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濟寧市李虎律師
不合法也不合理!公司讓你享受了10年的員工待遇就肯定和你有了十年的勞動關係,你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在開始中你說在原單位工作的5年,一年一簽,應該是簽訂了5次勞動合同,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2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所以,你可以要求公司跟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拒絕簽訂的話,則單位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方式為: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實際工作年限的月份(一年一個月,但最多不超十二個月)*2
3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不續簽的行為不合法
連續兩年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的企業 再籤第三次合同的時候應當籤無固定期限的 之後轉成勞務派遣沒有道理 那個時候其實就該要求賠償了。你之前5年的合同一年一簽如果簽了5次的話——首先單位第三次籤固定期限的時候就是違法的,應當要求單位改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之後其實如果單位名稱沒有發生過變動,單位跟你也一直實質上存在用工關係的話,是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
4樓:懶懶_高貴
肯定不合理啊
一年一個月的工資
而且你可以去告他的
我在某單位幹了十年以上,勞動合同是這樣的:開始是和原單位籤的一年一簽,簽了五年半,合同到期了單位... 40
5樓:監理師
你這個情況很複雜,我辦理分析一下:
1.我有一段保險沒有斷了就是外包工那一段我想問一下向我這種情況誰給我交是原單位還是外包公司?
這個要找外包公司。現在的單位不會管的。
2.要是補償應給我幾個月的?
按照現單位的情況,應該補償你4個月的工資。
3.我之前那五年合同到期當時也沒給我補償,那幾年還有什麼說法沒?可以和後面的四年累計在一起算嗎?
之前的5年,原則上應該是由原單位補償的。等於你中間又換了單位;不太好追究。但你可以行現在單位提出,要求補償。看單位怎麼說。
4.我勞務派遣合同還沒到期原單位就又和我簽了合同這是怎麼回事合理嗎?
這個屬於合同變更,如果你自己同意就是合理的。
但變更時你應該讓勞務派遣公司補繳社保和解除合同補償。但現在一而不太好追究了。
總結:把這四年的補償要回來。原來的要多少是多少。
6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公司你直接去勞動仲裁
1.你合同到期,原單位給你退工單,說你是個人原因,當時你就該提出來,這樣可以得到賠償金,做了幾年賠幾個月的。
2.0506-0806這段時間外包也沒和你籤合同,社保也沒交,那肯定給你打工資吧,你得收集這種工資憑條,還有一些同事的證明,證明你是在這家公司工作的。她不給你交社保,你就去告它,外包什麼呀,合同都沒有的,誰知道外包給誰了,就告你原單位!
並且這段時間裡的醫療費用什麼的一起算進去,因為不交社保醫保卡里就沒錢,這些費用是應該要算的。
正式用工的一個月內要籤勞動合同的,不然後面開始要付雙倍工資,你就說你幹了多少個月吧,乘以2.
3.0806-0906和你簽了三年,要是沒給你交社保就直接拿著合同告。另外你明明簽了三年為什麼09年又和原單位簽了呢?有正式的退工單嗎?
4.0907到現在的合同,它又不和你簽了,就該賠償你補償金,這個到底賠幾個月的我還真不好說,你直接去當地的社保局問問,是不是能連之前做的年限一起賠了。
還有照理在一家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說白了就是你不嚴重違紀違規,就不能再開除你了。其實你算是連續工作的,但是你和勞務公司簽過一次合同。你去社保局把情況和他們說說,肯定會得到支援你的。
雖然我答的不怎麼完善,還是歡迎你追問的。
我在某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勞動合同是這樣的:2023年至05年6月是和原單位籤的合同,一年一簽的,05... 20
7樓:
你是為同一家公司服務的話,從2023年開始就視同一直和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是為了規避風險。你只要有證據證明一直是為該公司服務就可以了。你那紀念幣也是一個佐證。
還有你現在這種情況屬於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當然要求可以要求原單位繳納未交社會保險及按工作年限給予一年一月工資的補償(從2023年開始)因單位有惡意行為可以要求雙倍補償。未提前通知解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
所以是2*13+1=27月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肯定是不對的,違反《社會保險法》;那個說法也是不對的,公司是有義務為員工提出證明的。05-08年的工資卡還在麼,在的話,去銀行拉清單,看是哪家公司發的工資,因為外包的話工資是由外包公司的發的,或者可以勞動仲裁,提請補交社會保險,仲裁物件是原單位,這樣外包單位就會有原單位主動說出來了,因為是發生外包糾紛的話,外包公司和原單位一樣是被告。
第二,也是不對的,因為勞動者不能同時和兩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關係。但是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接受,勞務派遣公司承接原單位和你的勞動合同的話,就不違法了,而且如果承接了,此次勞動關係轉換不會發生經濟補償的情況。
第三,原單位這樣做是為了規避無固定限期勞動合同的情況的發生,但是你的情況是可以申請無固定的
第四,如果你辭職的話,經濟補償你是拿不到的,或者公司提出維持或者提高的勞動待遇的勞動合同的續約,你不想續約的話,也是經濟補償沒有的,除非他不要你;還有我不清楚前一次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勞務派遣公司是怎麼操作的,但是不管怎麼操作,經濟補償都是有原單位支付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外包或是派遣都是原單位外派的吧?在職期間必需給繳社保。
你只要證明你是原單位員工,其它的大多由單位舉證,不用怕。
我在公司工作滿10年了,但是公司還是不給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簽訂了一份三年的合同,合法麼?
10樓:浪漫的不浪漫的
人員已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可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11樓:lnx的守望
一、不合法,違背勞動法第十四條。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書面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予簽訂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同時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12樓:找法網
在公司工作年滿十年,公司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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