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清逸草堂堂主
你們的合同中應該有約定如果要續租的話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天提出,你沒提出要續租,那麼合同到期了也就是7月4日就終止,人家當然可以要求你在7月4日就搬走。。。
租期到了就是續簽的問題,續簽的時候雙方當然要進行租賃條件**的談判,人家這麼做也沒有違反合同規定。
雖然不義有趁人之危之嫌疑,但是社會是現實的。。。
找個朋友存放下東西吧,實在不成先搬到辦公室或者和房東商量一天給多少租金,放幾天吧。
租客再好也沒有人民幣親,世道如此....
最主要的是房東本來的如意算盤是覺得你肯定會答應的。。。沒想到你不答應。
2樓:明月高樓
社會的磨難會讓你更加堅強起來,房東看來也不是絕情的人,好好商量,同時與新租的地方的房東商量,看能否儘快搬進去。
3樓:趙耀榮律師
合同到期房東是有權漲價的,問題是,如果房東漲價後的房子租不掉,還是按原價租給別人的,你有權主張優先續約權
4樓: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你這種情況類似於後合同義務,儘量和房東協商並給與相應的補嘗。
祝你好運
5樓:匿名使用者
說實話,這種問題在實踐中很普遍,法律管不了,動用法律來維權沒有實際意義。只能當個教訓,下次早點和房東商量續租合同的事。
6樓:匿名使用者
姑娘,你也有一定的過錯在裡面,房東不提續租,你可以提的。現在房東的忽然漲價依據的是什麼,是和你的合同到期了,人家要繼續新的出租了。所以,你與其與房東鬧僵,不如提出給他點費用,讓他寬限幾天。
再不行,不就一天嗎?跟新房東商量一下,東西先搬到那裡。姑娘,一個人在外都這樣,有時候自己經歷了就招數多了,別人讓你心寒也不是無緣無故的,你自己在裡面也有原因的。
祝好運。
7樓:
合同到期了這個合同就不能保障你享有合同中一切權利,當然你也不用承當合同中的義務。這種情況,只能通過協商來解決,多談些難處儘量協調啦。
8樓:匿名使用者
合理但是不合情
但是確實沒辦法 房東確實沒有觸犯法律 只不過字商機上刷了手段
沒有辦法的
9樓:足球俱樂部傳記
先放下法律條文,先看雙方之間的博弈:
1、和現有房東商量,能否在你加點錢的情況下,多放一天2、和新房東商量,能否在你加點錢的情況下,提前進一天記住,這種情況,法律無用,真正有用的是你坦然的心態和對方去談判。不要怪房東,利益使然也
如果真要談法律:
看你的租房合同,有無提前1個月通知的資訊,有的話,嚇唬房東,損失讓他賠,一般就能讓步了
為什麼不建議法律,因為**的辦事效率很低,同時謹防房東使壞,比如門口上鎖啊,放一隻野狗嚇你啊,當然了,我不是說這就要退縮,而是:談判才是中國人相處的根本之道
租房合同內未約束房東任何違約行為,房東在合同期趕我們走以及漲價該怎麼維權?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做中介 一般合同我們都從工商局備案的 甲乙雙方權利義務對等的不知道你們怎麼找中介的
不過你們也不用擔心 你們有押金的收條 你們可以品這個退押金的在房屋沒有任何損害的情況下 任何人都無條件退回押金還有在合同期未滿 房東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你搬出來 或者漲房租 房東賠違約金給你們的
我不知道你們在哪個城市
還有既然房東不講理 你也不用講理 就賴在那兒 他也沒理說你們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期內漲價不合理,就賴著不要怕。
有錢的就怕不要命滴。
電影裡不是有句話這麼說來著嗎,人至賤則無敵。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民事領域,尤其是合同法領域,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自己的意願,業內人稱為「約定大於法定」,也即這個意思。所以此問題不應特別關注此條款的合法性,不知你們的合同是否是格式條款,如果是,或許可以《合同法》有關格式條款的規定,主張其無效。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簽訂租房合同後,房東中途要漲價,應該怎麼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情況下,房東不可以**租金。你們的協議是有效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在你這種情況下,出租人未經你同意擅自改變合同內容,不對你產生影響。至於押金,只要雙方為約定不交押金可以解除合同等類似條款或者租金交納等違約條款,就不用考慮押金問題。
租房合同到期了。房東沒提前通知我,讓我搬走,合法嗎?我該怎麼辦?
15樓:微風
你好!你的租賃期到後,你無權不搬走,除非你續簽合同。你的租賃期只有合同規定的期限,既然你們之前簽訂合同到期而新的合同又沒有簽訂,你當然無權繼續租。
如想繼續租,你只能繼續協商,然後續簽合同。原則上是你應該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找房東談論續租的事情,不是等房東來和你商議,房東不提前通知一下就不租了的確做法不妥,但是並不違法,只多是不道德罷了,因為你們簽訂了合同,有明確規定了租房的期限的,沒有續簽,到期了就應該搬走,一般是提前協商,讓租客有個合理的時間再找房子。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你也沒辦法去告他,你有那時間和精力嗎。遇到這種事情要做的就是和房東好好協商給自己爭取時間再找。別動不動就法律,不現實。
17樓:張春傑律師
回答提問
怎麼了,還不回覆
回答這種情況您可以跟房東協商一個期限搬出去,這個搬離的期限是合理的,如果是立即要求搬出您這邊肯定是做不到,而且也是不符合租賃合同解除後的一般合法情形的
提問就這樣嗎
回答您這邊是租房合同到期了,房東要求您搬離本來就是合法的,您這邊還想怎麼處理呢。在搬離的時候約定一個適當的期限是合法的,但是您也不能要求什麼賠償,房東這邊也沒有違約呢
提問他沒有提前告訴我啊
回答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一般來說承租人對於自己租賃的期限都是知情的,您也不能因為對方未提前告知就因為這個要求賠償的吧。這個也不是違約的情形,只能說是給您這邊一個合理的期限搬離,剩下的 事情房東是沒有其他義務的
更多7條
18樓:賈俊峰律師
房東的做法是合法的,合同的有效期截止合同自然終止,這是法定的。不需要特別提醒。租房合同到期了,房東讓搬走的話,可以與房東協商續租。
法律分析
當租房將要到期,需要退房時,租客需按合同規定提前通知房東,儘量恢復房屋原貌,主動結清各項費用,與房東協商搬出時間。在與房東完成最後的房屋交接之後,房東應將押金退還給租客,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
房屋租賃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包含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資訊,所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傢俱電器、層次佈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承租人與出租人就房屋租賃的相關權利義務達成一致合意,從而簽訂的租房協議。
房屋租賃合同是不動產租賃合同。以租賃物的種類為標準,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動產租賃合同和不動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標的物的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懂法律的請進
調解 仲裁和訴訟都適用 仲裁 訴訟 必須先仲裁 協商 跟用人單位或者請公會或第三方同用人單位協商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懂法律的進
甲方欠你們工程款,你們索要是正當要求,如果他們不支付,你們可以拿著合同去法院告他們,讓法律保護你們的權益。但是你這麼一鬧就不好了,拉閘你們給他們造成了損失,你們相應要賠償對他們造成的損失,而且還有附帶的一些責任。這樣就對你們不利了。所以我建議遇到這樣的事要理智處理,不要用暴力手段,不行可以通過法律去...
請,懂法律的版權問題的回答,請問懂法律,版權問題的相關人士,當代國外繪畫作品列印後在中國大陸網路上進行銷售,這樣構成侵權嗎
凡有註冊及製作版抄權的 包括襲公司名字 商 標 商品名稱 商品內容,在未經受權下用作商業用途均屬違法有關公司可向你追討賠償。非商業用途有關公司有權要求你把所有相關專案下架 併為你的行為而導致該公司的損失向你要求作出賠償。你好 侵犯了當事人的智慧財產權 請問懂法律,版權問題的相關人士,當代國外繪畫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