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死後在單位累積的加班有32天,怎麼算

2022-03-31 10:08:39 字數 1294 閱讀 5884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法律規定的加班費支付標準,把加班費支付給近親屬。

勞動者去世後,用人單位尚有32個工作日加班沒有支付加班費或者安排補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把加班費支付給近親屬。法律規定的標準是指:

1、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150%;

2、休息日加班:日加班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200%;

3、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300%.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樓:上圩農場主

按照正常工資發放,另還要有一資性經濟補償。可按當地及單位規定執行,每個地方均有不同。(最少有三個月以上的工資,一般為6個月工資,該工資為該員前12個月平均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該怎麼算就怎麼算唄。這是已經發生的加班,而且又不可調休。按照加班記錄,該幾倍的就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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