之間是一個加工承攬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在加工製作地法院起訴,也就是你**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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