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關係轉移有補償金嗎,勞動關係轉移

2022-03-11 06:54:35 字數 3656 閱讀 4764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勞動關係轉移的情況下是否存在經濟補償,要看轉移的原因。如果是指單位和員工變更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轉移,是需要和員工協商一致,如果協商不一致,以此解除勞動關係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如果是員工自行原因要求,是無經濟補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首先來看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不關係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幾種法定情形,除了以下的情況,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1、員工主動辭職經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2、因嚴重違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行為被企業過錯性解除的;3、員工在《勞動法》上主體資格消滅的,比如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蹤的;4、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降低現有待遇續簽勞動合同而員工拒絕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技巧分析:

一、員工主動辭職經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很好理解和操作,讓員工自己向提出辭職信,員工主動辭職公司是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簡單易行。但是這種方式並不是所有員工都會接受的。操作難度:

★★實用度:★★★★二、因嚴重違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行為被企業過錯性解除的此條需要結合公司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來操作。因此必須在員工手冊中具體到何種行為是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且保留員工違紀的證據。

這就需要公司制定完善的員工手冊,日常管理中強化證據保留,平時即使不處罰也要記錄在案,在需要解除勞動關係或者面臨員工訴訟的時候就可拿出作為證據了。操作難度:★★★實用度:

★★★★★三、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降低現有待遇續簽勞動合同而員工拒絕的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認為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沒有異議仍然保持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繼續有效。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只要勞動合同到期,即使繼續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仍然需要續簽勞動合同,否則就屬於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就須支付雙倍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看誰提出的。單位提出的有,員工提出的沒有!

轉到新公司工作原公司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你還有時間!

5樓:千帆之外

合同到期不續簽支付經濟補償金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勞動合同法》是從08年開始施行的。08年之前到期不續簽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因此,即使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可以合併計算工作年限,但因為是合同到期不續簽,你只能主張08年開始的經濟補償金。

6樓:啊沐沐的憂傷

職工調動、轉移工作單位,均應通過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來實現。這裡要區分兩種情況:

1、職工提出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該職工應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第3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該職工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原用人單位無需作經濟補償;由於勞動者進入新用人單位不是原用人單位安排的,故新用人單位也無責任將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2、職工調動和轉移工作單位由用人單位向職工提出,並經協商一致的。勞動者要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由於勞動者進入新用人單位是原用人單位安排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新用人單位應將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關係轉移

7樓:潘律師

在合同到期之前,a公司被轉讓給b公司,不論是如何轉讓,由承接其權利的b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對你們沒有什麼影響。《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合同到期後,你們直接與b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有關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合併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

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員工勞動關係從子公司轉到母公司,然後母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請問賠償應該是什麼樣子的?n+1還是2n?

8樓:紫砂擺渡人

賠償金和補償金是兩回事,首先你得分清楚這兩個東西。無論是賠償還是補償,這和你員工關係的轉移沒有關係,因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勞動關係,屬於內部調動,在公司的服務年限和勞動關係存在的時間沒有變化,你就當一家公司就行了。

如果是公司提出的違法辭退,終止勞動合同,那就是2n,如果是合同到期,或者你無法勝任等績效原因是n,如果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就沒有+1這麼一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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